樂昌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實施文化藝術、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等方面的法規和管理辦法;擬定全市文化藝術、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等事業的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和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昌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
  • 類型:政府機構
  • 隸屬:樂昌市
  • 職責:執行著作權等方面的法規和管理辦法
簡介,其主要職責,

簡介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辦公廳、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委宣傳部、省編辦、省財政廳、省文化廳、省廣電局、省新聞出版局、省政府法制辦關於在全省建立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粵辦發[2004]24號)精神,調整歸併樂昌市現有的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樂昌市文化廣電新聞出版局”,加掛“著作權局”牌子,為市政府主管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等方面的工作部門,統一行使原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等部門的行政管理職能。

其主要職責

2、指導、協調和服務文化藝術、圖書館、博物館、藝術教育、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等事業的發展;指導直屬事業單位的體制改革;指導、協調藝術創作和生產,扶持導向性、示範性、實驗性文化藝術品種,推動各門類藝術的發展;歸口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活動;參與重點文化設施建設;管理市級公共文化設施。
3、指導、監管、協調各鎮(街道辦事處)文化、文物、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方面市場的行政管理工作和農村民眾文化工作;實施對廣播電視節目、衛星電視節目收錄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視聽節目的監督管理工作。
4、審批和監督管理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的安裝使用和開設閉路電視;協調廣播電視的傳輸覆蓋網;承辦審批鄉鎮(街道辦事處)廣播電視播出(含轉播)機構的建立、撤銷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5、承擔市文化市場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行使法律法規賦予的行政審批許可權。審批、核准有關行政許可事項,管理文化市場,指導文化市場稽查和電影發行、放映工作;負責新聞出版發行、著作權等有關行政管理工作。
6、承擔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文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的掃黃打非工作和文物管理工作。
7 、管理對外文化工作和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文化交流工作。
8、管理直屬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文化市場的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對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隊的業務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組織協調全市文化市場的整治行動。
9、做好文化市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著作權等領域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引導和樹立正確的文化經營理念,規範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秩序。
10、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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