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樂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樂平市制訂、修改和完善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政府機構。

基本信息,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基本信息

根據《中共樂平市委、樂平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樂平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通知》(樂發〔2010〕19號),保留樂平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增掛樂平市糧食局、樂平市物價局牌子),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強化經濟調節中的總體指導和綜合協調,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政務公開,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三)加強對糧食(含食用油)巨觀問題的研究,進一步深化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完善糧食儲備體系,健全糧食監測預警體系和應急機制,健全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並加強對糧食收購活動的管理,加強對全市糧食購銷和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指導、協調,加強同糧食主產區的產銷合作,提高全市糧食供應的保障能力。
(四)價格管理工作已由微觀直接管理價格為主,轉向以巨觀調控間接管理價格為主;建立和完善價格調控體系,保持價格總水平的基本穩定;價格管理的方式轉向定規則、當裁判;管理的重點轉向管理和規範各種國家機關收費、公益事業收費、公用事業收費、中介服務收費和重要的經營性收費及自然壟斷行業價格。
(五)商品價格管理由以定價和批價為主,轉向既要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價格實行直接管理,還要對放開的價格進行規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止價格壟斷、價格欺詐、低價傾銷、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強化價格執法監管職能,保護和促進公平、公開、有序的價格競爭。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依法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經濟形勢,提出全市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最佳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措施,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市政府委託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報告。
(二)負責監測全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全市經濟運行、總量平衡、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經濟調節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三)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全市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
(四)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協調鄉鎮及部門處理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政策。
(五)研究提出全市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和建設項目;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有關建設項目,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招標投標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
(六)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負責協調第一、二、三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並銜接平衡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做好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並協調實施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七)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協調實施和進行監測評估,研究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全市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
(八)負責全市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措施,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措施。
(九)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負責全市節能減排的綜合協調工作,組織擬訂發展循環經濟、全社會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生態建設、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以及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指導協調農村能源發展工作。
(十)研究分析全市及國內外市場狀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的責任,編制重要商品總量、重要生產資料平衡和政府儲備計畫並監督實施;做好糧食等重要商品總需求和總供給的總量平衡;組織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協調解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監測和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研究提出擴大城鄉居民消費和促進對外貿易的措施建議。
(十一)市糧食局承擔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糧食流通和糧食儲備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並組織實施本市糧食巨觀調控、總量平衡以及糧食流通的中長期規劃。
2.擬訂全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推動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提出全市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擬訂全市糧食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3.承擔全市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管理責任;負責全市糧食流通巨觀調控的具體工作;指導協調國家政策性糧食購銷工作;保障軍糧供給;指導和幫助解決災區、移民區和缺糧貧困區的糧食供應;協調產銷區糧食餘缺調劑,應付突發事件。
4.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指導推動糧食產業化發展;負責糧食收購市場準入標準的組織實施;指導全市糧食流通科技進步、技術改造、新技術推廣;開展糧食流通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5.負責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擬定全市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糧食收購、儲存環節的糧食質量安全和原糧衛生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糧食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6.承擔市本級儲備糧行政管理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市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及收儲、輪換和動用建議並組織實施;執行儲備糧管理的技術規範,監督檢查市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7.負責全社會糧食行業的統計工作;指導全市糧食系統財務及內部審計工作,掌握全市糧食企業經營情況;負責對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管及事權管理;參與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管。
8.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十二)市物價局承擔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價格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貫徹實施價格改革和價格調整方案;制訂全市價格改革的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和調控政策,貫徹執行價格管理目錄並組織實施。
2.負責全市價格綜合平衡,指導、協調、監督價格工作;處理價格爭議,指導全市性行業組織的價格自律工作。受委託起草有關價格管理的規範性檔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擬訂全市價格管理的行政措施。
3.負責對全市範圍內的商品和服務價格進行管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分工審批許可權內的工農業商品價格、房地產價格、壟斷性經營價格、重要的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價格、經營性和中介服務收費、無形資產等屬於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
4.配合有關職能部門審批、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組織實施收費許可證制度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定期驗審制度,監督收費執行情況;參與清理整頓亂收費工作。
5.負責對市場價格行為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和引導經營者的定價行為;查處價格壟斷、價格欺詐、低價傾銷、牟取暴利等不正當價格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經市人民政府批准,適時採取價格干預措施,平抑市場價格
6.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組織價格監督檢查,受理價格投訴、舉報,對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指導社會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價格監督檢查活動,組織實施商品和服務明碼標價制度;指導企業建立健全的內部價格管理制度。
7.負責市場價格的監測、監審,調查分析市場價格變動趨勢;負責全市工農業商品、公用事業的生產成本和流通費用及收費項目成本的調查分析;建立全市價格信息網路,及時向政府提供價格信息,定期公布市場價格信息。
8.負責對全市涉案鑑證機構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價格事務機構開展價格評估、鑑證、認證、諮詢、仲裁,以及拍賣公物的底價認證和財物拍賣等價格事務工作。
(十三)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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