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保險行業協會

樂山市保險行業協會是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和樂山市政府財貿辦公室審批,樂山市社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社團法人,是由在樂山市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依法經營的保險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自律性社團組織。

協會宗旨是: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會員之間的自律和協調,創造公平的經營環境,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樂山市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協會接受樂山市民政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保監局(以下簡稱四川省保監局)、樂山市政府財貿辦公室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辦公地址在樂山市中區春華路298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樂山市保險行業協會
  • 外文名: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Leshan
  • 類別:協會
  • 國家:中國
  • 辦公地址:樂山市中區春華路298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樂山市保險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Leshan,縮寫為LIA,以下簡稱為“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和樂山市政府財貿辦公室審批,樂山市社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社團法人,是由在樂山市進行工商登記註冊依法經營的保險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自律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依照國家《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會員之間的自律和協調,創造公平的經營環境,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樂山市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樂山市民政局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四川保監局(以下簡稱四川省保監局)、樂山市政府財貿辦公室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在樂山市中區春華路298號。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六條 自律
(一) 督促會員單位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訂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督會員依法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 組織制定行業標準。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保險業發展情況,組織制定保險行業的質量標準、技術規範、服務標準和行規行約,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並督促會員共同遵守。
(三) 制定行業指導性條款或標準化條款,報四川保監局審批後對外發布,會員單位協定使用或自願採用。
(四) 積極推進保險業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健全保險業誠信制度、保險機構及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參與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行業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五) 對保險從業人員和中介機構進行自律管理。根據四川保監局的授權,對保險從業人員的培訓、資格考試、執業、流動和獎懲等進行管理,組織有關職業道德、法律法規、專業知識、行銷技能等方面的培訓教育。
(六) 進行自律懲戒。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和管理制度、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等致使行業利益和形象受損的會員,按本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通報批評、扣罰違約金、開除會員資格等懲戒措施,或建議監管部門依法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七) 積極探索保險代理公司、經紀公司、公估機構以及兼業代理機構的行業自律管理方式。
第七條 維權
(一) 參與決策論證。代表保險行業參與有關保險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和監管部門的決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 反映行業呼聲。開展調查研究,對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監管部門和政府反映,並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
(三) 維護行業利益。加強與監管機關和有關政府部門的聯絡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
(四) 維護會員利益。當會員的合法權益受損時,代表會員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促使其糾正對會員的不當管理、處罰與侵權行為。
(五) 接受和辦理監管機關及有關政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第八條 協調
(一) 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保險從業人員之間的關係,調處矛盾,加深理解,創造健康和諧的內部環境。
(二) 協調保險業與有關行業經營者及社會組織的關係,減少摩擦,增進合作,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三) 協調會員與保險消費者和社會公眾的關係,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維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對外公布投訴諮詢電話,確定專崗工作人員,認真受理社會公眾的保險諮詢和投訴,及時處理投訴問題。對重大投訴案件,及時上報監管部門,並做好監管部門批轉的投訴案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 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行業內部爭議和以保險契約糾紛為主要內容的調解處理機制,公正、科學、合理、高效地解決各種矛盾爭端。
第九條 交流
(一) 組織會員間的業務、技術和經驗交流,促進資源共享。
(二) 組織會員與國內外保險業及其他行業的交流、研討與合作,溝通情況,收集信息,引進技術,推廣經驗。
(三) 組織行業協會之間的工作交流,總結工作經驗,探討解決協會建設的重大問題。
(四) 建立會員間信息通聯工作機制。通過創辦信息刊物等形式,統計保險業務信息,反映業內動態,向會員和社會發布,不斷提高信息化服務的水平。積極創造條件,建立行業資料庫,實現資料信息共享。
第十條 宣傳
(一) 整合宣傳資源,制定宣傳規劃,組織開展行業性的大型展覽、宣傳和諮詢活動。
(二) 大力普及保險知識,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宣傳保險法律法規,強化保險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法律意識。
(三) 表彰優秀從業人員,宣傳先進事跡和典型經驗,樹立保險業的良好形象。
(四) 開闢對外宣傳視窗,適時進行輿論引導;關注保險業熱點、焦點問題,積極與新聞媒體聯繫溝通,制止針對保險業的惡意炒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 凡經保險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並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合法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二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每一市級保險機構為一會員單位。
第十三條 加入本會須填具入會申請書(附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核發的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經本會審議通過,按規定繳納入會費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審議權。
(二) 對本會工作和行業事務的建議權和提出批評實行監督的權利。
(三) 要求保護自身權益的請求權。
(四) 參加本會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五條 會員義務
(一) 遵守保險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保險行業自律公約和行業管理制度。
(二) 配合本會做好諮詢和協調工作,向本會提供可以提供的信息資料和統計報表。
(三) 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盡職做好工作。
(四) 按規定繳納年度會費。
第十六條 會員發生下列情形者,經本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對其會員資格予以公告取消。
(一) 經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批准終止業務。
(二) 機構合併、撤銷或依法宣傳破產。
(三) 被保險監督管理機關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取締。
(四) 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
(五) 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行業自律公約。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 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四川保監局和市財辦審查並經樂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會長辦公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 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二) 向理事會提出審議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意見。
(三) 籌備召開理事會。
(四) 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副秘書長、各部門主任的聘用。
(七)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 審議、制定本會管理制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算、決算報告、人員編制以及人力成本預算。
(九) 審議、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2/3以上會長、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長、副會長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長辦公會議每季度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臨時召開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單位每單位推選2—3名理事。秘書長為獨立理事。理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因故缺額的,由該理事所在單位提名補選,其任期為前任理事任期減已任期的剩餘任期。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會長由會員單位的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副會長由會長所在單位以外的其他會員單位的在職主要負責人兼任。會長、副會長不在會員單位擔任主要負責人時,應在一個月內辭去協會的職務,由本單位繼任領導接任或重新進行選舉。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開和主持理事會。
(二) 組織研究本地保險市場的發展規劃和重大問題。
(三) 向理事會提交協會工作報告。
(四) 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本會各機構負責人及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由秘書處統一管理。秘書處工作人員為專職,由本會從會員單位或社會上選聘。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為本會常設專職職位,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可由會長、2名以上副會長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從事金融保險或其他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在企業或政府機關擔任過領導職務。
(三) 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
(四) 身體健康
(五) 公正廉潔,具有一定的工作經驗和威信。
(六) 其它各項條件符合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過樂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長為專職,不得在保險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 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內設機構負責人,主持辦事機構其他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 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第三十三條 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並報四川保監局審查同意,可提前離任;秘書長提前離任後,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或提前改選。秘書長離任須進行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2年,不得連任;本會秘書長每屆任期3年,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五條 本會可下設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保險中介等專業工作委員會,分別負責各專業範圍內的事務協調、自律規章制度的制訂與實施、協商有關行業利益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議。專業委員會由各會員單位的相關業務人員組成。保險行業協會秘書處設立相應工作部門處理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保險行業協會可聘請業內外專家、學者、保險監管人員等成立專家諮詢委員會,參與重要課題的研究或提供對議處事項的諮詢建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單位交納年度會費一萬元,調節會費參照份額由會長辦公會議另行協商確定。
(二) 新會員申請入會時須交納的一次性入會費一萬元。
(三) 接受捐贈和資助;
(四) 有關部門、單位撥付經費補助;
(五)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六) 利息等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會員單位繳納年度會費,具體收取辦法及拖欠會費的懲罰措施由理事會另行制訂。本會年度工作計畫外的大型活動的經費單獨籌集,不在正常會費內列支,並經理事會審議表決後方可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其中非營利性有償服務所得不得以沖抵會費形式變相進行分配,應當用於本會自身建設和為會員服務。本會經費按預算開支。超預算、預算外項目須經理事會審批後開支。
第四十條 本會按財政部《非營業性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需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按財政部《非營業性組織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管理,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四川保監局和樂山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和參考市內保險行業平均水平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後報理事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理事會通過後15個工作日內,經四川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報樂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四川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本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樂山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和樂山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5年7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自樂山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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