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價格改革的意見》(川府發〔2015〕42號)精神,現就進一步深化我樂山市價格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於全面深化改革的決策部署,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深化價格改革的意見》(川府發〔2015〕42號)精神,現就進一步深化我市價格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把握總體要求,明確改革任務
(一)指導思想。全面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以及省委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總體目標,進一步解放思想、開拓創新、轉變職能,全面深化價格改革,最大限度縮小政府定價範圍,充分發揮市場決定性作用;最大力度改革定價機制規則,減少政府直接制定價格水平;最大程度實現公開透明,使價格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通過深化改革,引導資源配置結構最佳化和效率提高,促進全市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
(二)改革目標。加快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的價格形成機制,大力推進簡政放權,加大政府定價減、放、改力度,在前期已經較大幅度取消和放開一大批價格收費項目基礎上,繼續有序放開競爭性領域和環節的價格,儘快實現所有形成競爭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由市場調節。完善農產品價格形成機制,建立以目標價格為核心的價格支持體系,市場形成價格的作用有效發揮,“保兩頭,放中間”的農產品價格調控機制基本形成。加快推進自然資源及其產品價格改革,充分尊重市場規律,圍繞制約經濟升級轉型的突出價格矛盾,理順價格關係,形成能夠全面反映市場供求、資源稀缺程度、環境損害成本和修復效益的資源環境價格體系。積極推進服務價格和收費管理體制改革,清理規範行政事業性和服務性收費項目,最佳化經濟發展環境。到2017年,各項價格改革任務取得重要成果,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價格改革取得實質性突破,主要由市場決定的價格形成機制和政府的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
(三)基本原則。堅持市場導向、放管結合原則。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進一步釋放市場活力;在放開價格的同時,完善市場價格行為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做到放得開、管得好。堅持統籌兼顧、協同推進原則。協調好整體與局部之間、上下游產業之間、城鄉之間、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利益關係,與財稅、收入分配、社會保障以及相關行業體制改革協調推進;把握好價格改革時機、節奏和力度,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增強改革的整體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確保改革順利推進;堅持保基本、促公平原則。民生領域價格改革要遵循底線思維,充分考慮各方面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的承受能力,在建立市場價格機制的同時要兼顧公平,讓改革和發展的成果惠及廣大人民民眾。
二、改革審批制度,強化定價目錄管理
(一)政府定價項目嚴格實行目錄管理。政府定價範圍要嚴格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及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對已經具備市場競爭條件的政府定價項目放開由市場調節,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暫時不能放開的,待相關條款修訂後及時放開。對非民眾基本需求、具備選擇性的服務價格全部放開。對不適應市場形勢變化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收費項目,及時清理取消。政府定價的範圍和項目要嚴格按照《四川省定價目錄》的規定執行,各地要嚴格按照《目錄》規定的定價項目、定價內容和定價部門實施本區域內的調定價工作。對未列入《四川省定價目錄》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一律放開,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擅自增加定價項目、擴大定價範圍和越權定價。按規定將與行業資質審批、經營準入直接相關的道路班車客運價格、城市客運計程車運價、城市公共運輸票價和汽車客運站服務價格,調整為行業管理部門及其工作機構承擔具體定價工作,提高價格管理的效率和針對性。
(二)改進政府價格管理方式。嚴格按照《四川省定價目錄》的規定,明確政府定價管理的權力界限,實行清單管理。完善價格管理方式,從直接制定價格水平向主要管理價格行為轉變,引導市場靈活有序競爭。創新政府定價辦法,從區別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護資源環境的角度,建立差別化的定價和利益補償機制。完善和落實各類價格聯動和動態調整機制,及時反映市場供求變化。改進重要公用公益事業價格監管,加大成本約束力度。健全依法決策機制,強化信息公開和評估論證,提高政府制定價格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三、嚴格時限要求,著力推進重點領域價格改革
(一)推進電價改革。按照有利於電力企業提高效率和最佳化電源結構、節能減排、競爭形成電價的方向,推進上網電價改革。完善上網電價形成機制,推進水電按調節性能實行分類標桿上網電價,逐步理順新老水電價格矛盾。運用價格槓桿推進水電資源就地轉化,研究制定豐水期水電富餘電量消納電價政策。實施好留存電量政策,改進和完善躉售電價政策,改革分時電價政策。進一步完善差別電價政策,化解過剩產能。積極實施和擴大大用戶直購電範圍。加快建立結構清晰、比價合理、簡單明了的電價分類結構體系。按照國家統一部署,深化輸配電價改革,建立科學合理的輸配電價形成機制,逐步放開公益性以外的發售電價格,實現“放開兩頭,管住中間”的電價改革目標。
(二)推進水價改革。落實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深入開展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試點,建立完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科學合理制定農業用水價格,探索實行分類水價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2015年底前建立實施全市居民階梯水價制度;依法依規合理調整污水處理費標準,推進差別收費,建立激勵約束機制;研究制定城鎮自來水經營企業自來水銷售價格管理辦法,強化其成本和利潤控制。
(三)深化天然氣價格改革。進一步推進天然氣市場化定價機制改革,建立完善反映天然氣供求和稀缺程度、與可替代能源價格掛鈎的天然氣價格動態調整機制。逐步理順居民與非居民用氣價格矛盾,研究建立調峰氣價、可中斷用氣差彆氣價等政策。逐步放開除網路型自然壟斷環節的管網輸配價格、居民生活用氣價格以外的天然氣價格。加快推進居民階梯氣價改革,2015年底前全市通氣城市全面實施階梯氣價制度。研究制定城鎮燃氣經營企業燃氣銷售價格管理辦法,強化成本和利潤控制。
(四)推進交通運輸價格改革。綜合考慮城市發展、企業合理成本、財政補貼補償和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建立和完善反映運輸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關係的交通運輸價格形成機制。加快地方鐵路客貨運價市場化改革步伐,促進我市鐵路投融資體制改革和地方鐵路可持續發展。完善城市公共道路交通、客運計程車、軌道交通客運價格體系,科學制定城市公共運輸票價政策。改進道路旅客運輸運價管理模式、定價方式,促進其市場化改革進程。
(五)推進醫藥價格改革。圍繞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目標,推進公立醫院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方式改革,充分發揮醫療機構在醫改中的主體作用。逐步提高醫療服務勞務技術價格,實現醫療服務收入總量平衡、結構調整。通過強化招標和醫保控費等政策作用,引導公立醫院降低藥品、耗材採購價格,抑制過度使用。同步建立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監測監管體系。
(六)推進教育收費改革。改革教育收費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普通高中、中職學校收費管理許可權,全面放開非學歷教育收費,逐步放開民辦學歷教育、中外合作辦學收費,鼓勵社會資本投資辦學,促進教育協調發展。
(七)推進環保價費改革。完善和落實燃煤發電機組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政策,逐步擴大覆蓋面,加強對環保電價政策的監管力度。完善排污收費制度,推進差別化排污收費,將排污費徵收標準逐步提高到能夠補償環境治理成本的水平。推進建立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收費制度,增加排污者治理污染的積極性。完善垃圾和危險廢棄物處理收費政策,推進建立鎮村垃圾處理收費制度。
(八)推進行政事業性和服務性收費改革。全面清理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服務性收費。根據國家、省的統一安排和財政增加投入的情況,對屬於收費養人和應由公共財政負擔的收費,逐步降低收費標準,最終實行零收費。向少數人群提供的特定服務,原則上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依據服務成本核定。通過放開絕大部分服務價格,促進服務業競爭發展。
四、強化價格分析,加強價格監管體系建設
(一)加強價格監測預警。進一步強化對市場價格運行情況和趨勢的分析研判,構建覆蓋生產、流通、消費各環節的實時價格監測系統和動態成本信息系統,完善品種體系、指標體系、網點布局,以重要農產品、居民生活必需品、主要生產資料為監測調查重點,及時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增強價格調控的預見性和針對性。逐步構建價格大數據平台,增強市場價格信息、成本調查信息與相關經濟指標的銜接和綜合判斷分析,提高價格監測預警的靈敏度和準確性。通過市場監測數據變化,客觀評估和反饋價格改革的政策效能及市場反應,為經濟社會發展和價格改革提供支持。
(二)完善市場價格調控。進一步完善價格調控預案,落實分級回響應急機制,有效防範和應對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及時出台政策措施,合理引導市場價格預期,確保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繼續發揮好價格調節基金在扶持生產流通和保障民生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農產品價格支持體系,落實重要商品儲備制度,促進市場均衡供應和價格穩定。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原則,開展蔬菜、生豬等主要農產品政策性保險試點。進一步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鈎的補貼聯動機制,科學編制和發布居民基本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緩解物價上漲對低收入民眾的影響。
(三)強化價格行為監管。將市場價格檢查的工作重心轉移到市場行為監管上來,健全監管規則,加強價格執法隊伍建設,構建協調聯動、權威高效的價格監管體系。創新價格執法方式和手段,落實分行業價格行為規則和監管辦法,規範經營者價格行為。深入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行政權力操縱市場價格、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清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區域及行業價格壁壘。高效運行全省統一聯動和公開透明的價格舉報系統,暢通民眾維權渠道。健全涉案、涉稅等財物價格認定機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構建高效便捷的價格維權和爭議調處工作機制,提高價格舉報受理和查處效率。推進價格誠信建設,建立健全經營者價格信用信息庫,強化經營者價格自律,營造和維護良好的市場價格秩序。
(四)堅持價格依法決策。規範政府定價規則,嚴格實行重大價格決策和案件審理集體審議制度。認真落實廉政風險防控制度,確保依法行使價格監管職能。全面清理不適應形勢變化的規範性檔案,完善價格行政權力清單流程制度。堅持政府定價項目成本調查和調定價成本監審制度,建立成本動態監控和公開制度,發揮成本調查在價格決策中的作用。完善價格聽證制度,探索建立由多方參與的聽證會組織實施機制。逐步建立價格重大決策評估制度,擴大專家論證的套用範圍,組織開展或委託第三方開展對重大價格政策實施情況、效果及問題的調查和評估。大力推進政務公開,拓寬公眾參與價格決策的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五、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價格改革措施的順利實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價格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牽一髮而動全身。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推進價格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把價格工作融入本行業和本領域的中心工作,融入地方改革發展大局,各方聯動、形成合力。
(二)做好輿論引導。加大對全面深化價格改革、規範政府定價、強化市場價格監管等方面的宣傳報導力度,加強新聞發布,準確解讀價格改革進展和成效,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妥善應對突發輿情,有效防範價格異動。積極爭取社會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廣泛凝聚改革共識,為深化價格改革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三)健全運行機制。各地、各部門對國家、省授權的價格管理項目,要儘快按照國家、省的規定建立健全運行機制,規範運行。對明確放開的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項目,要加強溝通協調,確保各項改革任務真正得到貫徹落實。
2016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