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特殊群體實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的意見

《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特殊群體實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的意見》是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6年9月11日印發的一份意見。

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特殊群體實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的意見
各區、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
為進一步推進精準扶貧工作的開展,全面建立脫貧攻堅“兩不愁、三保障、四個好”全覆蓋長效機制,確保困難民眾同步小康,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中共樂山市委辦公室、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建立脫貧攻堅“兩不愁、三保障”全覆蓋長效機制的實施意見》(樂委辦發〔2016〕15號)等政策法規,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就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特殊群體實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提出如下意見。
一、救助幫扶對象
救助幫扶對象應當精準,主要包括: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無法定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有法定義務人但無履行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能力、法定義務人有一定的贍養撫養扶養能力但履行相關義務後仍無法保障基本生活需求,需要政府和社會提供救助幫扶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殘疾人、失能和半失能人員、事實孤兒、失獨人員以及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符合條件的特殊困難對象。
二、救助幫扶原則
履行義務,自願申請。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必須履行義務,法定義務人履行義務後仍無法保障基本生活的困難群體,根據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可自願申請實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
居家為主,集中為輔。大力弘揚民族傳統美德,主要以投親靠友、鄰里互助等方式實現居家救助幫扶,輔之以機構集中救助幫扶。
適度保障,動態管理。強化政府職責,為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對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和殯葬服務等基本保障,建立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對象退出機制,切實做到應救則救、應退則退。
整合資源,社會參與。充分運用扶貧、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生活保障、殘疾人保障、教育救助、高齡津貼等各項救助保障政策,對特殊群體開展綜合救助幫扶,鼓勵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
三、救助幫扶內容
(一)居家救助幫扶。對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救助幫扶對象,鼓勵其實行居家救助幫扶。
1.救助幫扶基本生活標準。可參照分散供養的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執行。
2.醫療救助。救助幫扶對象患病期間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經各類保險和醫療救助按規定報銷後,個人負擔部分仍較重的,申請醫藥愛心扶貧基金及醫療救助基金等予以救助。對癱瘓病人、晚期癌症病人、臨終關懷病人等行動不便到醫院就診有困難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實施家庭病床。將家庭病床納入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住院報銷範圍,不設定起付線,醫療保險基金每月報銷提高到2500元。
3.護理服務費用。對承接失能人員的家庭,按承接人數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300元的護理費補助;對承接半失能人員的家庭,按承接人數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200元的護理費補助。對承接已享受重度殘疾護理補貼人員的家庭,護理費補助標準實行補差,分別達到一、二級每人每月不低於300元和200元的標準。對承接有生活自理能力人員的家庭,按承接人數每人每月給予不低於100元的服務費補助。
4.救助幫扶協定。村(居)民委員會要與承接居家救助幫扶對象的家庭、救助幫扶對象簽訂三方救助幫扶協定,明確權利和義務;如救助幫扶對象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應納入法定義務人簽訂四方救助幫扶協定。
5.殯葬服務。居家救助幫扶對象死亡後,納入惠民殯葬救助範圍,實行基本殯葬服務免費。
(二)集中救助幫扶。無法實施居家救助幫扶的,由縣級民政部門按照“便於管理、就地就近”原則,安排到社會救助福利機構實行集中救助幫扶。精神病和法定傳染病患者不應在供養服務機構集中救助幫扶。
1.救助幫扶基本生活標準。可參照集中供養的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執行。
2.醫療救助。救助幫扶對象患病期間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經各類保險和醫療救助按規定報銷後,個人負擔部分仍較重的,申請醫藥愛心扶貧基金及醫療救助基金等予以救助。
3.救助幫扶協定。村(居)民委員會要與社會救助福利機構、救助幫扶對象簽訂三方救助幫扶協定,明確權利和義務;如救助幫扶對象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應納入法定義務人簽訂四方救助幫扶協定。
4.殯葬服務。集中救助幫扶對象死亡後,納入惠民殯葬救助範圍,實行基本殯葬服務免費,由親屬及社會救助福利機構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同辦理。
5.救助機構。
(1)在保障城鄉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現有社會救助福利機構空置床位。
(2)依託當地農村敬老院進行改擴建。
(3)利用閒置資產進行改建。
(4)實施以上方式仍無法滿足需求的,根據特殊群體的分布情況,統籌規劃新建片區社會救助福利機構。
(三)審核審批程式。
1.書面申請。符合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條件的對象,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特殊群體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救助幫扶條件的對象,應當告知其救助幫扶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2.調查核實。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村(居)民委員會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民眾評議、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相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於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後報縣級民政部門。
3.審批決定。縣級民政部門要全面審核鄉鎮(街道)初審材料,並隨機抽查核實,於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並在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布;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4.建檔管理。嚴格按照“一人一檔”的要求,全面建立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特殊群體實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的檔案,做到分類管理。
(四)退出機制。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對因勞動能力發生變化、生活來源發生變化及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發生變化等多種原因,不再符合實行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條件的對象,村(居)民委員會、承接居家救助幫扶服務的家庭或社會救助福利機構應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後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終止其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資格。民政、扶貧部門要定期組織力量對救助幫扶對象進行核查,著力強化社會監督,建立完善動態管理機制。
四、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此項工作將納入全市目標考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將實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力量參與的工作機制,並結合實際制定出台具體實施意見,確保兩年內實現符合條件的對象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全覆蓋。
(二)明確職責任務。民政、扶貧部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切實做好摸底調查、資金測算、統籌協調、日常管理等工作,可採用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工作力量不足的問題。政府舉辦的社會救助福利機構為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事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辦理登記,嚴格按照服務對象與管理服務人員不低於10:1的比例配備管理服務人員。衛計、人社部門要在有條件的社會救助福利機構設立醫務室或護理站並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做好醫療服務和社會保險工作。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所需資金的保障。發改、國土、住建、稅務等部門要認真落實社會救助福利機構建設項目規劃審批、用地保障、相關建設費用和稅收減免等工作。教育和殘聯等部門要做好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對象教育救助和殘疾人保障等工作。
(三)加大投入力度。救助幫扶對象最低生活保障與農村特困人員供養標準的差額部分、救助幫扶的護理費和服務費、實施醫療救助的資金缺口、公辦社會救助福利機構的管理人員工資、社會保險、日常辦公費用、設施維護費用等相關經費由縣級人民政府實施兜底幫扶。基礎設施建設可採取政府投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建設。
對基礎設施建設費用和首年度基本生活費用、機構運行及護理服務等費用,由市級統籌融資解決資金來源,市縣兩級按比例分擔還本付息責任。市縣兩級按照50:50(金口河區、井研縣、沐川縣、峨邊縣、馬邊縣)和25:75(市中區、五通橋區、沙灣區、峨眉山市、犍為縣、夾江縣)標準分擔。對於以後年度各項救助幫扶費用,由各地統籌運用上級各項社會救助資金、轉移支付資金及本級配套資金等予以保障。
(四)加強監督管理。民政、扶貧、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依法對實施救助幫扶的資金物資籌集、分配、管理、使用實施監督,嚴肅查處資金被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法違紀行為。要加強社會救助福利機構安全管理,杜絕安全責任事故發生。救助幫扶對象的認定、審核、審批以及供養標準、資金使用等情況,應向社會公示,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五)發動社會參與。要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廣泛宣傳對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中特殊群體實施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服務的政策,形成全社會關心、支持、參與的良好氛圍。引導鼓勵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居家和集中救助幫扶工作,加大政府購買服務的推進力度,在全社會形成參與支持脫貧攻堅工作的整體合力。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樂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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