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器學(organology),概述,樂器的界定,研究範圍,學科建立史資料,學科的位置,樂器學的研究資料,樂器學的研究方法,樂器分類學(organology),中國八音分類法,印度二分類法、五分類法和四分類法,阿拉伯二分類法,歐洲三分類法,
樂器學(organology)
概述
樂器學的學科內容有:
(一)研究範圍;(二)學科成立發展史;(三)樂器學的研究資料;(四)樂器學的研究方法;(五)樂器分類學。
樂器的界定
人類製造的任何發聲物都可稱為樂器,所有樂器都有“特定音色,或發出一種聲音,或某一確定音高的若干聲音,或至少是提供材料在一定時間內連續發出噪聲。”(舍夫納, A.Schaeffner, 1946)。這一定義列出了音色、音高和節奏參數,表明可研究所有“日常的音樂工具”(從敲擊的竹子到西方的古鋼琴),無論結構簡單或複雜、使用方法有何不同,歷史、地理、文化起源多么不同。樂器的功能和概念在各種民族文化中,各個時期中都不相同,音樂界認為,用於
音樂的發聲器具才是樂器;樂器學界則通常將許多非音樂領域中的發聲器,如古代戰爭中的鳴金擊鼓、宗教中的祈禱誦經、婚喪中的禮儀信號、商販招攬的信號器等,也視為樂器,甚至將一些生產勞動用具和日常生活器皿,如:弓、鋸、杵、缶、杯、碟、盅、碗等等,在進行演奏時,都冠以樂字,稱其為樂弓、樂鋸、樂杯、樂杵等。樂器生產業的主要產品則基本上是音樂界所涉及的
樂器,即可以進行音樂藝術再創造的器具,另外還生產少數的
馬鈴、駝鈴、油牌子和車船喇叭。樂器的生產不同於一般工業產品的
生產。它不僅要求產品有合理的精美外觀造型,還必須有良好的聲學品質,其中包括音色、音樂和規定的音準高度。因而在材質的選擇上非常嚴格。
研究範圍
現樂器學已成為國際化的研究領域,它的研究視野是全球各民族的樂器,現有樂器研究內容以具體的樂器包括:收藏目錄、術語、分類、結構、形態、振動方式、共鳴方式、擊發方式、製作材料、裝飾、演奏方式和表演技巧等為主,還包括樂器的音色、音高、音階等。樂器使用的社會功能、文化功能、信仰,樂器表演者的地位及訓練方式,樂器的象徵主義及美學(既是藝術品,又是音樂工具)等都是樂器學研究的對象。現有樂器的起源及發展歷史,大多從古文明的考古圖像(雕塑、瓶飾、繪畫、雕刻、岩雕等)獲得信息。
學科建立史資料
樂器學作為一門學科體系的確立,約在20世紀上半葉的歐洲。此前在歐洲以外的地域,也留存許多關於樂器的文獻和記載。其中相當多的文獻有著力求立足於相對客觀的立場,涉及的樂器僅為一部分,對歷史的記載往往帶有民族或時代的某些狹隘認識。
在中國二十四史中,包括音樂志或樂書之外,各個朝代的史籍都有樂器相關內容穿插其中。在朝鮮,除類似的一般史書,還可從《樂學軌範》(1493年)等文獻中看到詳細的樂器記述。在日本也有《教訓抄》(13世紀),狛朝葛的《續教訓抄》(14世紀),以及室町時代後的某些樂書中的樂器記述。與東亞文獻偏重於音樂的特定體裁相比,印度的
婆羅多的《樂舞論》(Natya Sastra)(2-5世紀),
沙楞伽提婆的《樂藝淵海》(Samgita Ratnakara)(13世紀)。阿拉伯的A.N.法拉比的《音樂全書》(10世紀),都作了樂器分類的嘗試,並且對創立樂器學的C·薩克斯的分類法產生影響而有很深的意義。歐洲的樂器文獻是在文藝復興時期出現的。在此以前的古代、中世紀,關於樂器的記述很少。到17世紀,出現了略具學術性的文獻,但這些書的意圖,與其說是純學術性的,還不如說是與實踐相結合而記述了音樂家所需要的知識。從那時到20世紀,歐洲的樂器研究有兩大傾向。其一,隨著樂器結構上的合理化改造而數量增多的文獻,對個別樂器、樂器群進行了構造上以及教授和歷史方面的記述。其二,隨著歐洲人活動範圍的擴大,不僅對歐洲樂器,即使對亞洲、非洲等地區的樂器有關知識和實物收藏品也有所增加,與此相應的百科詞典式的情報整理直至確立有邏輯性、科學性的分類法的必要性也顯得更為迫切。馬依永(Viehor-Cbarles Mahillon, 1841-1924年)根據新的分類法撰寫了專著《樂器學目錄(Catalog ue descriptif et analytique)》。C.薩克斯與霍恩博斯特爾一起精心寫作的《樂器分類學》(《Systematik der Musikinstrumente》1914年),薩克斯的其它著作還有《樂器事典》(1913年,第2版1964年),作為歷史上最早真正總結性的樂器事典,十分寶貴。《樂器學便覽》(1920年)以西洋樂器為中心對象,井井有條的整理了歷來種種繁雜的知識。進而在《樂器的精神和生成》(1929年,第2版1965年)中就按自己的分類體系對大量的世界樂器作了概括性的記述,《樂器的歷史》(1940,日譯者柿木吾郎,2卷,1965-1966),則依時代差異、地域差異作了記述。
學科的位置
樂器學的研究不僅對作為物質的構造、製作狀況進行考察,而且需要把考察範圍擴展開到與從樂器產生的音樂現象乃至音樂藝術的相關關係。人們所具有的對樂器的視覺上、觸覺上、聽覺上的關係,涉及到人的社會結構或文化形成中樂器所具有的意義等,需要從儘可能多的側面進行考察。因此,一方面需要在對過去、現在、將來,在歷時性的展望中進行,另一方面,也需要在對民族、各種文化的空間乃至共時性的展望中進行。唯有這樣,才有可能介於時空的綜合性把握。從這意義上說,以個別樂器、樂器群的記述開始,對它們進行歷時性、共時性的展望中概述的organography(樂器志)以及對它們進行合乎邏輯的、科學的分析綜合的organology(樂器學),應該把這兩者明確地區別開來。
樂器學的研究資料
樂器學是音樂學的領域之一。它與音樂學的其它領域一樣,並不是獨立的學科,而是與各領域的資料、情報、研究方法等都處於相互依存的狀態之中。樂器學及其各相關領域有機的相互關係,有以下幾種:
首先,在有著悠久歷史的高文化藝術音樂方面的研究中,樂器學與音樂史學的關係非常密切。音樂史學或多或少地把握了各朝代樂器的形態。通過器樂甚至包括聲樂在內的音樂風格的解釋,常常獲得證明樂器存在方式的線索。其次,對於譜奏法等記譜法的研究來說,音樂史學和樂器學的協作關係更為密切。同樣需要協作乃至進行共同研究的是世界各民族音樂文化個別的以及比較方法的研究。這也就是民族音樂學(Ethnomusicology)與樂器學相互依存的關係。
至於人類在聽覺上對樂器的認識又涉及到音響心理學、音樂心理學,進而包括視覺、觸覺的象徵作用,還涉及到與音樂美學的關係。在考察樂器製作從小規模手工作坊到大規模產業的階段,至於樂器的演奏和教授的職業化過程時,則與音樂社會學有關。此外,音樂聲學、音樂生理學、音樂心理學、音樂教育學等隸屬於音樂學的諸多領域都與樂器學相關連;此外,樂器學與作曲、演奏等音樂實踐也有著互惠關係。
樂器學的研究方法
關於樂器的研究方法,以已收到效果的方法作為主,包括未來能夠採用的方法在內,大致分為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人文科學的三種方法進行闡述。
自然科學的方法——對樂器的材質、材料進行化學的、生物學的研究;對樂器構造進行物理學的、聲學的研究;對發音與人體相互關聯時的狀態進行生理學方面、生物學方面的探討;對樂器發出的聲音進行聲學方面的研究;對人體聽覺器官在感受這些樂器發音時的狀況進行生理學的、生物學的研究等。
社會科學的方法——在作為人類關係複合體的社會裡,包括樂器在內的物質文化作為可視的實體,可以說象徵著社會的意義。不僅是單純的人際關係,還會產生自然對人的要素而與生態學相關,從而樂器得以成為生態學的一個主題。例如,竹文化圈與樂器密切相關。又如,為了分別考察各民族的樂器文化,需要採用民俗學、民族學、人類學、考古學等邊緣領域的研究方法。對複數文化進行比較時,特別需·要具有民族學或人類學的觀點。隨著樂器製作,技術的複雜化,不僅製作職業化,樂器演奏技巧也發生職業他的傾向,於是就可能形成經濟的、社會結構制度的分工體系;這樣的話,必須採用來自社會學乃至人類學的研究方法。
人文科學的方法——此方法最重要是運用直接資料、間接資料進行歷史學的研究和民族學的研究。因為從這兩門學科的研究所獲得的在漫長時間和廣大空間的樂器存在形態的記述,就其方法而言,是最基本必需的。此外,還有對樂器音響的認知,圖象的認知乃至音響觀念、圖像觀念等心理學、美學的研究方法。還有從語言學視角探討樂器名稱及其部件名稱、演奏法名稱等的研究也須展開。
跨學科領域的綜合研究——關於樂器的學術研究,涉及上述很多方面。迄今為止,比較多的情況是,專家們不太去注意其它領域的研究方法而單純從事自己的研究。而目前學術界的新傾向是開始重視跨學科領域的綜合研究,這對樂器學非常必要。
樂器分類學(organology)
樂器分類法是樂器學中的重要課題,大體分為兩類型:一是民族慣用的分類法,也稱傳統分類法;二是以聲學物理歸納手段,並作為分類依據的現代分類法,也稱邏輯分類法。
傳統分類法主要指世界古代高文化地區傳統的慣用分類法。主要包括:中國的八音分類法(金、石、絲、竹、匏、土、革、木);印度的二分類法(弦樂器、氣樂器)、五分類法(單皮樂器、雙皮樂器、前皮樂器、打擊樂器和氣樂器)和四分類法(皮樂器、弦樂器、金屬打擊樂器、氣樂器);阿拉伯的二分類法(固體樂器[包括擊奏、撥奏、擦奏樂器];空穴樂器[吹奏樂器])以及歐洲的三分類法(管樂器、弦樂器、打擊樂器)。這些分類法都有各自的內涵和分類的依據。
現代邏輯分類法把世界樂器歸納為五大類:體鳴樂器、膜鳴樂器、氣鳴樂器、弦鳴樂器和電鳴樂器。
中國八音分類法
八音分類周代已有之。《尚書·舜典》:“八音克諧,無相奪倫,神人以和。”學術界認為這是八元論相關的思維方式,如八卦、八方等。這種分類法主要依材質的不同把樂器分為:金、石、絲、竹、匏、土、革、木等八類。其中,金(鐘、鐃、鉦);石(磬);絲(築、琴、瑟、箏);革(鼓、鞀);木(柷、敔)可以說,上述五類樂器都直接用發聲體的物質來作為分類標準,而竹(簫、篪、笛);匏(竽、笙);土(塤、缶)不完全直接用發音體的材質來區別。如竹類樂器基本上都屬吹管樂器,後把竹質打擊樂器也歸入。匏類的發音體是葫蘆內管端的簧片,與匏本身無關,但這類樂器都是自由簧氣鳴樂器,匏只是個代名詞。土類除缶、甌等用陶土製成的打擊樂器外,塤屬吹奏樂器。
華夏樂器大多用一個字來命名,除上述樂器外,如鎛、鐃、瑟、築、琴、箏、笛、笙、鞀等,而琵琶、揚琴、火不思、篳篥、嗩吶等兩字以上命名的大多為外來的樂器。現今的常規樂器均建立在種類繁多的古樂器基礎之上。
印度二分類法、五分類法和四分類法
印度的分類法種類較豐富,有多種:其一是二分類法:把樂器分為弦樂器和氣樂器。其二是與佛教有關五分類法:有關單皮樂器、雙皮樂器、前皮樂器、打擊樂器、氣樂器。其三是四分類法,這種方法又有兩種內涵:一種是把樂器分為皮樂器、弦樂器、金屬打擊樂器、氣樂器等四類。另一種是把樂器分為弦樂器、管或氣樂器、皮製打擊樂器、金屬打擊樂器等。印度傳統分類法曾經影響到現代邏輯樂器分類法形成。
阿拉伯二分類法
阿拉伯的二分類法,把樂器分為固體樂器和空穴樂器兩部分,所謂固體樂器包括:擊奏、彈奏、擦奏樂器;所謂空穴樂器主要指有共鳴腔的吹奏樂器。
歐洲三分類法
歐洲的傳統三分類法把樂器分為:管樂器、弦樂器、打擊樂器。三分類法起源於古希臘、古羅馬。在希臘,很早就有enchordon, entata(弦)、pneumatempneusta(管)、kroustukon(打擊)等用語;在羅馬,也有tencile(弦)、inflaile(管)、pulsatile(打擊)等用語。德國音樂學家維爾東(Virdung)在《音樂精義》一書中確定了這一分類法,並且以instrumenta chordata(弦)、instrumenta pneumatica(管)、instrumenta pulsatilia(擊)為用語。比利時樂器學家馬依永(Mahillon, 1841-1924)受印度傳統樂器分類法的影響,確立了四分類的用語:autophones(自鳴樂器)、membranophon(膜鳴樂器)、aerophones(氣鳴樂器)、chordophones(弦鳴樂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