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後,其財產上的權利和義務統由繼承人承受。羅馬法中的一項繼承原則。繼承人在繼承租者的遺產時,須同時接受繼承其全部財產權利和財產義務,不得只選擇財產權利而推卸財產義務。繼承人為2人以上的,如果遺產屬可分性質,各繼承人按各自的應繼份額取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承擔財產義務。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須負全部清償的責任,即使遺產中的債務超過財產權利也不得推諉其償還義務。當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中的財產權利少於財產義務時,該原則對繼承人顯然不利,故晚期的羅馬法修改了這一原則,逐步變為“限定繼承”。繼承人僅在其所得遺產的財產權利範圍內承擔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的責任,對超出遺產中財產權利的債務有權拒絕償還。近現代國家的繼承法均采限定繼承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概括繼承
- 外文名:Successioperuniversitatem
- 繼承人人數:為2人以上
- 拼音:gaikuojicheng
概括繼承(Successioperuniversitatem)
繼承人為2人以上的,如果遺產屬可分性質,各繼承人按各自的應繼份額取得被繼承人的財產權利,承擔財產義務。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前所負債務須負全部清償的責任,即使遺產中的債務超過財產權利也不得推諉其償還義務。當被繼承人所留遺產中的財產權利少於財產義務時,該原則對繼承人顯然不利,故晚期的羅馬法修改了這一原則,逐步變為“限定繼承”,即繼承人僅在其所得遺產的財產權利範圍內承擔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的責任,對超出遺產中財產權利的債務有權拒絕償還。
與概括繼承相對。限定繼承指繼承人僅在其所得遺產的財產權利範圍內承擔償還被繼承人生前所欠債務的責任,對超出遺產中財產權利的債務有權拒絕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