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念法學

概念法學

概念法學源於19世紀中葉以後由歷史法學演變而來的“潘德克頓法學”,它以羅馬《學說彙纂》為其理論體系和概念術語的歷史基礎,強調對法律概念的分析和構造法律的結構體系,是近現代法制史上功勳最為卓著的學派,它把西方綿延千年的自然法思想與近代理性主義、人文主義和科學主義結合起來,適應現代民主、自由、法治和市場經濟的需要,奠下了現代法律制度和法治大廈的最重要的基石。時至今日,任何進一步的法律制度的完善,都是立基於概念法學的成就之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概念法學
  • 外文名:Concept of Law
  • 源於:19世紀中葉
  • 適應性:適應現代民主、自由、法治
概念及淵源,困境及出路,

概念及淵源

概念法學 (Concept of Law)

困境及出路

對概套棕霉念法學有多種理解。一是認為概念法學是十九世紀支贈協員棗持制定法典的主要理論方法,其中最為有名的是德國形成於奔烏敬危十九世紀的法典彙纂體系,也被翻譯成潘德克吞。概念法學在十九世紀是德國法學的主流學說。十九世紀晚期,隨著利益法學的興起,概念法學受到批判。新的社會問地整櫃題的出現,不但在法典應灶櫻中找不到答案,甚至與法典的規定是矛盾的。一些學者對法典萬能論提出了批判。最有代表性的是德國法學家耶林。在概念法學開始受到批判的同時拜轎,法社會學、利益法學等法學開始興起。一般認為,二十世紀西方國家的法學思想流派主要有傳統的自然法學、規範法學(概念擊元鴉法學)以及法社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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