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電子政務協同辦公系統管理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電子政務協同辦公系統管理辦法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電子政務協同辦公系統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楚雄州人民政府
  • 檔案類型:政策法規
  • 檔案來源:楚雄州人民政府網
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職能職責,第三章電子公文收發與協同管理,第四章電子印章管理,第五章安全與保密,第六章應急處理,第七章責任追究,第八章附 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電子政務協同辦公系統的管理,保證系統安全運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協同辦公系統(以下簡稱協同辦公系統),是指為全州各有關單位提供公文收發、協同辦公的非涉密辦公專用服務平台。
本辦法所稱協同辦公系統管理員,是指從事協同辦公系統總體運行、維護和管理的技術人員。
本辦法所稱協同辦公系統單位管理員,是指負責本單位內部協同辦公系統的培訓、管理和維護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協同辦公系統使用人員,是指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使用和管理協
同辦公系統的單位和人員。

第二章職能職責

第四條州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州協同辦公系統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編制協同辦公系統應急管理預案;
(二)審查批准使用協同辦公系統單位的申請;
(三)制定協同辦公系統的具體工作規範;
(四)受理和製作各使用單位的電子印章;
(五)對中國電信楚雄分公司及下屬縣市公司提供的協同辦公系統技術保障和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對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單位進行監督指導。
第五條中國電信楚雄分公司及各縣市公司承擔協同辦公系統的系統管理員職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為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單位提供網路維護、技術指導等服務;
(二)管理及維護協同辦公系統的網路環境與安全;
(三)負責協同辦公系統的數據初始化、系統配置和管理維護;
(四)對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單位和人員進行系統操作和技能培訓;
(五)負責協同辦公系統所涉及的相關軟體的安裝、調測、升級,二次開發以及系統使用中出現的故障排查、應急處理;
(六)徵求使用單位對協同辦公系統的意見和建議,完善系統功能;
(七)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每月向州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各縣市電子政務管理機構報送協同辦公系統使用、運行、維護等相關報表資料;
(八)做好協同辦公系統數據備份、維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擬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單位,應當向州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縣市電子政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辦理註冊手續。
第七條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提供協同辦公系統初始化所需基礎數據;
(二)負責對協同辦公系統相關安全保密的教育和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在協同辦公系統上運行的數據信息真實可靠,且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四)負責組織本單位職工對協同辦公系統的使用培訓。
第八條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單位應當指定一名工作
人員為單位管理員,負責本單位協同辦公系統的培訓、管理維護。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單位協同辦公系統的管理,人員、機構的設定和修改,協同辦公系統流程和角色的設定等日常管理及維護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內部網路、計算機維護與在協同辦公系統上運行的數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三)使用中發現問題及時進行處理,若無法處理,應當及時聯繫協同辦公系統管理員進行處理;
(四)除協同辦公系統單位管理員外,未經本單位分管領導同意,其他人員不得使用單位管理員的用戶名和密碼登錄系統。
第九條協同辦公系統使用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保證其在協同辦公系統上運行的數據信息真實可靠,且不得涉及國家秘密;
(二)使用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諮詢本單位管理員,若其無法答覆或者解決,應當通過本單位管理員聯繫協同辦公系統管理員;
(三)不得在協同辦公系統上發布和傳送與工作無關的軟體、多媒體檔案及其他電子信息材料。

第三章電子公文收發與協同管理

第十條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單位應當根據單位公文處理流程和網路辦公的特點,制定符合本單位辦公實際的公文處理流程。
第十一條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發文單位應當遵守下列
發文程式:
(一)對在協同辦公系統中流轉的電子公文,其文種、格式、內容等進行審核把關;
(二)公文帶有不方便進行電子化處理的附屬檔案(如書
籍、圖紙等)的,可按紙質公文的方式送交,公文正文仍以電子公文形式交換;
(三)電子公文的發文時間為協同辦公系統完成傳送公文操作的時間,電子公文到達本單位的時間即為公文的接收時間;
(四)緊急通知、錯過發文時間傳送的緊急檔案或者重要檔案等,發文單位應當另行告知收文單位;
(五)發文單位發出的公文應當做好紙質文檔的歸檔、備份工作。
第十二條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單位收文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及時簽收電子公文。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單位應當根據有關規定登錄協同辦公系統簽收公文;
(二)簽收電子公文時,應當認真核對,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列印或者進入本單位內部系統公文流轉,並按常規收文進行登記。列印後的電子公文相當於紙質公文複印件,參照紙質公文的管理辦法處理。
第十三條協同辦公系統的使用人員在傳送公文、專送、傳閱、個人通知等檔案材料時應當明確傳送範圍,找準接收單位和人員,不得添加,不得越級傳送(授權處理除外)。

第四章電子印章管理

第十四條電子印章等同於實物印章,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單位應當指定專人保管和使用,並保障電子印章安全。
電子公文上應當使用電子印章,經簽名後的電子公文與紙質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單位變更協同辦公系統中相關資料的,應當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分別向州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各縣市電子政務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使用單位名稱變更的,辦理變更手續;
(二)使用單位被撤銷的,辦理註銷手續;
(三)使用單位分設的,由分設後的使用單位提供新分設單位的機構設定和人員設定信息,並辦理審批手續;
(四)使用單位合併的,合併後的使用單位名稱如果沿用合併前其中一個使用單位名稱的,則該名稱作為合併後的使用單位名稱在協同辦公系統中保留,被合併的使用單位按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註銷手續;合併後的使用單位如果使用新的單位名稱的,則由使用單位提供新單位的機構設定和人員設定信息,並辦理審批手續,合併前在協同辦公系統中使用的單位名稱按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註銷手續。
第十六條電子印章由州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
第十七條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單位變更本單位電子印章的,由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單位主要負責人簽批,按照原實物印章管理的規定報送相關部門辦理審批後統一送州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製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銷毀電子印章,應當向原批准機關辦理相關註銷手續後送州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銷毀。

第五章安全與保密

第十九條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計算機,應當安裝防毒軟體。使用外來存儲設備(硬碟、隨身碟、光碟等)的,應當檢測。
第二十條協同辦公系統使用人員取得用戶名和初始密碼後應當立即修改密碼,密碼應設6位以上字元(含字母、數字、符號等),並不定期修改密碼。密碼丟失的,應當向本單位管理員提出申請,恢復初始密碼。協同辦公系統使用人員的用戶名和密碼不得與人共用,也不得轉借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條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單位應當定期對協同辦公系統使用人員進行計算機及網路安全保密知識教育,遵守保密紀律與保密規定。
第二十二條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協同辦公系統上運行的相關信息隨意複製、散發;
(二)將來歷不明的數據和軟體在裝有協同辦公系統的電腦上運行;
(三)發布和傳送與本單位工作無關的數據信息;
(四)將涉密計算機、設備和網路接入協同辦公系統;
(五)在協同辦公系統傳輸和存放涉密信息。
第二十三條使用協同辦公系統的單位和人員不得利用協同辦公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複製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或者淫穢色情信息;不得發布危害社會秩序和治安、社會公共道德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等。

第六章應急處理

第二十四條協同辦公系統出現故障(如流程出錯、公文顯示不正常、公文無法列印下載等),導致電子公文與信息無法在系統中進行正常交換的,應當及時向當地電信部門反應,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第二十五條協同辦公系統故障未能及時排除,造成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電信部門應當及時解決,並報同級人民政府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六條由於不可抗力、停電等情況,導致協同辦公系統不能正常使用的,單位管理員應當及時進行解決,保證協同辦公系統的檔案信息能夠及時處理。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協同辦公系統癱瘓或者不能正常運轉,情節輕微的,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協同辦公系統單位管理員不認真履行職責,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有關單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協同辦公系統使用人員對協同辦公系統中來往檔案不及時進行處理或者延誤處理,造成工作延誤的,依照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第三十條協同辦公系統使用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通過協同辦公系統濫發或者普發檔案材料,或者不按照規定流程傳送電子公文,情節輕微的,由本單位對其發文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不良影響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利用協同辦公系統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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