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無線電固定台站管理規定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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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彝族自治州無線電固定台站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8月3日十屆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條為了規範無線電固定台站管理,促進無線電事業與城鄉建設協調發展,保障無線電通信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雲南省無線電管理條例》、《雲南省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無線電固定台站是指本州行政區域內固定安裝的無線電通信發射設備(微功率、短距離設備除外)及其場所。
第三條本州行政區域內無線電固定台站的設定、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規劃部門應當將無線電固定台站建設納入城鄉建設的總體規劃。
州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城鄉發展規劃,制定無線電台站址規劃、無線電電磁環境保護規劃,並報州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鄉規劃管理。
第五條設定、使用無線電固定台站,應當符合無線電台站址規劃。
第六條設定、使用無線電固定台站,應當按照《雲南省無線電頻率和台站許可實施辦法》規定的程式,向州無線電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無線電電台執照》。
第七條新建無線電固定台站,應當堅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資源共享、協調發展。
第八條新建無線電固定台站,可以與其他無線電固定台站實現資源共享,但相互間不得產生有害干擾。
需要在同一位置設定、使用無線電固定台站的,建站前應當經有資質的單位對擬建的無線電固定台站進行電磁環境測試和電磁兼容性分析,符合相關技術要求的,報州無線電管理部門審批。
第九條在居民區設定、使用發射功率較大的無線電固定台站,設定、使用單位應當告知並徵求周邊單位及居民的意見,並將徵求意見情況書面報所在地無線電管理部門和規劃管理部門;意見較大的,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條在風景名勝區、旅遊區、古鎮名村等區域設定、使用無線電固定台站,應當徵得相關部門的同意,並由設定、使用無線電固定台站單位報州無線電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在部隊周圍設定、使用無線電固定台站,設定、使用單位應當事先向州無線電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由州無線電管理部門與部隊協調確定後,再按照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二條 設定無線電固定台站,占用集體的耕地、林地和其他土地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審批,並由設定無線電固定台站單位繳納土地徵收補償費等相關費用。
第十三條已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固定台站,不得擅自變更核定的發射技術參數,不得擅自增大發射功率和增加設備。
第十四條機場、電力、航運、公路、鐵路等涉及電磁環境保護和電磁輻射的重大建設項目,其選址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無線電管理部門,所在地無線電管理部門進行初審後,逐級上報省無線電管理部門審查。
第十五條無線電監測台站300米範圍內禁止設定使用無線電發射設備和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
第十六條設定、使用無線電固定台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無線電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規定,並接受無線電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依法設定、使用的無線電固定台站,無線電管理部門應當保護其正常工作不受有害干擾。
第十七條未經批准或者不按台站規劃建設無線電固定台站的單位和個人,由無線電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