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扶持創作出版文學藝術專著暫行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扶持創作出版文學藝術專著暫行辦法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第一條 為激勵文學藝術創作,培養文學藝術人才,促進我州文學藝術事業的繁榮和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扶持文化事業發展的有關規定,結合楚雄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扶持創作出版文學藝術專著,堅持個人申報,突出重點,激勵創作,繁榮文藝的原則。
第三條扶持創作出版的文學藝術作品的範圍:
(一)紀實文學、小說、散文、詩歌、評論、影視文學;
(二)美術、書法、攝影、戲劇、音樂、舞蹈、民間文藝。
第四條戶籍在本行政區域的專業和業餘文學藝術工作者創作的文學藝術作品,其所反映的內容是否取材於楚雄州,均可申報創作出版文學藝術專著扶持。作品題材反映楚雄州的外地作家的作品,也可以申報扶持。
第五條扶持創作出版文學藝術專著的標準:
(一)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雙百”方針,符合先進文化前進方向的要求,是貼近實際、貼近民眾、貼近生活的優秀作品;
(二)必須是原創作品,內容健康、主題鮮明、導向正確,能客觀地反映現實生活;
(三)題旨深刻,藝術構思成熟,能體現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和時代主旋律,具有振奮民族精神、豐富民族情感、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的潛質;
(四)具有較高的思想性、藝術性、可讀性和觀賞性,有較高的藝術價值和藝術水平;
(五)達到或者經過修改後達到國家出版機構公開出版的水平;
(六)具有較好的社會效益並能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
第六條 扶持創作出版文學藝術專著,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每年初由州文聯提出扶持創作出版文學藝術專著的類別計畫和重點扶持創作題材計畫;
(二)需扶持創作出版文學藝術專著的作者自願向州文聯提出書面申請,並申報有關選題或者作品;
(三)州文聯負責組織編輯人員對扶持創作出版的文學藝術作品進行統一審閱和編輯;
(四)經批准納入扶持創作出版作品的申請者,與州文聯簽定扶持創作出版協定;
(五)州文聯審閱和編輯扶持創作出版的文學藝術作品統一製成書稿小樣後,報有關出版社編審定稿;
(六)經出版社編審定稿扶持創作出版的文學藝術作品,由作者根據責任編輯的修改意見進行修改簽字後印刷;
(七)扶持創作出版的文學藝術專著,由作者分別送交州文聯和出版社一定數量的樣書備案。
第七條 州文聯應當定期了解重點作品的創作情況,儘可能為作者解決創作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受助者每半年匯報一次作品創作的進展情況。對未能按協定執行、又無正當理由者,對所扶持創作出版的文學藝術作品,取消作品立項。
第八條扶持創作出版文學藝術專著應當統一書號、統一編輯、統一出版、統一印刷。
除重點題材作品外,印刷費用原則上由作者承擔。
第九條 除重點題材作品外,扶持創作出版文學藝術專著每五年為一個周期,每一個周期內一個作者原則上只扶持出版一次。
第十條扶持創作出版文學藝術專著應當嚴守宣傳紀律,保證質量。在同等條件下,優秀作品、新人新秀的作品、少數民族作者的作品優先扶持出版。
第十一條 設立楚雄彝族自治州扶持創作出版文學藝術專著作品創作項目編輯審查委員會,負責對全州扶持創作出版作品的審查、編輯出版、重點題材作品的論證立項等工作。
未經楚雄彝族自治州扶持創作出版文學藝術專著作品創作項目編輯審查委員會立項審查的作品,不得享受財政資金扶持。
第十二條州級財政每年安排20萬元扶持創作文學藝術專著資金,由州文聯根據當年文學藝術專著出版計畫統籌安排。
第十三條扶持創作出版的文學藝術專著以《金沙江文藝》叢書的形式出版。
第十四條 列入重點題材的作品,實行公開招標、重點題材重點創作、重點作品重點扶持的辦法。
第十五條申請扶持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二)剽竊他人作品的。
第十六條 編輯審查委員會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和工作便利,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影響審批和論證結果或者批准不符合扶持創作出版的作品出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扶持創作出版文學藝術專著的有關具體要求,由州文聯根據本辦法制定。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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