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工增雨防雹管理辦法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工增雨防雹管理辦法由楚雄州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工增雨防雹管理辦法
  • 外文名:Chuxiong Yi Autonomous Prefecture,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artificial rain
  • 類型:管理辦法
  • 地方:楚雄彝族
  • 內容:人工增雨防雹
第一條為規範人工增雨防雹工作,有效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和社會公共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和《雲南省氣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楚雄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增雨防雹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人工增雨防雹工作在州、縣(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州、縣(市)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和管理。
財政、發改、公安、農業、水利、林業、民政、無線電管理、菸草、人民武裝、駐楚部隊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人工增雨防雹工作。
第四條 州、縣(市)和開展人工增雨防雹作業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人工增雨防雹指揮部,負責本行政轄區內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管理協調。
州、縣(市)人工增雨防雹指揮部在本級氣象主管機構設立辦公室和指揮中心。辦公室負責人工增雨防雹的日常管理工作;指揮中心負責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技術指導、指揮、調度等工作。
州、縣(市)人工增雨防雹指揮部辦公室和指揮中心,應當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第五條經政府批准的人工增雨防雹作業所需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科研經費、基礎設施建設費、設備維持費、彈藥補助費等,由州、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農業、林業、水利、菸草等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對人工增雨防雹經費給予資金支持。
其他人工增雨防雹作業所需經費,由委託人或者受益人承擔。
第六條州、縣(市)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人工增雨防雹經費的監管和審計。
第七條州、縣(市)人民政府在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
(二)審定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增雨防雹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三)負責跨州、市和本行政區域內跨縣(市)、鄉(鎮)人工增雨防雹作業的協調工作;
(四)處理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發生的安全事故;
(五)督促、檢查人工增雨防雹指揮部辦公室和指揮中心的工作;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在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配合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管理;
(二)協助上級人工增雨防雹主管機構進行作業點的勘測和選址工作;
(三)配合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作業點建設用地的徵用協調和作業點基礎設施建設;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增雨防雹作業設施的保護和維護,處理相關糾紛;
(五)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乾旱、冰雹等氣象災情的調查、收集和上報;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州、縣(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的人工增雨防雹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畫;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增雨防雹工作的統一協調、技術指導和作業設備、彈藥的購置、調配;
(三)組織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增雨防雹作業設備、彈藥的安全技術檢測、管理、保養、維修和作業人員的技術培訓;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增雨防雹作業點勘測、選址和申報工作;
(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事人工增雨防雹作業資格的初審、人工增雨防雹設備使用許可證和作業人員上崗證的審核申報;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增雨防雹作業空域的申請和作業天氣預警;
(七)協助有關部門處理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
(八)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信息的收集和上報,並根據需要向社會發布人工增雨防雹作業公告;
(九)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 運輸、存儲人工增雨防雹作業使用的設備、彈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武器裝備、爆炸物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第十一條 實施人工增雨防雹作業使用的設備,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維護和保養。
第十二條未經年檢、年檢不合格和報廢的人工增雨防雹作業設備,以及超過有效期的彈藥,不得用於人工增雨防雹作業。
第十三條 人工增雨防雹的作業地點,由州、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根據作業區域的氣候特點、地理、交通、通訊、人口密集情況、發射裝置射程等條件,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後確定,並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按相關要求進行建設。
第十四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及時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開展人工增雨防雹作業建議;接到建議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研究決定是否實施人工增雨防雹作業:
(一)發生森林火災或者氣象台站發布森林火險氣象警報;
(二)局部地區出現乾旱徵兆,氣象預報持續乾旱少雨,預計旱情將會加重;
(三)工程蓄水供給嚴重不足;
(四)冰雹頻發區出現或者預計出現冰雹天氣;
(五)出現其他需要進行人工增雨防雹作業的情形。
第十五條人工增雨防雹作業點受國家法律保護:
(一)作業點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動。確需變動的,須報州氣象主管機構批准;
(二)作業點周圍500米範圍內不得建蓋影響作業環境的建築物或者設定其他障礙物。
確因發展或者作業環境遭破壞需要遷移作業點的,須提前12個月報經州氣象主管機構批准,遷移作業點的費用由影響作業點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十六條縣(市)氣象主管機構需要購置人工增雨防雹發射裝置、彈藥等作業設備的,由州氣象主管機構匯總購置計畫後,向省氣象主管機構統一購置。
禁止擅自向生產單位購置、私自借用和倒買倒賣人工增雨防雹發射裝置和彈藥。
第十七條 人工增雨防雹作業設備和彈藥不得用於與人工增雨防雹無關的活動,禁止轉讓給非人工增雨防雹作業單位或者個人。
人工增雨防雹作業單位之間需要轉讓人工增雨防雹作業設備和彈藥的,應當經州氣象主管機構批准。
第十八條 凡在本州轄區內從事人工增雨防雹作業的人員,應當持有雲南省氣象主管機構核發的《雲南省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人員上崗資格證》。
州、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每年作業前,按規定對作業人員進行培訓。
第十九條每個人工增雨防雹火箭作業點不少於3人,高炮作業點不少於4人。
第二十條 人工增雨防雹作業上崗人員名單,每年作業前由所在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抄送上級主管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進點前30日內,把當年的作業計畫上報州氣象主管機構,經批准後,方可執行。遇撲滅森林火災等緊急任務,應當在作業前上報,經批准後,方可作業。
第二十二條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在進點前5日內,在媒體上進行作業公告。開展作業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進點前3日內,在轄區內張貼作業公告。
第二十三條作業前應當進行作業空域申請,具體申請辦法由州氣象主管機構制定。
嚴禁逾時作業和擅自作業;通信聯絡中斷的,禁止作業;航空管制部門不同意的,嚴禁作業。
第二十四條作業人員在人工增雨防雹作業前應當對現場進行安全檢查,排除危險及干擾安全作業的因素。
嚴禁無關人員在作業現場附近圍觀。
第二十五條州、縣(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人工增雨防雹作業人員辦理人身保險和人工增雨防雹作業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在人工增雨防雹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州、縣(市)人民政府或者氣象主管機構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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