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審判志》是《楚雄州審判志》編纂領導小組編纂的地方志。
基本介紹
- 書名:楚雄州審判志
- 作者:《楚雄州審判志》編纂領導小組
- 類別:地方志
- 編纂人員:李加能
內容簡介,作品目錄,
內容簡介
本志記述了楚雄州審判機構發展的歷史以及各項審判事業。包括刑事審判、民事審判、行政審判、審判監督工作等。
作品目錄
封面
楚雄州審判志
著作權頁
圖片
題詞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到楚雄視察法院工作,與州委、州人大、州政府的領導和部分法院職工留影
198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戰平到楚雄視察法院工作,與州中級法院職工留影
1951年1月26日,武定專員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專員宿仕平在法院大門前城牆腳合影
楚雄專區第一期司法幹部訓練班結業時合影
楚雄專區第五次司法會議於1952年12月29日至1953年1月9日召開。
1955年1月,楚雄分院從楚雄、雙柏、姚安、富民、安寧、鹽興、祿豐、廣通8等個縣人民法院各抽1人組成司法民主制度試點工作組,在楚雄縣一、二區進行試點。此為試點工作結束時合影。
刑事審判庭正基開庭
旁聽民眾進入審判庭
莊嚴的審判法庭外景
旁聽民眾在認真旁聽
播音員依審判人員的要求宣讀、出示影視證據
庭審中法警審判人員要求出示物證由被告辨認
合議庭在合議案件
審判 委員會在討論案件
審判大會會場
死刑犯執行現場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林準視察楚雄時合影
普桂和院長上任時與原任院領導和市縣法院院長合影
州中級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配發著裝時合影
州中級人民法院大門
州中級人民法院機動車輛
州中級人民法院辦公大樓
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經濟、行政訴訟辦公樓
州中級人民法院業大教室兼會議室
門內為州中級人民法院食堂
州中級人民法院雲泉街住宿區大門
州中級人民法院雲泉街宿舍之一
州中級人民法院雲泉街宿舍之二
州中級人民法院雲泉街宿舍之三
州中級人民法院雲泉街宿舍之四
州中級人民法院環城西路職工宿舍
州中級人民法院打字室
州中級人民法院檔案室
州中級人民法院招待室和停車房
《楚雄州審判志》審稿會會場
普桂和院長主持審稿會的召開
楚雄州市縣誌及州屬部門志審稿組組長李春和同志在審稿會上發言
審稿會人員合影
修志人員與出席審稿會的專州法院歷屆正副院長合影
工作中的修志人員
《楚雄州審判志》定稿本
附圖一
附圖二
編纂領導小組
序
凡例
目錄
概述
大事記
第一章 機構沿革
第一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前的審判機構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專州審判機構
一、滇西人民行政專員公署評判委員會
二、楚雄專員區評判委員會和楚雄專員區人民法院
三、武定專員區人民法院
四、雲南省人民法院楚雄分院和雲南省人民法院武定分院
五、楚雄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六、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縣級審判機構
第二章 組織
第一節 中共黨組織
一、支部委員會
二、總支部委員會
三、黨組
第二節 審判委員會
第三節 共青團組織
第四節 工會
第三章 特種刑事審判
第一節 封建時期的特種刑事審判
第二節 民國時期的特種刑事審判
一、危害民國國家安全案
二、共產黨人案
三、政治犯案件
四、官吏被控案
五、盜匪案件
六、煙毒案件
七、軍事刑事案件
八、駐華美軍刑事案
第三節 滇西人民自衛團地方行政委員會轄區內的特種刑事審判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特種刑事審判
一、審判鎮反中的反革命案件
二、審判第二次鎮反中的反革命案件
三、審判全面開創社會主義建設時期的反革命案件
四、審判“文化大革命”時期的反革命案件
五、審判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在雲南的案犯劉光興
六、審判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時期的反革命案件
第四章 普通刑事審判
第一節 封建時期的普通刑事審判
第二節 民國普通刑事審判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普通刑事訴訟
一、綜述
二、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案
三、審判經濟領域中的犯罪案
四、審判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案
五、審判其他普通刑事案
第五章 民事審判
第一節 封建時期的民事審判
第二節 民國時期的民事審判
一、法律、法規覽要
二、收案綜述
三、訴訟原則、制度、程式和審判情況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民事審判
一、法律、法規、政策撮要
二、收案類型
三、訴訟原則、制度和程式
四、審判財產權益糾紛案件
五、審判婚姻糾紛案件
六、審判其他人身關係案件
七、民事訴訟收費
八、民事執行
第六章 經濟糾紛案件審判
第一節 1950年至1959年的經濟糾紛案件審判
第二節 1980年至1987年的經濟糾紛案件審判
第七章 行政審判
第一節 民國時期的行政審判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行政審判
第八章 審判監督
第一節 封建時期的審判監督
第二節 民國時期的審判監督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的審判監督
第九章 減刑 假釋 特赦
第一節 減刑
第二節 假釋
第三節 特赦
第十章 信訪
第一節 民國時期的審判信訪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法院信訪
一、社會主義改造時期的信訪工作
二、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時期的信訪工作
三、“文革”時期的信訪工作
四、揭批“四人幫”時期的信訪工作
五、貫徹十一屆三中全會後的信訪工作
第十一章 法院行政
第一節 民國時期的法院行政
一、職工綜述
二、人員管理
三、財產管理
四、行政事務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的法院行政
一、職工綜述
二、人員管理
三、財產管理
四、指導調解委員會
五、事務管理
文獻輯存
一、滇西人民自衛團地方行政委員會布告(1949年9月5日)
二、楚雄專區人民行政督察專員公署評判委員會司法工作今後計畫(節錄)(1950年)
三、雲南省楚雄區人民專員公署訓令(1950年3月26日)
四、雲南省楚雄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關於處理刑事案件手續的規定(1950年4月28日)
五、雲南省武定區人民法院對案犯朱淮的刑事判決書
六、楚雄專員區人民法院啟用印章通知(1950年7月1日)
七、雲南省楚雄區行政督察專員公署關於成立人民法庭的訓令
八、郝化村、陳家震給李榮村的信(1951年2月19日)
九、中共武定地委會清理案犯計畫(1951年6月18日,節錄)
十、雲南省人民法院楚雄分院關於楚雄、武定兩分院合併的通知(1953年4月22日)
十一、楚雄分院關於人民法院內部會議、報告、請示、簽發、保密等制度規定(1954)
十二、楚雄區清理積案的計畫(1954年12月)
十三、雲南省人民法院楚雄分院公判庭程式(1955年2月)
十四、州中級人民法院啟用印章函
十五、中共楚雄地委公檢法黨組關於執行審判制度、程式的破立情況和我們的意見(1959年7月)
十六、南華縣人民法院關於突出政治、加強業務建設的制度(1965年12月28日)
十七、楚雄州革命委員會關於人民保衛組和公檢法工作機構問題的請示報告(1969年1月18日,節錄)
十八、雲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啟用印章的通知
十九、楚雄縣人民法院行政生活管理意見(1981年1月20日)
二十、大姚縣人民法院一九八二年崗位責任制(1982年1月20日)
附錄
主要提供資料人員名錄
提供圖片人員名錄
楚雄州市縣誌及州屬部門志審稿組審定意見
雲南省地方志辦公室賀電
審驗單位和審驗人員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