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生。歷任廣西平樂、龍勝等地通判,河池知州。乾隆六年(1741年)至八年修築龍勝城時,侵吞冒領“城工銀”二萬餘兩,“暫借”一萬二千二百兩。案發後,畏罪自縊(一說是逃罪之計,楊在1777年還曾任慶遠訓導)。參見“楊維清侵冒城工銀案”。(據<<清實錄>>、<<龍勝縣誌>>)
基本介紹
- 本名:楊維清
- 所處時代:清
- 出生地:清陝西華州(今華縣)
- 職業:知州、通判
補充:據《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藏·清代官員履歷檔案全編》中有楊維清檔案:陝西同州府華州監生,捐納通判,雍正六年(1728)分發浙江鹽場效力,委管下砂場鹽務,乾隆三年(1738)升任廣西平樂府通判,時年47歲。根據這份履歷,如果他沒有畏罪自縊,到1777年應該已是86歲的耄耋老人,這樣的年紀還能出任慶遠訓導一職,可能性微乎其微。可見,慶遠訓導楊維清應該另有其人,同名互訛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