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士龍

楊士龍

楊士龍,1964年2月生,雲南洱源人,現任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黨委書記,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兼任昆明理工大學成人教育學院副院長,法學院籌備小組組長、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碩士研究生導師。2005年任雲南省成人高等教育評估專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士龍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雲南洱源
  • 出生日期:1964年2月
  • 職業:教授
  • 畢業院校:雲南大學
人物簡介,任免信息,主要科研成果,科學課題,學術論文,主要著作,個人榮譽,其他同名義項,

人物簡介

楊士龍,男,1964年2月生,雲南洱源人,現任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黨委書記,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1985年7月昆明工學院採礦工程專業畢業並獲學士學位,1997年7月雲南大學經濟法在職研究生畢業。1995年7月獲《律師資格證書》。1993年3月任講師,1998年10月任副教授,2008年任教授。1996年3月任成人教育學院副院長,2006年8月任法學院籌備小組組長、黨委書記、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碩士研究生導師。2005年任雲南省成人高等教育評估專家。
2018年5月,任雲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委員。

任免信息

2018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任命楊士龍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委員。

主要科研成果

科學課題

主持雲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基金項目2項、國家社科基金特別委託項目1項,具體為:
1.主持國家社科基金特別委託項目–西南邊疆項目:大湄公河次區域各國礦產資源開發合作的法律機制研究(2009-,在研)。
2.主持雲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基金項目:成人教育法立法研究(2006-2008年)。
3.主持雲南省教育廳科學研究基金項目: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與保護法律制度研究(2005-2007年)。

學術論文

獨撰或以第一作者發表論文15餘篇,主編、副主編和參編教材類圖書3部,發表的代表論文主要有:
1.雲南國家公園建設中的法律難題(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2010年年會論文)。
2.論礦產資源上的權利配置—-國有資產管理和自然資源管理分離的視角(刊於昆明理工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11)。
3.中國國家公園法律制度:歷史、現狀與變革(IUCN環境法學院2009年年會論文)。
4.國家公園理念和發展模式辨析(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2009年年會論文)。
5.礦產資源所有權構造的法經濟學分析(刊於甘肅政法學院學報,2008-11)。
6.雲南礦產資源地方立法探析(刊於昆明理工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09)。
7.論礦產資源法的體系結構(刊於雲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8-05)。
8.論成人教育法的體系(刊於昆明理工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04-10)。
9.論礦產資源和礦業權的法律性質——礦產資源自然屬性的視角(刊於昆明理工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12)。
10.論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結構—-兼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治理結構(刊於雲南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6-07)。

主要著作

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理論與實踐(主編),雲南科技出版社出版(2004-04-01)

個人榮譽

昆明理工大學優秀教學成果二等獎共三項。
昆明理工大學優秀教學管理獎勵共兩項。
省委高校工委優秀獎勵兩項

其他同名義項

加拿大相對寬鬆的移民制度、中加之間引渡條約的缺失使得貪官易於在該地“落腳” 日前,由東北高速失款而引發的中國銀行黑龍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主任高山攜巨款外逃一案,因有媒體披露說涉案人員已處於加拿大警方“嚴密控制之內”而再度引發了外界的廣泛關注。據《國際先驅導報》獲得的訊息,加拿大警方有其確定所在地的訊息,但不便透露。據加拿大媒體披露,此人目前很可能在加拿大西部。
“美國是樂園,加拿大是天堂。”據說這是中國外逃貪官總結出來的“經驗”。高山只是給這些攜巨款潛逃的“超級碩鼠”的名單上又增加了一個,事實上,還有更多低調隱身在加拿大各大城市的“普通碩鼠”。
向加轉移資產相對容易
那么,加拿大為什麼會成為中國“碩鼠們”的“天堂”呢?首先一個原因就是貪官們向加轉移資產相對容易。
從高山案來看,2005年1月15日,東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布公告稱,該公司在河松街支行設有兩個存款賬戶,本應存有2.93億元,但該公司對賬時發現賬面僅剩7.31萬元。當時媒體報導稱,此案涉案金額已超過10億元,而潛逃到加拿大的高山很可能帶走了8億多元。
此間法律界人士向《國際先驅導報》指出,中國貪官往往會通過賭場參賭、投資開辦海外公司或支付子女學費等合法渠道把髒錢轉出國外洗淨。加拿大已正式加入《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把賄賂、洗錢和貪污定為犯罪行為,但加警方監控的重點是販毒、售軍火和恐怖主義等威脅社會和國家安全的犯罪,對於“貪污公款的流入”實際處於“不告不糾”的狀態。
高山曾18次到加拿大“考察”
據此間法律界人士分析,再一個原因是因為加拿大移民制度寬鬆,逃來的中國貪官很容易“落腳”。
加拿大一位移民顧問向《國際先驅導報》指出,“加目前實行的是上世紀70年代制定的移民法,它在西方已開發國家中應該屬於最為寬鬆的。”一旦貪官夫婦中的一方入了加籍,另一方拿到該國綠卡易如反掌。所以很多官員在出逃前,就將家人移民到加拿大。
這位移民顧問指出:“實在不行還可以申請難民身份。加移民法中有關難民身份申請的制度,因涉及多重的司法程式,往往導致政府幾乎無力執行驅逐令,任何一個難民申請人都可在加逗留至少5年,甚至長達10年。”據悉,已有華人公司利用加移民制度中的漏洞,專門為貪官們辦理從購買房產,到洗錢,再到取得合法身份等“一條龍”服務。
例如,2006年先取道加拿大後又移民美國的、前中國銀行廣東開平支行行長許超凡及許國俊,詐欺中國銀行約37.8億港元款項。他們就是通過香港把金錢匯到美加,然後通過假結婚安排讓妻子與美籍人士結婚,後來又以虛假身份移民至美國與妻子複合。
而據《國際先驅導報》獨家獲悉的訊息,高山此前曾18次到加拿大進行“考察”,很可能就是為了日後的潛逃摸底,且目前他的一家人都在加拿大。據此間分析人士認為,很可能他的家人就是先期到達加拿大,並已獲得了加國的綠卡。
引渡條約缺失
此外,中加之間沒有引渡條約,加相關法律又特彆強調保護犯罪嫌疑人人權,使得中國貪官“有恃無恐”,也使得賴昌星和高山等人長期得以滯留加拿大。
目前,中國與加拿大並沒有建立起長效的引渡機制,因此在引渡嫌犯方面,只能通過外交途徑“一事一議”,作出個別決定。此外,根據國際慣例,只要有國際逮捕令,便可緝拿所通緝嫌疑犯。但這一慣例在加拿大不適用,加警方在採取行動前,需向法務部取得臨時逮捕令,然後再向法庭申請批准實行該臨時逮捕令。
有關人士認為,中國應儘快與加、美等國簽訂引渡協定。而且改善和這些國家在反腐敗領域的司法協作還需要國內進一步的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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