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兆龍(法學家)

楊兆龍(法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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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兆龍(1904——1979),字一飛,1904年農曆十月初二,楊兆龍出生於江蘇金壇縣東崗村。楊兆龍是中國法學界得到國際公認的傑出的法學家之一,是中國現代史上的一代法學名家。他曾當選為中國比較法學會會長、刑法學會會長、國際刑法學會理事、副會長、國際統一刑法學會副會長、國際行政法學會理事、國際比較法學會理事等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楊兆龍
  • 國籍中國
  • 出生地:江蘇金壇
  • 出生日期:1904年
  • 逝世日期:1979年
  • 學位/學歷:博士
  • 主要成就:翻譯中文版《聯合國憲章》
  • 職稱:法學教授
人物經歷,

人物經歷

1922年考入北平燕京大學哲學系,兩年內即修滿學分,以優異成績畢業。此時,已掌握了英、法、德語。嗣經校長司徒雷登之介紹,轉至上海東吳法學院習法科,學業超群。1927年畢業,深受院長吳經熊器重和推薦,從此踏上了獻身民主與法治的人生之路。
自1928年起,24歲的楊兆龍受聘為上海持志大學教務長兼教授。1929年任上海法政大學教授,繼而又在東吳法學院任教。1929年受其師吳經熊推薦,充任上海公共租界臨時法院及抗訴法院推事,專辦華洋訴訟。任職期間,不畏權勢,秉公執法,堅決維護華人的合法權益,對於為非作歹的洋人依法制裁,決不寬縱。
1930年,楊兆龍還兼任上海及江蘇高等法院、鎮江地方法院的執行律師。1933年4月,經其師吳經熊(時任立法院起草委員會副委員長)之推薦,受聘為該委員會專員,並於當年五月受其師委託,在上海草擬《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初稿,僅一個月便完成了此項任務。為便於引起各方之批評,經立法院院長孫科認可,於是年6月決定以私人名義發表,即《吳經熊氏憲法草案初稿試擬稿》,由《東方雜誌》第30卷第7號全文發表。
1934年,楊兆龍與沙頌宣先生(畢業於日本早稻田大學經濟系,時任財政部國庫司科長)之女沙溯因結婚(畢業於北平女子文理學院)。此時,楊兆龍仍胸懷鴻鵠之志,決定出國到歐美留學深造。吳經熊向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龐德(Roscoe Pound)推薦後,該校通過對楊兆龍的學業成績和他社會工作經歷的認真的調查,確認楊兆龍非常優秀,同意破格錄取楊兆龍為博士研究生,導師為美國訴訟法學家權威摩根教授。他的博士畢業論文《中國司法制度之現狀及問題研究——與外國主要國家相關制度之比較》,得到了法學院導師們的高度讚揚,龐德親自主持了他的答辯會,長達四小時的答辯獲得了答辯委員會的一致讚賞,成績被評為優秀。龐德最後說:“你是接受我考試的第一個中國人,東方人的思維方式引起了我很大的興趣。”由此奠定了師徒二人的終生情誼。隨美國訴訟法學權威摩根(Morgen)教授研究英美法。歷時僅一年,除完成學業外,又掌握了義大利語和西班牙語。
1935年,獲得美國哈佛大學S.J.D法學博士學位。同年夏,受龐德鼓勵,復以研究員的身份赴德國柏林大學法學院進行博士後深造,隨庫洛什(Krauoch)教授研究大陸法。留德期間,曾赴法國、義大利遊歷、考察,並在法國加入國際比較法學會。因計畫畢業後赴蘇俄、波蘭、捷克三國考察,又勤奮學習,掌握了該三國語言。至此,楊兆龍已通曉英、法、德、意、俄、波蘭、捷克等八國外語,為其研究國外法學,參與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和日後赴歐美各國考察,並為祖國經世致用,創造了極為有利的條件。同時,對世界兩大法系——英美法及大陸法均已有精深的造詣。
1936年秋,日寇加緊侵華,祖國告急。富有愛國思想的楊兆龍,遂取消赴蘇、波、捷三國的考察計畫,結束柏林大學的法學研究,毅然返國。1936年,楊受聘為司法行政部法制專員,當時他對中外法制已有較深刻之了解與研究,深感改革司法制度之必要。1937年,經哈佛校友朱忠道之推薦,楊受聘為國防最高委員會(後改稱為資源委員會)專員,致力於草擬一些立法檔案如《軍事徵用法》、《軍事徵用法實施細則》、《國家總動員法》。經立法院討論通過,頒布實施,成為政府動員和領導民眾抗日的重要法律文獻。同時,從事經濟立法和戰爭立法方面的研究。1938年,隨國民政府自南京撤遷至武漢,與焦實齋、王華棠、杜聿明等組織“興建研究會”,提倡改革政治,實行民主,振興實業,積極抗日。是年10月抵重慶之後,先住觀音岩,後遷居青木關。曾任中央大學、浙江大學、東吳法學院、朝陽法學院教授,講授海商法、比較法、比較民法、比較刑法、訴訟法、行政法、法理學、法哲學等課。
1940—1941年,經西北聯合大學校長鬍庶華之約請,任該校法商學院院長兼教授,任內特請羅隆基、章友江、沈志遠等著名學者來校任教,且支持學生的進步活動,口碑甚佳。因與代校長陳石珍及C.C派不和,隨即被調任教育部參事,受聘為該部法律教育委員會秘書長,從事法律教育改革之籌劃。1944年,二次大戰及中國抗日戰爭勝局已定,前景日趨明朗。是年國內成立“敵人罪行調查委員會”,楊兆龍受聘為委員。由於抗戰接近最後勝利,國人日益關注戰後憲政的實施問題。是年5月,發表《憲政之道》,倡導實行“具有民主精神之法治”;強調“實施憲政之中心工作不是制憲,而是憲法生命素的培養;使死憲法變成活憲法,即使紙面上的憲法變成在實際政治上已發生作用的憲法。”同年,在重慶成立的中國比較法學社中當選為幹事。
1945年,抗戰勝利在望,司法行政部長謝冠生特派倪征燠邀請楊兆龍出任該部刑事司司長,以處理日本戰犯及法制重建等重大事務,是年8月14日,日本宣布無條件投降。楊隻身返南京任職,奉命成立“戰犯罪證調查室”兼主任,倪征日奧為副主任,領導七百餘名工作人員,收集日寇侵華罪行材料30餘萬件。初步調查與審查工作由各地司法機關協辦,經楊審定後,將部分重要戰罪案件呈送遠東分會審查,其餘戰犯案件送交我國戰犯審判委員會審查。
楊親自草擬的《戰爭罪犯審判條例》經立法院通過後,於1946年10月24日由國民政府頒布實施,作為我國審判日本戰犯的法律依據。1947年6月,設在英國的聯合國戰罪委員會負責人在會晤到訪的楊兆龍時,對該《條例》當面表示“甚為滿意”,“認為與該會政策及國際法的最近發展不謀而合”,並“贊同”中國的相關工作。首屆聯合國大會成員國於1945年6月26日在美國舊金山正式簽署《聯合國憲章》。中國代表團法律顧問吳經熊博士將《憲章》外文本帶回重慶,物色翻譯人選。四十年代我國精通法律和外語人才濟濟,楊兆龍並不辱使命,出色地完成《聯合國憲章》中文本的翻譯工作,迅即在國內外發表。根據《憲章》第111條規定,中文本是五種(中、英、法、俄、比)法定文本之一。《憲章》中文本在整個華語世界已通行了半個多世紀,成為國際社會最重要的現行法律文獻。
1948年,楊本人已決心自此脫離政壇,悉心從教。恰於此時,最高檢察長鄭烈辭職,當局有意請楊代理此職。中共南京地下黨聞迅後,為營救朱成學、華彬清、李飛等三名已判決的中共黨員,由沙軼因勸其姐夫接受此職,相機營救。楊基於法學家的良知和保障人權的法律意識,決定就任。他認為,當時所謂的“政治犯”大都是熱血青年,思想左傾,並非罪犯,應予釋放。就此,他與司法行政部長張知本取得了共識。商定由張在行政院會議上動議釋放政治犯,以表和談誠意。經張力排眾議後,終於使會議勉強通過相應的決議。據此,張部長訓令最高檢察署承辦。楊與本署的書記官長宋錫仲(南京解釋後回天津,當即被捕判刑)一起,擬具詳細辦法,迅即通令全國司法機關將政治犯一律釋放。
1949年,上海解放後不久,楊舉家遷回南京。1950年春,楊兆龍作為特邀代表出席南京市人代會議。當年7月,楊與南京市法院院長鞠華一起赴京出席全國首屆司法工作會議。經最高法院副院長張志讓介紹,與政務院政法委主任董必武會晤,暢談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甚為投機。董老對楊兆龍的才學非常讚賞。當即問及他在南京的情況,楊如實相告。時值東吳法學院院長一職空缺,董老當即表示支持楊繼任。
楊任東吳法學院院長後,據他本人自述,擬繼承東吳比較法學的傳統優勢,又有一批法學界的名流在任教,曾構想以美國哈佛大學和德國柏林大學這兩所當代名學的法學院為模式,把東吳大學法學院辦成東方一流的法學院,為此擬定了教改方案。但由於不合時宜,方案上報不見下文。1952年10月院系調整,東吳法學院被撤銷,楊兆龍失去了院長的職務,甚至無緣繼續從事法律教育,致賦閒在家一年多,對此深感痛惜與不解。1953年秋,楊被調至復旦大學外語系教俄語。
1954年秋,以柯慶施為首的南京市委領導班子調來上海主政。柯等原來對主張法治的楊兆龍早已心存芥蒂,此時楊又處在他們的掌握之中。翌年全國發動肅反運動,楊兆龍遂不幸成為復旦大學打擊的重點對象之一。
1956年早春二月,楊兆龍等一批法學家在闊別法律教育崗位多年之後,終於重新回歸。他還受到當局的禮遇。上海市主要領導人柯慶施等人對他在肅反中受到的委屈當面致歉,並鼓勵他向党進言。於是引起了傳媒的注意,應各方之特約和力邀,發表了幾篇重要論文,就中國法律界共同關注、亟需解決的難題,提出了獨立的創見。其中最重要的有三論:法律繼承論、及時立法論、無罪推定論。
貫穿楊兆龍所提出的上述三論的核心,就是要求在中國實現民主與法治。他還對那些認為當局推遲立法有理的誤國之論,當場予以駁斥。實踐證明,這是振興中華的必由之路,是關係中國之命運的最佳選擇,它反映了中國法學家的學術良知,代表了當代中國法學界的共同願望。
然而在那輿論一律、是非顛倒的年代,楊兆龍的忠言儻論,引起了一場軒然大波,遭到近乎瘋狂的口誅筆伐。楊兆龍被打成右派後,即被剝奪了工作的權利,還受到了經濟制裁,取消了教授資格及工資待遇,每月只發給生活費35元,並限期遷居,強迫勞動,以致咯血住院,遷延近兩年。1971年6月,楊兆龍被關押了八年之後,以“歷史反革命及叛國投敵罪”判處無期徒刑。楊兆龍在獄中度過了4463個日日夜夜的非人生活之後,終於1975年12月特赦出獄後在浙江文史館任職領薪而無須上班。由於傷病纏身,1977年中風,1979年4月1日患腦溢血搶救無效含冤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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