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履歷
1985年07月至1991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三北防護林工作站助理工程師;
1991年12月至1996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廳林業公安局科員;
1996年10月至2000年07月,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安局主任科員、政工室主任;
2000年07月至2007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安局副局長;
2011年11月至2013年06月,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安局局長;
2013年06月至2020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安局局長、督察長;
2020年10月至2021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安局局長、督察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一級警務專員;
曾任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安局局長、督察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生態環境食品藥品犯罪偵查總隊負責人,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一級警務專員。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1年8月9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安局局長楊俊山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立案調查
2021年11月,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安局局長、督察長,自治區公安廳一級警務專員楊俊山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楊俊山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情況,破壞黨的選人用人制度,利用職務影響在幹部職工的考試錄用、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中為家屬和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從政原則,違規從事營利活動;工作失職瀆職,將不具備資格人員予以錄用;背離家庭美德,實施家暴;無視國家法律法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和影響為他人在高校考錄、公務員面試方面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楊俊山嚴重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楊俊山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21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森林公安局原局長、督察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一級警務專員楊俊山(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楊俊山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