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檢疫方法是由國家頒布法令,制定檢疫條例,設立專門機構,對應受檢疫的植物及植物產品,實行嚴格的檢疫檢驗,嚴禁區域性危險性病、蟲和雜草隨著植物及其產品調運交流,而輸入、輸出和傳播的行政法治方法。又稱法規防治法。植物檢疫分對外檢疫和對內檢疫兩種。對外檢疫是國家在必要的地點、口岸設立植物檢疫檢查站,或派駐檢疫人員,根據植物檢疫法和檢疫條例規定,履行對外貿易契約義務,執行檢疫檢驗任務,對進出港的輪船、出入境的飛機、火車所運載貨物、包裝器材、工具,以及旅客行李、攜帶果品、蔬菜和食物等,進行嚴格檢疫檢驗手續,發現附有違禁危險性病、蟲和雜草種子,應予以沒收,焚燒,或進行熏蒸、消毒處理,並由檢疫員簽發檢疫證書,保護國家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