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連續清查

森林連續清查

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簡稱一類清查)是以掌握巨觀森林資源現狀與動態為目的,以省(直轄市、自治區,以下簡稱省)為單位,利用固定樣地為主進行定期複查的森林資源調查方法,是全國森林資源與生態狀況綜合監測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2018年8月,河南省鄭州市第九次森林資源連續清查工作已全面展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
  • 簡稱:一類清查
  • 單位:直轄市、自治區
  • 方法:固定樣地為主
工作目的,調查任務,調查內容,調查周期,調查總體,總體抽樣,復位要求,允許誤差,土地類型,開展情況,

工作目的

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成果是反映全國和各省森林資源與生態狀況,制定和調整林業方針政策、規劃、計畫,監督檢查各地森林資源消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重要依據。

調查任務

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的任務是定期、準確查清全國和各省森林資源的數量、質量及其消長動態,掌握森林生態系統的現狀和變化趨勢,對森林資源與生態狀況進行綜合評價。具體工作包括:
1.制定森林資源連續清查工作計畫、技術方案及操作細則;
2.完成樣地設定、外業調查和輔助資料收集;
3.進行森林資源與生態狀況的統計、分析和評價;
4.定期提供全國和各省森林資源連續清查成果;
5.建立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資料庫和信息管理系統。

調查內容

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的主要對象是森林資源及其生態狀況。主要內容包括:
1.土地利用與覆蓋:包括土地類型(地類)、植被類型的面積和分布;
2.森林資源:包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數量、質量、結構和分布,森林按起源、權屬、齡組、林種、樹種的面積和蓄積,生長量和消耗量及其動態變化;
3.生態狀況:包括森林健康狀況與生態功能,森林生態系統多樣性,土地沙化、荒漠化和濕地類型的面積和分布及其動態變化。

調查周期

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以省為單位,原則上每五年複查一次。每年開展國家森林資源連續清查的省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統一安排。要求當年開展複查,翌年第一季度向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上報複查成果。

調查總體

森林資源連續清查要求以省為總體進行調查。當森林資源分布及地形條件差異較大時,為提高抽樣調查效率,可在一個省內劃分若干個副總體,但所劃分的副總體要保持相對穩定。

總體抽樣

以全省範圍作為一個總體時,總體的抽樣精度即為該省的抽樣精度(按95%可靠性,下同);一個省劃分為若干個副總體時,總體的抽樣精度由各副總體按分層抽樣進行聯合估計得到。
一、森林資源現狀抽樣精度
1.有林地面積:凡有林地面積占全省土地面積12%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5%以上;其餘各省在90%以上。
2.人工林面積:凡人工林面積占林地面積4%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0%以上;其餘各省在85%以上。
3.活立木蓄積:凡活立木蓄積量在5億立方米以上的省,精度要求在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在85%以上,其餘各省在90%以上。
二、活立木蓄積量消長動態精度
1.總生長量:活立木蓄積量在5億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90%以上,其餘各省為85%以上。
2.總消耗量:活立木蓄積量在5億立方米以上的省要求80%以上,其餘各省不作具體規定。
3.活立木蓄積淨增量,應作出增減方向性判斷。

復位要求

一、樣地復位
固定樣地復位率要求達到98%以上。樣地復位標準為:樣地四個角樁(或坑槽)、四條邊界和樣地內樣木及胸徑檢尺位置完全復位。但考慮到影響因素的存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也視為樣地復位:
l.復位時能找到定位樹或其它定位物,確認出樣地的一個固定標樁(或坑槽)和一條完整的邊界,分辨出樣地內樣木的編號及胸徑檢尺位置,並通過每木檢尺區別出保留木、進界木、採伐木和枯損木等。
2.前期樣地內的樣木已被採伐且找不到固定標誌,但能確認(如利用前期的GPS坐標)原樣地落在採伐跡地內。
3.對位於大面積無蓄積的無立木林地、未成林地、宜林地灌木林地苗圃地、非林地和經濟林內的固定樣地,復位時雖然找不到固定標誌,但仍能確認其樣地位置不變。
4.對位於急坡和險坡,不能進行周界測設的固定樣地,複查時能正確判定兩期樣點所落位置無誤,且地類、林分類型的目測也確定無誤。
二、樣木復位
固定樣木復位率要求達到95%以上。樣木復位標準為:凡固定樣地內前期樣木的編號及胸徑檢尺位置能正確確定,並經胸徑複測,前期樹種、胸徑均無錯測者為復位樣木。考慮到特殊情況的存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也視為樣木復位:
1.能確認前期樣木已被採伐或枯死者。
2.樣木編號能確認,但因采脂、蟲害、火災等因素,引起間隔期內胸徑為“負生長”(即後期胸徑小於前期胸徑)的樣木,以及前期樹種判定和胸徑測量有錯的樣木。
3.樣木編號已不能確認,但依據樣木位置圖(或方位角和水平距),按樣木與其周圍樣木的相互關係及樹種、胸徑判斷,能確定為前期對應樣木者。

允許誤差

1.引點定位:標樁位置在地形圖上誤差不超過lmm,引線方位角誤差小於1°,引點至樣地的距離測量誤差小於l%;用GPS定位時,縱橫坐標定位誤差均不超過10~15m。
2.周界誤差:新設或改設樣地周界測量閉合差小於0.5%,復位樣地周界長度誤差小於1%。
3.檢尺株數:大於或等於8cm的應檢尺株數不允許有誤差;小於8cm的應檢尺株數,允許誤差為5%,且最多不超過3株。
4.胸徑測量:胸徑小於20cm的樹木,測量誤差小於0.3cm;胸徑大於或等於20cm的樹木,測量誤差小於1.5%。
5.樹高測量:當樹高小於10m時,測量誤差小於3%;當樹高大於或等於10m時,測量誤差小於5%。
6.地類、起源、林種、優勢樹種等因子不應有錯。

土地類型

一、類型劃分
土地類型(以下簡稱地類)是根據土地的覆蓋和利用狀況綜合劃定的類型,包括林地和非林地2個一級地類。其中,林地劃分為8個二級地類,13個三級地類,見表1。地類劃分的最小面積為0.0667hm2(1畝)。
二、技術標準
(一) 林地
1.有林地:附著有森林植被、鬱閉度大於或等於0.20的林地,包括喬木林、紅樹林和竹林。
(1) 喬木林:由喬木(含因人工栽培而矮化的)樹種組成的片林或林帶。其中,林帶行數應在2行以上且行距≤4m或林冠冠幅水平投影寬度在10m以上;當林帶的缺損長度超過林頻寬度3倍時,應視為兩條林帶;兩平行林帶的帶距≤8m時按片林調查。包括鬱閉度達不到0.20,但已到成林年限且生長穩定,保存率達到80%(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區為65%)以上人工起源的林分。
(2) 紅樹林:生長在熱帶和亞熱帶海岸潮間帶或海潮能夠達到的河流入海口,附著有紅樹科植物或其它在形態上和生態上具有相似群落特性科屬植物的林地。
(3) 竹林:附著有胸徑2cm以上的竹類植物的林地。由不同竹類構成的竹林的具體劃分標準由各省自行制定,並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2.疏林地:附著有喬木樹種、鬱閉度在0.10~0.19之間的林地。
3.灌木林地:附著有灌木樹種,或因生境惡劣矮化成灌木型的喬木樹種以及胸徑小於2cm的小雜竹叢,以經營灌木林為主要目的或專為防護用途,覆蓋度在30%以上的林地。其中,灌木林帶行數應在2行以上且行距≤2m;當灌木林帶的缺損長度超過林頻寬度3倍時,應視為兩條灌木林帶;兩平行灌木林帶的帶距≤4m時按片狀灌木林調查。
(1) 國家特別規定灌木林地:按照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2) 其它灌木林地:不屬於國家特別規定灌木林地的其它灌木林地。
4.未成林地:指未達到有林地標準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1) 未成林造林地:人工造林(包括植苗、播種、分殖造林)和飛播造林後不到成林年限,造林成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苗木分布均勻,尚未鬱閉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① 人工造林成活率85%以上,其中年均降水量400mm以下地區造林成活率為70%以上;
② 飛播造林後成苗調查苗木3000株/hm2以上或飛播治沙成苗2500株/hm2以上,且分布均勻。
(2) 未成林封育地:通過自然變化、封山育林或人工促進天然更新後,不超過成林年限,天然更新等級中等以上,尚未鬱閉但有成林希望的林地。
5.苗圃地:固定的林木和木本花卉育苗用地,不包括母樹林、種子園、采穗圃、種質基地等種子、種條生產用地以及種子加工、儲藏等設施用地。
6.無立木林地:包括採伐跡地、火燒跡地和其它無立木林地。
(1) 採伐跡地:採伐後3年內活立木達不到疏林地標準、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達不到中等等級的林地。
(2) 火燒跡地:火災後3年內活立木達不到疏林地標準、尚未人工更新或天然更新達不到中等等級的林地。
(3) 其它無立木林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林地:
① 造林更新後,成林年限前達不到未成林地標準的造林地
② 造林更新達到成林年限後,未達到有林地灌木林地或疏林地標準的林地;
③ 已經整地但還未造林的林地;
④ 不符合上述林地區劃條件,但有林地權屬證明,因自然保護、科學研究、森林防火等需要保留的無立木林地
7.宜林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為林地的土地。包括以下三類:
(1) 宜林荒山荒地:未達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標準,規劃為林地的荒山、荒(海)灘、荒溝、荒地等。
(2) 宜林沙荒地:未達到上述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標準,造林可以成活,規劃為林地的固定或流動沙地(丘)、有明顯沙化趨勢的土地等。
(3) 其它宜林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用於發展林業的其它土地。
8.林業輔助生產用地:指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的工程設施(含配套設施)用地和其它具有林地權屬證明的土地。包括:
(1) 培育、生產種子和苗木的設施用地;
(2) 貯存種子、苗木、木材和其它生產資料的設施用地;
(3) 集材道、運材道;
(4) 林業科研、試驗、示範基地;
(5) 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設施用地;
(6) 供水、供熱、供氣、通訊等基礎設施用地;
(7) 其它具有林地權屬證明的土地。
(二) 非林地
指林地以外的耕地、牧草地、水域、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
1.耕地: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
2.牧草地:指以草本植物為主,用於畜牧業的土地。
3.水域:指陸地水域和水利設施用地,包括河流、湖泊、水庫、坑塘、葦地、灘涂、溝渠、水利設施、冰川和永久積雪等。
4.未利用地:指未利用和難利用的土地,包括荒草地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礫地、高寒荒漠、苔原等。
5.建設用地:指建造建築物、構造物的土地。包括以下四類:
(1) 工礦建設用地:指工廠、礦山等建設用地。
(2) 城鄉居民建設用地:指城鎮、農村居民住宅及其公共設施建設用地。
(3) 交通用地:指各類道路(鐵路、公路、農村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和民用機場用地,不含林業輔助生產用地中的集材道、運材道。
(4) 其它用地:除以上地類以外的建設用地,包括旅遊設施、軍事設施、名勝古蹟、墓地、陵園等。

開展情況

2018年8月,河南省鄭州市第九次森林資源連續清查工作全面展開。所有技術人員嚴格按《細則》要求,克服天氣炎熱、山高路險、地形複雜、技術要求嚴等重重困難,充分發揚團結協作、技術民主的精神,確保每個樣地準確復位、確保各項調查因子準確無誤。全市整體工作進展順利,進展較快的縣(市、區)樣地調查數量已達30%。下一步,鄭州市將按照河南省技術指導組的要求,加大檢查自查力度,切實落實首樣地必檢制度,確保森清工作安全順利進行,按要求的時間節點高質量完成鄭州市第九次森林資源連續清查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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