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生態站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為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建設、適應林業巨觀決策和滿足森林生態站長期觀測研究的需要,規範和加強森林生態站工程項目建設,提高森林生態站工程項目決策和建設的科學管理水平,提升森林生態站的觀測研究水平,特制定的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森林生態站工程項目建設標準
- 維護:國家生態環境建設
- 規範和加強:森林生態站工程項目建設
- 提升:森林生態站的觀測研究水平
總則,項目構成,規劃布局,觀測設施,建設標準,儀器設備,人員配置,解釋與說明,
總則
第二條 本標準是為項目決策和合理確定建設水平服務的全國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審批森林生態站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也是審查森林生態站工程項目初步設計和對整個建設過程進行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森林生態站建設。
第四條 本標準的制定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五條 森林生態站工程項目建設除應符合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其它有關標準規定的要求。
第六條 森林生態站建設應堅持科學、合理的原則,立足當前、兼顧長遠、統一規劃,統籌兼顧、功能齊全和可持續發展。
項目構成
第七條 根據林業行業標準《森林生態系統定位研究站建設技術要求》(LY/T1626-2005)和《森林生態系統定位觀測指標體系》(LY/T 1606-2003)的規定,應在充分利用現有設施設備基礎上,確定森林生態站工程項目建設的構成。
第八條 森林生態站工程建設項目由觀測設施、綜合實驗樓、輔助設施、儀器設備等部分組成,見表1。
表1 森林生態站工程項目建設構成
建設構成 | 建設內容 |
觀測設施 | 集水區、水量平衡場、徑流場、固定樣地、綜合觀測塔、氣象觀測場、人工氣候室等的建設 |
綜合實驗樓 | 功能用房和輔助用房建設 |
輔助設施 | 觀測用車、道路、水暖電、通訊設施、寬頻和網路等方面的建設 |
儀器設備 | 水文觀測、土壤觀測、氣象觀測、生物觀測、通量觀測以及數據管理等各種設備的購置 |
註:項目構成未包括土地征占用。
規劃布局
第九條 森林生態站選址應依據林業行業標準《森林生態系統定位研究站建設技術要求》(LY/T1626-2005)及國家林業局《陸地生態系統定位研究網路中長期發展規劃》(2008-2020年)中森林生態站建設與發展的要求,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科學性、代表性和典型性。
二、各種監測設施布設的可行性。
三、不受築路、開墾等土地利用方式及放牧的影響或受人為因素影響較小的地方。
四、具備可靠的電源、水源和通信等外部協作條件。
第十條 森林生態站建設條件:
一、 森林生態站必須有主管部門下達的建立森林生態站的批文。
二、 森林生態站建設涉及多個單位的,必須有共建或合作協定。
三、 森林生態站建設必須要有長期的土地使用權。
四、 森林生態站項目建設要明確研究人員、觀測人員和管理人員的數量與比例。
第十一條 綜合實驗樓的選址應充分利用現有水電、交通和通信等外部條件進行。
第十二條 森林生態站觀測設施的布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森林生態站觀測設施的布設應依據林業行業標準《森林生態系統定位觀測指標體系》(LY/T 1606-2003)。
二、 森林生態站觀測設施的布設應按照統一規劃,科學布局的原則,同時應充分考慮氣候和區域等方面的差異性,突出區域特色。
三、森林生態站觀測設施的布設數量應根據森林生態站區域內地帶性森林類型(主要優勢樹種)的觀測需求,以及地貌、坡度、坡向、岩性、土壤等確定。
觀測設施
第十三條 觀測設施包括測流堰、水量平衡場、坡面徑流場、固定樣地、綜合觀測塔、氣象觀測場、林內氣象觀測場、人工氣候室等生態要素觀測設施,觀測設施構成見表2。
表2 森林生態站工程項目觀測設施建設
設施 名稱 | 地面氣象觀測場(處) | 林內氣象觀測場(處) | 測流堰(個) | 水量平衡場 (個) | 坡面徑流場 (個) | 固定樣地(個) | 綜合觀測塔(個) |
數量 | 1~2 | 2~5 | 2~5 | 1~2 | 2~20 | 5~30 | 1~3 |
第十四條地面氣象觀測場和林內氣象觀測場建設標準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行業標準《地面氣象觀測規範》進行。
第十五條 測流堰的建設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利行業標準《水文基礎設施建設及技術裝備標準》(SL276-2002)進行。
第十六條 水量平衡場和坡面徑流場的建設以各站區主要林型為建設數量依據,面積不應低於100m。
第十七條 測流堰所在森林集水區的建設面積不應低於10000m,且集水區應為自然閉合小區。
第十八條 固定樣地建設以常規樣地為主,地形條件允許的地方可以考慮大樣地,常規樣地面積不宜低於20m×20m,大樣地面積不宜低於5ha。
第十九條綜合觀測塔為開敞式,建設高度不應低於林冠層的1.5~2倍,一般情況下不應低於20m。塔底面積以1 m×1 m為宜,不應超過4 m。綜合觀測塔應配備避雷設施,防雷標準應符合國家標準《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2010)的有關規定。
建設標準
第二十條綜合實驗樓是森林生態站觀測與研究人員從事實驗與生活的場所,包括功能用房和輔助用房兩部分,其建築總面積應為600~1200m。
第二十一條 功能用房是指實驗室、檔案室、會議室、辦公室等;輔助用房主要是指科研觀測人員的單身宿舍、衛生間、廚房、餐廳等。
功能用房和輔助用房包含的各類用房建設面積按照表3的規定執行。
表3 森林生態站工程項目綜合實驗樓與觀測用房建設
綜合實驗樓(m) | |||||||||||
總面積 | 功能用房 | 輔助用房 | |||||||||
合計 | 辦公室 | 實驗室 | 會議室 | 檔案室 | 合計 | 單身 宿舍 | 廚房 | 餐廳 | 衛生間 | 其它 | |
600~ 1200 | 370~ 690 | 200~ 290 | 50~ 200 | 80~ 100 | 40~ 100 | 230~ 510 | 100~ 200 | 20~ 60 | 30~ 100 | 30~ 50 | 50~ 100 |
第二十二條 綜合實驗樓抗震能力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50223-2008)和《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 50011-2010)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三條 輔助設施包括觀測用車、道路、供水、供電、暖氣、通訊設施和網路等方面,見表4。
表4 森林生態站工程項目輔助設施建設
觀測用車台(輛) | 主幹道路 (m) | 水、電、暖氣和通訊設施 | 標誌牌、圍牆等 | 網路建設 |
1~2 | 1000~2000 | 通訊線路、輸電線路、變壓器、輸水管道、暖氣管道、鍋爐、水塔等 | 站區標誌牌1~2個。每個觀測設施標誌牌至少1個。圍牆200~500m。 | 寬頻接入區域網路 |
第二十四條 森林生態站供電系統的建設應充分利用電力部門的設施,確有困難的,應按電力部門的要求進行預算和建設(包括輸電線路和變壓器等)。森林生態站的供電應滿足照明和儀器設備運行的需要,室內外照明應滿足全天候作業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給排水系統包括輸水管道、排水管道和水塔等建設。供水、暖氣等建設應滿足森林生態站人員全年觀測研究的需要。
第二十六條 主幹線道路是森林生態站與站區外道路連線的設施,其建設宜控制在2000m以內。
第二十七條 森林生態站的標誌牌應醒目、統一,標誌上應有森林生態站的名稱和CFERN網路徽標。觀測設施標誌牌應詳細註明觀測設施的名稱、功能、面積和建設時間等。
第二十八條 森林生態站的寬頻應接入區域網路。
第二十九條 觀測車輛宜為越野車型。
儀器設備
第三十條 儀器設備的選擇應充分考慮精度、範圍、自動觀測和存儲功能好的設備,應能滿足《森林生態系統定位觀測指標體系》(LY/T 1606 ─2003)規定的相應觀測指標的觀測,並要求應有較好的擴展性。
第三十一條 儀器設備包括實驗儀器、設備、工具和輔助設備等,包括水文觀測、土壤觀測、氣象觀測、生物觀測、通量觀測以及數據管理等各種設備的購置,具體內容見表5。
表5 森林生態站工程項目儀器設備建設
類別 | 儀器設備 | 主要功能 | 建設數量(台、套) |
水文觀測 | 植物液流測定系統(套) | 測定樹幹液流及樹木蒸騰 | 3 |
水位、流速測定系統 | 測定流域出水口水位和流速 | 2 | |
水文蒸滲測定系統 | 蒸滲儀系統是研究水分平衡、物質平衡、土壤溶質運移 | 1 | |
多參數水質監測儀(套) | 用於多種有機物質和無機離子的方便測定 | 1 | |
土壤觀測 | 土壤水分測定系統(套) | 測定土壤的水分含量 | 1 |
露點水勢儀 | 測定土壤露點水勢 | 1 | |
土壤氮循環監測系統 | 監測土壤中氮的循環過程 | 1 | |
土壤-土壤導水率 | 測實驗室非飽和導水率和野外飽和導水率 | 1 | |
土壤水分特徵曲線測定系統 | 用於實驗室進行水分特徵曲線及其滯後現象的研究,是研究土壤與水分之間物理關係 | 1 | |
氣象觀測 | 氣象觀測儀器 (套) | 觀測各種氣象要素 | 1 |
自動氣象站(套) | 自動採集和存儲各種氣象要素 | 2 | |
梯度氣象站 | 自動採集和存儲氣象梯度觀測要素 | 1 | |
生物觀測 | 冠層分析儀(套) | 測定葉面積指數 | 1 |
年輪分析儀(套) | 對樹木生長錐樣芯或年輪碟片進行樹木年輪與密度的測定 | 1 | |
根系分析系統(套) | 用於非破壞性地動態追蹤分析根系形態因子,能夠將根系相關數據定量化 | 1 | |
徑向生長儀(套) | 用於測定樹木的徑向生長 | 10 | |
超音波森林測高儀(套) | 用於野外進行高度、距離和水平距離的精確測量 | 2 | |
攜帶型葉面積儀(台) | 用於測定樹木葉片的面積 | 1 | |
Li-6400 光合測定系統(套) | 用以測量植物葉片的光合速率、 蒸騰速率、氣孔導度等與植物光合相關的參數 | 1 | |
通量觀測 | CO2水汽通量觀測系統(套) | 用於森林冠層CO2水汽通量的測定 | 1 |
CO2廓線系統(套) | 用於測定不同梯度的CO2濃度 | 1 | |
大孔徑閃爍儀(套) | 開展區域和景觀水平森林生態系統碳水循環觀測 | 1 | |
土壤碳通量觀測系統(套) | 用於土壤CO2的釋放量的測量 | 1 | |
其它觀測 | 連續自動分析儀(套) | 用於水體、土壤、植物提取液及其它樣品快速分析 | 1 |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套) | 用於微量元素的分析 | 1 | |
凱氏定氮儀(套) | 用於測定物質中的氮含量 | 1 | |
差分式GPS(套) | 用於邊界、面積等測定和定位 | 2 | |
氣相色譜儀 | 用於永久性氣體和沸點低於400℃的氣體、液體及氣、液混合物分析 | 1 | |
數據管理 | 數據傳輸設備 | 用於數據發射、接收和傳輸 | 2 |
數據處理和分析設備(筆記本、電腦等) | 用於數據採集、存儲、處理和分析 | 4 | |
輔助設備 | 水暖設備 | - | 5 |
辦公設備 | - | 5 |
人員配置
第三十二條 專業技術人在森林生態站所有人員配置中所占比例不宜低於80%,其中研究人員應占60%以上,觀測人員占20%。
第三十三條 森林生態站應具備的人員結構和數量要求,見表6。
表6 森林生態站人員配置(人)
管理人員 | 研究人員 | 觀測人員 | 合 計 | 備 注 |
2~5人 | 5~30人 | 1~10人 | 8~45人 | 研究人員要有高級職稱(含高級職稱)5人以上,以博士學位為主 |
解釋與說明
1 在執行本建設標準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
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
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下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
反面詞採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