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嶧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棗莊市嶧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棗莊市嶧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是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棗莊市嶧城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 辦公地址:棗莊市嶧城區
  • 隸屬單位:棗莊市嶧城區人民政府
機關職能,機構設定,

機關職能

(一)綜合行政執法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關於開展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有關規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研究擬訂我區城市(城鎮)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2.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5.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涉及資質管理的除外)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城市規劃區內的下列行政處罰權: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的行政處罰權,揚塵污染的行政處罰權,露天焚燒秸桿、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物質行政處罰權,餐飲服務業違反規定排放油煙的行政處罰權,露天燒烤食品污染環境的行政處罰權,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行政處罰權,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環境的行政處罰權,對向城市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7.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市區內道路、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的行政處罰權。對涉嫌無照經營行為查處時,可以查封、扣押專門用於從事無照經營活動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商)品。
8.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占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對在道路路沿石以上違章停放車輛,駕駛員不在現場或拒絕將車輛移走的,可以將車輛拖至不妨礙交通或指定的地點。
9.行使食品安全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未取得健康證明從事街頭飲食攤檔經營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10.行使住房城鄉建設涉及物業管理、燃氣供熱管理、住房保障、房屋徵收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1.行使建築業管理(涉及資質管理、建築節能管理、建築質量、安全管理等方面除外)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2.行使商務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3.行使教育、體育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4.行使民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5.行使防震減災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6.行使人民防空管理(涉密事項除外)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7.行使林業涉及冠世榴園風景區內執法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8.行使城鄉水務涉及污水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19.行使民族宗教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0.行使法律、法規、規章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行使與上述行政處罰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和執法監督檢查權。
(二)城市管理職責
1、貫徹執行行政執法方面法律法規,擬訂全區城市管理領域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城市管理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
2、研究制訂並組織實施全區城市管理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市容環境、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等行業管理規劃、產業政策、工作(作業)標準和管理規範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網際網路租賃腳踏車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3、指導全區市政管理工作。擬訂全區市政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市政建設維護投資計畫;指導市政設施、沿街非永久性建(構)築物及其它設施的管理工作;負責制定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設施的管理、養護和維修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和市政公用設施的有償使用的審批和管理。
4、負責編制城市亮化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年度城市亮化維護管理、運行計畫等方案;指導全區城市道路照明和城市亮化管理工作,負責城市亮化的方案審查、竣工驗收和監管考核工作。
5、指導全區城市園林綠化管理工作。負責全區園林綠化行業管理;負責創建國家生態園林城市和園林行業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業誠信體系建設;負責落實綠線管制和綠色圖章制度;指導監督城市園林綠化的建設養護管理工作;指導公園、遊園、城市廣場、城市雕塑等管理工作;指導城區古樹名木保護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附屬綠地、市政設施及依附市政設施的各類管線項目設計方案審查;參與市政、園林綠化公用設施的竣工驗收,負責市政、園林綠化公用設施的檔案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城市園林綠化節水工作。
6、負責城區公共停車管理,並會同公安交通管理、城鄉規劃等部門共同實施城區停車場、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等停車設施的設定、施劃和運營監管,以及停車場、道路停車泊位收費的管理工作;按照區防汛指揮部要求,做好城市防汛相關工作;負責對各鎮(街道)和各單位道路及市政設施管養情況的監督、檢查;負責城市公共腳踏車交通系統的建設和管理。
7、指導全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依據有關法規和規定製訂環衛行業管理標準,組織檢查監督和落實;組織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治理工作;指導、監督開展城鄉環衛一體化工作;負責鎮域、路域環境綜合整治指導監督、檢查考核工作;開展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回收利用制度;負責城鄉環境衛生的行業管理、工作考核和監督檢查;監督環境衛生作業和生活垃圾、餐廚廢棄物和城市建築垃圾處置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築垃圾處置的審批、收費和管理;建築渣土的處置、運輸車輛的監管工作;指導環衛設施的管理、維護工作;指導、監督建築物外立面保持整潔管理工作;指導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和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的監管工作;負責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經營性衛生有償服務費、環衛基礎設施配套費等費用;指導建築垃圾運輸揚塵、建築生活噪聲和餐飲油煙等有關工作進行監管;指導城鄉公共廁所的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城市道路、廣場、遊園等公共區域的衛生保潔;負責城市主次幹道公共廁所、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公共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負責垃圾處理廠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環衛公用設施的檔案管理工作;參與環衛公用設施的竣工驗收,參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環境衛生項目設計方案審查;參與相關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
8、負責全區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戶外廣告設定管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定的管理、審批、招標和拍賣;負責戶外廣告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的徵收。負責全區大立柱廣告和電子顯示屏方案審查、設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擬訂戶外廣告設施、門頭牌匾設定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區戶外廣告綜合整治活動;承擔管理範圍內戶外廣告空間資源運營工作。
9、負責全區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負責數位化城市管理相關案件的督辦;具體負責管理區級數位化城市管理平台;制訂數位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度、管理標準和考評辦法,通過數位化城市管理系統對全區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實施監督、調度、檢查和考核等工作。
10、負責全區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城市管理安全生產工作意見和措施,指導、監督、協調全區城市管理安全生產工作;指導城市道路設施、橋樑設施、地下管廊維護的安全和應急管理工作。
11、宣傳貫徹污水處理費徵收的相關政策法規;承擔全區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費徵收和管理工作;提高污水處理費的征繳率,做到依法、全面、足額徵收;督促代征單位按時、逐步做到足額徵繳;擬定落實徵收計畫、管理制度及獎懲辦法;參與制定污水處理費徵收標準組織實施。
12、組織、指導全區城市管理領域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對外交流與合作。指導全區城市管理人才隊伍建設。
13、依法管理和使用城市管理資金;負責編制市政、園林、環衛等方面的城市管理維護資金及有關專項經費年度使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有關規費徵收管理工作。
14、負責對已建成並投入使用的城市建築物立面管理和色調控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規劃等部門,規範報刊亭、公交候車亭等“城市家具”設定和管理。
15、負責監督在本轄區內開展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根據工作任務需要,負責全區城市管理執法隊伍的統一指揮、組織、調度和城市管理重大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統籌協調、檢查評估城市管理執法工作;負責查處或者組織查處全區有重大影響的、跨區域的、上級交辦的違法違規案件;負責開展拆違控建工作;負責糾正、處理鎮(街)城市管理過程中的違法審批及行政執法工作中的處罰不當和不作為行為;受理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中的投訴事項。
16、負責城市管理有關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和隊伍培訓、執紀督察、規範化建設等工作。
17、負責區委、區政府城市管理重點任務經濟社會發展考核評估工作。擬訂城市管理精細化考評辦法、考評獎懲標準和實施細則,組織實施城市管理工作考評,落實城市管理責任。
18、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9、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區委、區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全區城市管理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構建新型監管機制,創新監管方式,落實監管責任,探索智慧監管、包容審慎監管,提高監管的公平性、規範性、簡約性。推進全區城市管理領域政務服務信息平台和信用體系建設,提高政務服務效率和質量。
20、有關職責分工。
(1)關於違法建設。自然資源、規劃部門對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依法認定是否可以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並出具書面意見,移交城市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城市管理部門發現涉嫌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應當移交規劃部門調查核實、認定,規劃部門必須及時給予回復。
(2)關於噪聲和餐飲油煙問題。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全區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城區建築施工噪聲、餐飲油煙及職責範圍內的社會生活噪聲排放實施監督管理。對涉嫌造成環境污染嚴重的會同生態環境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和檢驗、鑑定或認定,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關於建設揚塵問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施工現場揚塵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對不履行揚塵防治義務的行為依法追究相應責任。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城市道路範圍內建築垃圾運輸的揚塵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對未採取密閉或者覆蓋措施運輸及泄露、灑落造成路面污染的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4)關於行政許可職責分工。有關行政許可及其關聯事項劃轉後,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區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集中審批工作,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突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
(二)組織人事股。
(三)執法監督股。
(四)公共事業管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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