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莊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是辦法為加強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管理,保證工程質量。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及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棗莊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棗莊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交通工程建設活動,對交通工程質量實施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交通工程,是指經區(市)級以上相關機構立項的公路工程、水運工程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條 棗莊市交通局是全市交通工程質量監督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交通質監機構)具體實施交通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交通建設工程從業單位(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以及相關設備、材料供應單位)依法承擔交通建設工程質量責任,接受、配合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交通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
第五條 市交通質監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國省道路網新建改建、農村公路(含縣鄉路)、地方小型建設項目及省交通廳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監督範圍以外的公路、水運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二)負責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監理工作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轄區內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工作的監督管理;
(四)受理轄區內交通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舉報,參與交通建設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五)負責所監督項目的交工質量檢測和質量鑑定工作;
(六)承辦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交通質監機構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交通質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檢查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現行的技術標準、規範及有效契約協定書等。
第七條 交通質監機構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配備結構合理的專業人員和必要的檢測設備。
第八條 交通工程質量監督期是指從簽發《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之日到交通工程竣(交)工質量鑑定止。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30日,到交通質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同時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
(二)工程項目審批檔案;
(三)從業單位資質證明材料;
(四)工程施工契約協定書副本、監理服務協定書副本和監理工作計畫;
(五)批准的設計檔案和施工圖紙;
(六)工地試驗室儀器清單,人員資格證書等;
(七)其他相關材料。
多個農村公路項目可集中統一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條 交通質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15日核心實完畢,簽發《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明確監督計畫和具體監督人員。
第十一條 工程施工階段,交通質監機構按照監督計畫和《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通知書》的要求開展以下質量監督工作:
(一)施工、監理單位主要人員到位情況;
(二)施工、監理單位試驗檢測設備、試驗方法、試驗數據、試驗頻率等;
(三)施工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進入施工現場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設備的質量,工程檢測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範性等情況;
(四)監理單位監理工作程式、工作標準,對隱蔽工程和關鍵部位的旁站以及對各施工工序的質量檢查情況;
(五)交通質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重點檢查質量薄弱環節和涉及結構強度及穩定性的重要指標,填發《交通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抽查意見通知書》,檢查結果作為質量評定的依據;
(六)交通質監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報有關單位。對一般質量管理問題和一般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修;對違法的質量行為依法予以糾正。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返修;建設單位須將整改結果報交通質監機構。
第十二條 交通質監機構履行質量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檔案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檢查;
(三)使用被檢查單位的檢測設備,要求被檢查單位對工程質量進行複查;
(四)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問題時,責令改正;
(五)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交通工程交工驗收前,交通質監機構應當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意見。
第十四條 交通工程竣工驗收前,交通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質量鑑定並出具質量鑑定報告。
第十五條 未經交通質監機構質量鑑定或質量鑑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 交通質監機構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試驗檢測單位對交通工程質量進行檢測,試驗檢測單位對所檢測的數據負責。
第十七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交通質監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
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繳納項目質量監督費。質量監督費應單獨立賬,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十八條 交通質監機構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
與被監督對象有利害關係的質監人員,應當迴避。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及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交通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交通質監機構不按相關法律法規履行交通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承擔質量監督責任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責令整改或給予警告。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阻礙交通質監機構進行監督檢查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