棗強縣環境保護局是主管全縣環境保護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棗強縣環境保護局
- 性質:非盈利
- 地址:棗強縣
簡介,機構介紹,機構職能,
簡介
根據《中共衡水市委辦公室、衡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棗強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衡辦字[2015]19號),設立棗強縣環境保護局。棗強縣環境保護局是主管全縣環境保護的縣政府工作部門。
機構介紹
1、辦公室
主要職責:主要負責管理和協調局機關辦公事務,局綜合性文字材料、車輛管理、政務信息、環境宣傳、公務區域網路管理工作。
2、污染控制科
主要職責:污染減排、污染治理、排污許可證管理、排污申報、危廢轉移、循環經濟、清潔生產審核、科技產業、污染源普查。
3、開發科
主要職責:建設項目審批、生態縣創建、規劃編制、自然生態保護、秸桿禁燒。
4、財務科
主要職責;日常財務管理,計畫生育、醫保、人事管理等。
5、稽查大隊
主要職責:環境稽查、環境污染糾紛查處、煙塵治理、專項行動、環境應急、環境信訪、政策法規、社會綜合治理活動、安全生產、消防、“三項重點工作”、地熱井。
6、環境監測站
主要負責環境監測,配合局其他科室做好各項工作。李彥華、高金建負責每月對縣城污水處理廠的監督性監察工作。
7、環境監察大隊
主要負責綠色系列創建、畜禽養殖、環境友好企業創建、污水處理廠監督性監察、接待記者來訪、環境監察,兼管棗強鎮、加會、王常、唐林、王均等鄉鎮格線化建設及其他環境監察工作。牽頭組織其他中隊環境監察工作。
8、大營環保分局
主要負責大營、新屯格線化建設及其他環境監察工作。
9、張秀屯中隊
負責張秀屯、恩察格線化建設及其他環境監察工作。
10、肖張中隊
負責肖張、馬屯、玻璃鋼城格線化及其他環境監察工作。
11、建築中隊
負責社區格線化建設及縣城建築行業、燃煤鍋爐環境監察工作。
12、檔案室
全局人員在局黨組領導下,各司其職,齊心協力,協調聯動,振奮精神,努力工作,按時完成省廳市局、縣委、縣政府交給的各項目標任務。
機構職能
(一)負責建立健全的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政策、規劃,起草地方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監督環境保護地方性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的落實,組織擬定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按縣政府要求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重點水域污染防治規劃,參與制訂全縣主體功能區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縣內重大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鄉鎮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負責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組織擬定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並監督實施。提出全縣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督辦、核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的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縣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全縣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
(五)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的環境保護,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生態保護。擬定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定有關政策、規劃、標準,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縣級環境監測網和全縣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縣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負責推進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組織環境保護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
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