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關於加快推進鄉鎮機構改革工作實施方案

基本信息,成立保障機構,改革的主要任務及工作步驟,

基本信息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等9部門印發《關於加快推進鄉鎮機構改革工作的指導方案》(桂編辦發〔2015〕8號)精神,加快推進我市鄉鎮行政體制改革,現將有關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成立保障機構

(一)成立工作指導小組。4月10日前成立由市編委辦牽頭,發改、財政、人社、國土、環保、住建、安監、法制等相關部門組成的市鄉鎮機構改革工作指導小組,共同研究制定改革相關辦法,商議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具體指導各縣(市、區)開展改革工作。
(二)設立工作指導小組辦公室。鄉鎮機構改革工作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編委辦),發改、財政、人社、國土、環保、住建、安監、法制等部門,4月12日前分別抽調1名工作人員負責開展辦公室日常工作。

改革的主要任務及工作步驟

(一)制定方案。4月15日前,各鄉鎮機構改革實施方案經縣級機構編制部門、法制部門審核後,報縣級黨委、政府批准實施,同時上報市委、市政府備案。
(二)整合機構。4月20日前,各鄉鎮綜合設定國土規建環保全監站,掛綜合行政執法隊牌子。在不改變原有鄉鎮機構設定形式的情況下,將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村鎮規劃建設和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管職能進行整合,整合後,國土規建環保全監站以其名義開展內部管理工作,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對外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國土規建環保全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為相當於副科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實行以鄉鎮管理為主、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監督指導的管理體制。
(三)領導配備。4月20日前,領導配備到位,國土規建環保全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設站長(隊長)1名,由鄉鎮1名副鄉鎮長兼任;設副站長(副隊長)4名,分別由鄉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兼任。
(四)工作職責。4月20日前,印發檔案,明確國土規建環保全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的主要職責:宣傳並貫徹執行有關國土資源、村鎮規劃建設和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制定並組織實施轄區內國土資源利用、基本農田保護、村鎮建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鄉鎮企業發展規劃權;協助做好國土資源、村鎮規劃建設和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和相關信訪、糾紛、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開展地質災害防治、村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安全生產、鄉鎮企業普法等宣傳、教育、培訓和指導工作;受委託機關的委託,開展行政檢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承辦上級相關行政機關依法委託的業務;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五)配置人員。4月底前,整合鄉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等機構的人員“連人帶編”劃入國土規建環保全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管理,由鄉鎮統一管理和考核,編制管理及人員身份待遇維持不變。加強國土規建環保全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的人員結構管理,嚴格準入條件,新進人員應以專業技術人員和業務人員為主,爭取實現專業技術人員所占比例達到70%以上,90%以上具有行政執法人員資格。
(六)規範行為。5月底前,縣級有關行政機關應按照簡政放權的要求,儘可能將適合鄉鎮承擔、由鄉鎮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事項下放到鄉鎮,根據法律、法規與被委託方簽訂委託或授權管理責任書,依法合理界定縣鄉之間職責許可權,明確下放的事項和管理範圍,加強指導監督。同時,要以縣為單位,制定實施擴權事項的監管辦法,建立健全考核評價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規範鄉鎮的管理和執法行為。
(七)保障條件。6月底前,各縣(市、區)採取有效措施,切實保障國土規建環保全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履行職能所需的人員經費、工作經費及其必要的辦公條件。鄉鎮國土、規建、環保、安監等機構原經費撥付渠道、財產歸屬維持不變,國土所的辦公樓、車輛和辦公設備等,無條件提供給國土規建環保全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使用。
(八)協調配合。機構編制部門牽頭制訂各類指導性檔案,統籌推進相關改革工作;發改部門要指導縣鄉做好改革涉及的基層擴權相關工作;財政部門要指導縣鄉做好相關預算管理和經費保障等工作;人社部門要指導縣鄉處理好鄉鎮國土所在職不在編人員問題,以及人員調整涉及的相關工作;國土、環保、住建、安監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幫助各縣(市、區)明確國土規建環保全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的工作職責及下放的權力和服務事項,制訂權力清單、工作制度、辦事流程、監管辦法等,加強各項業務培訓;法制部門要指導各縣(市、區)做好權力下放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涉及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
(九)加強指導。6月底前,市鄉鎮機構改革工作指導小組每月定期到各鄉鎮指導檢查改革工作,了解掌握改革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十)自查總結。7月10日前,各縣(市、區)要對鄉鎮改革情況與成效進行總結,報市鄉鎮機構改革工作指導小組。
(十一)檢查驗收。7月底前,對鄉鎮改革工作進行檢查驗收,反饋檢查驗收情況,形成改革工作總結報自治區編辦。
檢查驗收的標準:國土規建環保全監站(綜合行政執法隊)是否已掛牌成立;機構、職責和人員是否整合到位;辦公樓、車輛和辦公設備等是否統一使用;縣相關行政機關是否簽訂委託書,明確下放的事項和管理範圍;權力清單、工作制度、辦事流程、監管辦法等是否建立健全;審查對權力下放和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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