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關於創新和加強農民工工作任務分工方案

《梧州市關於創新和加強農民工工作任務分工方案》是梧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2014年制定的一項方案。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精神,解決新形勢下我市農民工面臨的突出問題,讓廣大農民工共享改革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中共廣西壯族自治區黨委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創新和加強農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桂發〔2014〕1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創新和加強農民工工作任務分工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4〕117號)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著力穩定和擴大農民工就業
(一)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將農民工納入終身職業培訓體系,制定農民工培訓管理制度和年度培訓綜合計畫,按照“渠道不變、用途不變”的原則,統籌使用好各部門現有農民工培訓資金,相關部門按分工組織實施農民工職業技能提升計畫和創業培訓計畫, 培訓成果由合作部門共享。加大農民工職業培訓工作力度,對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開展就業技能培訓,對農村未升學初高中畢業生開展勞動預備制培訓,對在崗農民工開展崗位技能提升培訓,對具備中級以上職業技能的農民工開展高技能人才培訓。改進培訓補貼方式,重點開展訂單式培訓、定向培訓、企業定崗培訓,形成培訓機構平等競爭、農民工自主參加培訓、政府購買服務的機制。按自治區部署,從2015年起,全區農村轉移勞動力可在戶籍所在地或求職就業地按規定享受職業培訓補貼和技能鑑定補貼。鼓勵企業組織農民工進行培訓,符合相關規定的,對企業給予培訓補貼。督促企業依法提取職工教育經費,確保60%以上用於一線職工的教育和培訓。將國家通用語言納入對少數民族農民工培訓的內容。2015至2020年全市培訓農民工20萬人次以上,農村勞動力轉移新增就業25萬人以上。統籌現有各類教育培訓資源,加強農民工培訓實訓基地建設,市、縣(市、區)各選擇1至2所基礎好、師資力量強的技工學校或職業院校作為農民工培訓實訓基地。鼓勵大中型企業聯合技工院校、職業院校,建設農民工實訓基地。挖掘潛力發展1至2個勞務品牌培訓基地。根據基地建設、培訓效果等情況,自治區及市政府通過以獎代補方式給予補助。
牽頭單位:市人社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財政局、住建委、農業局、國資委、安全監管局、統計局、扶貧辦、總工會、婦聯、團市委。
時間進度:2015至2020年。
(二)加強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根據我市產業發展需求,最佳化中等職業學校專業設定,深化校企合作,提升辦學水平, 為我市產業發展提供各類技能人才。廣泛宣傳職業教育的辦學成果、資助政策和就業優勢,引導農村未繼續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和中等職業教育,從源頭上提高農民工技能水平和綜合素質,促進就業。加大職業學歷教育招生力度,實現面向農村零門檻入學。對農民工及其子女實現無分數線限制、免學費且年齡在14歲以上60歲以下的零門檻入學政策,確保全市招生年度任務總人數中農村戶籍占比達到60%,普及農村職業學歷教育。推行農村職業學歷教育資助政策,充分發揮資助的普惠性。對符合國家資助政策的就讀職業學歷教育農民工及其子女,每學年給予貧困生活資助。助推農民工素質就業,提升技術技能水平。大力發展農村成人職業技術教育,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利用分布在各鄉鎮的農村成人文化技術學校,面向廣大農村人民民眾及農民工開展職業技術培訓,2015年完成6萬人的培訓任務。
牽頭單位:市教育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社局、財政局、扶貧辦,各縣(市、區)政府。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三)加強農民工公共就業服務。加強農民工輸出輸入地勞務對接,輸出地可在本地農民工相對集中的輸入地設立服務工作站點,加強市內、市外人力資源市場的合作。市、縣(市、區)兩級組織開展農民工就業服務“春風行動”,每年組織農民工就業專場招聘會和不落幕的網路招聘會。大力發展服務業特別是家庭服務業和中小微企業,開發適合農民工的就業崗位,建設減免收費的農貿市場和餐飲攤位,滿足市民生活需求和促進農民工就業。圍繞加快建設西江黃金水道上向東開放的龍頭城市的發展定位,以及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城鎮化跨越發展等一系列重大部署,做好重點產業園區、重點企業用工需求信息監測工作,保障企業用工需求。完善以市人社局網站為支撐的政策信息服務平台,建立勞動力資源和農民工就業、農村富餘勞動力資料庫,定期編制勞動力供求情況,及時發布農民工求職信息和企業招聘信息。實施大縣城戰略,深化擴權強縣和鄉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和小城鎮經濟,引導農民工就地就近就業。
牽頭單位:市人社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財政局、商務局、國資委、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各縣(市、區)政府。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四)加強公共就業服務平台建設。加快推進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設施項目建設,落實建設土地和配套資金,爭取更多鄉鎮(街道)獲得國家、自治區資金扶持,對未獲國家、自治區資金安排的鄉鎮,由各級財政籌措資金安排基層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設施建設,實現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全覆蓋目標。依託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服務平台等資源,加快建立農民工綜合服務平台,明確服務功能,在各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等相關公共服務經辦機構增掛“農民工綜合服務中心(所、站)”的牌子,有條件的村委會(社區)要建立服務視窗。各縣(市、區)人社部門中設立專門負責農民工工作的股室,落實人員編制和工作經費;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每個行政村(社區)至少配備1名以上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協理員,確保有人做事。加大鎮村兩級公共就業服務平台工作經費投入,保障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確保有錢辦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配備到鄉鎮(街道)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機構工作人員所需經費,以及每個村(社區)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協理員的補貼納入各縣(市、區)的財政預算。市人社部門負責組織基層公共就業服務平台工作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推行持證上崗制度。加快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化建設,在2015年底前,全市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網路實現市、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村(社區)四級全覆蓋,形成“一點登入,多點查詢,就近就業,就近服務”的農民工就業服務新格局。
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人社局,各縣(市、區)政府。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二、積極促進農民工創業
(五)扶持農民工創業的財稅政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農民工創業專項扶持資金,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本級農民工創業專項扶持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桂財社〔2014〕246號)要求,制定梧州市本級農民工創業專項扶持資金管理細則。對參加人社部門認可的創業培訓、並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農民工或符合條件的農民給予一次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創辦的微型企業按自治區規定給予資本金補助。積極開展微型企業創業培訓,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創業者給予創業培訓補貼。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其營業稅起征點為月營業額2萬元。達不到起征點的,不徵收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農民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屬於“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的,免徵個人所得稅。農民工從事經營活動的,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暫免徵收營業稅(有效期限為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農民工投資新辦的法人工業企業,從其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5年免徵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對在2017年12月31日前,農民工新辦的以國家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的非公有制企業,自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5年免徵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社局、商務局、水庫移民局、國稅局、地稅局、工商局、扶貧辦、水產畜牧獸醫局、人民銀行梧州市中支、總工會、婦聯、團市委,各縣(市、區)政府。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2015年12月底前市財政部門和人社部門制定出台市本級農民工創業專項扶持資金管理細則。
(六)扶持農民工創業的金融政策。一是加快貫徹落實桂財社〔2014〕246號檔案精神,引導轄區銀行機構積極為符合條件的創業農民工發放農民工創業小額擔保貸款,增加農民工受益人數。二是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創新金融產品,加大對農民工創業的有效金融供給。三是紮實推進農村林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居民住房財產權及林木、畜禽、水產品等活體資產作為農村產權抵押貸款試點長效配套機制建設,破解農民工創業融資擔保難題。包括成立專門的政府管理機構,紮實開展確權工作,建立專業具體的資產評估體系、抵押登記體系、產權交易體系及金融風險補償機制等。四是金融部門要探索建立農民工誠信台賬和信息庫,將創業農民工經營、融資等相關信息納入信息庫,督促創業農民工按期還款,降低信用風險。對經營正常、信譽較好的農民工予以積極的信貸支持;對誠信記錄較差的農民工取消享受有關扶持政策的資格。
牽頭單位:人民銀行梧州市中支。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人社局、住建委、農業局、林業局、金融辦、農村信用聯社。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七)扶持農民工創業的土地政策。支持創建農民工創業園,每年安排專項用地指標保障農民工創業園項目建設;對於通過實施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將農村閒置宅基地和村莊建設用地整治復墾為耕地的,所騰退的建設用地指標,優先用於農副產品加工項目建設;對使用荒山、荒灘、荒溝等未利用地創辦農副產品加工項目的,保障安排用地指標;使用未利用地創辦農副產品加工項目,並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其出讓金最低標準可區別情況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標準》的10%至50%執行;鼓勵農民工租賃產業園區標準廠房發展二三產業,或租賃農村集體土地發展特色種養業;鼓勵農民工以租賃、入股、合作經營等形式,盤活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發展旅遊業、服務業或加工業;對通過租賃等流轉方式取得集體土地經營權發展種養業,不改變農用地性質和用途的,按農業用地相關政策,免收相關費用。
牽頭單位:市國土資源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農業局、水利局、林業局、地稅局。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八)創建農民工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按自治區部署,積極開展農民工創業園建設試點工作。各縣(市、區)要積極籌措農民工創業專項扶持資金,分別創建1至2個富有地方特色的農民工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積極引導農民工創業向農民工創業園區、創業孵化基地聚集,以創業促進帶動就業。
牽頭單位:各縣(市、區)政府。
責任單位:市人社局、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局、財政局。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九)建立健全農民工創業激勵機制。市、縣(市、區)政府要根據農民工創業實施情況,統籌從農民工創業專項扶持資金對農民工創業園給予以獎代補,對創業做出重大貢獻的農民工給予獎勵,樹立和大力宣傳農民工創業先進典型,發揮典型的引領帶動作用。
牽頭單位:市人社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民政局、總工會、婦聯、團市委,各縣(市、區)政府。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三、維護農民工勞動保障權益
(十)完善和規範農民工勞動用工管理制度。全面實行勞動用工備案和勞動契約制度,所有用人單位招用農民工都必須依法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進行用工備案,建立權利義務明確、規範的勞動關係,規範用工行為。在流動性大、季節性強、用工時間短的行業,全面推行簡易勞動契約示範文本。對小微企業經營者開展勞動契約法學習培訓,推動小微企業依法與農民工訂立、履行勞動契約。工會組織要指導督促企業簽訂集體協定契約。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要通過日常巡查、書面審查、專項檢查等執法監察,加強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契約的指導和監督,依法加大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切實提高農民工勞動契約簽訂率和履約質量。整合勞動用工備案、就業失業登記、社會保險登記的作用,實現對企業使用農民工的動態管理。依法規範勞務派遣用工行為,用人單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勞動者,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落實行業主管部門責任,加大對建設領域違法發包分包行為的治理力度。研究出台《梧州市農民工勞動契約、工資支付監督管理辦法》、《梧州市社會保險誠信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等檔案,依法運用綜合措施,貫徹落實《2015年梧州市人民政府工作報告》部署:“督促企業與進城務工人員建立穩定的勞資關係、契約關係,參加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切實維護進城務工人員的勞動所得和合法權益”。進一步完善適應家政服務特點的勞動用工政策和勞動標準。
牽頭單位:市人社局。
責任單位:市住建委、工商局、總工會。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十一)逐步提高農民工工資待遇。加快建立農民工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健全協調農民工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在使用農民工較多的企業實施以工資集體協商為主的方式,擴大集體契約覆蓋面,引導企業通過集體協商確定農民工工資,推進建立完善企業工資分配共決機制、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和支付保障機制。依據每年發布的工資增長指導線、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引導用工企業依據農民工技能水平與工資收入掛鈎,提高具有較高技能水平的農民工工資待遇。嚴格執行最低工資制度,不得以實行計件工資為由拒絕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得以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為藉口故意壓低農民工工資,不得利用提高勞動定額變相降低工資水平,確保農民工和城鎮職工同工同酬。
牽頭單位:市人社局。
責任單位:市公安局、住建委、司法局、中級法院、法制辦、總工會、人民銀行梧州市中支,各縣(市、區)政府。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十二)維護農民工勞動報酬權益。用人單位吸納農民工就業,要與本單位同崗位職工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製度和分配辦法。在建設領域和欠薪多發行業普遍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在欠薪多發的縣(市、區)建立完善農民工工資應急周轉金制度。完善並落實工程總承包企業負責解決分包企業欠薪責任制度、勞動保障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治理惡意欠薪制度、解決欠薪問題地方政府負總責制度、企業欠薪納入銀行徵信系統制度,推廣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加強農民工工資支付專項檢查,落實“兩級督查、三層兜底、政府負責”的工作機制,努力實現農民工工資基本無拖欠。
牽頭單位:市人社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國資委、中級法院、編委辦、總工會。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十三)擴大農民工參加城鎮社會保險覆蓋面。實施農民工社會保險全覆蓋行動計畫,對已建立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用人單位要依法為其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要積極推進包括工業園區在內的所有企業依法為農民工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督促企業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參照執行自治區重點工業園區適當降低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的政策,所降低繳費比例部分的財政分擔由縣(市、區)自行確定。加強稽核力度,打擊用工單位瞞報、漏報等逃避參加社會保險的行為。鼓勵進城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貫徹落實失業保險政策,將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納入失業保險覆蓋範圍。貫徹《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自治區總工會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安全監管總局、全國總工會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意見的通知》(桂人社發〔2015〕13號)精神,落實我市建築施工企業農民工參保、繳費、經費和待遇標準以及具體措施,建立健全聯動協調機制,切實解決建築施工領域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問題。對勞務派遣單位或用工單位侵害被派遣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的,依法追究連帶責任。進一步最佳化社保經辦模式,實現“一站式服務”和“一個視窗全部辦結”,為農民工提供快捷優質的參保服務。按自治區部署,2015年,實現我市社會保險數據大集中及全區社會保障卡“一卡通”,為農民工在全區的流動就業創業創造便利條件。
牽頭單位:市人社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衛生計生委、工商局、法制辦、總工會,各縣(市、區)政府。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十四)暢通農民工維權渠道。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基層執法力量建設,全面推進勞動保障監察網路化管理,加強用人單位用工守法誠信管理,完善勞動保障違法行為排查預警、快速處置機制,加快開通農民工維權投訴“12333”服務熱線,及時受理和依法查處用人單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違法行為。按照“鼓勵和解、強化調解、依法仲裁、銜接訴訟”的要求,及時公正處理涉及農民工的勞動爭議。建立健全涉及農民工的集體勞動爭議調處機制。大力加強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和基層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完善服務設施,增強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能力。
牽頭單位:市人社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公安局、司法局、國資委、中級法院、編委辦、總工會。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十五)加強對農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務工作。暢通農民工法律援助、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司法審判“綠色通道”,使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時便捷地獲得法律援助。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依據市司法行政機關設立在各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受理點,由接訪律師按程式轉報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通過發揮園區司法所的作用,加大對園區企業農民工司法服務工作力度。加強訴訟服務信息平台建設,增設網抗訴訟服務。
牽頭單位:市司法局。
責任單位:市財政局、人社局、中級法院、總工會。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十六)加強農民工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保護。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開展企業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基礎建設活動,強化對高危行業、中小企業的一線操作農民工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職業技能教育培訓,提高勞動者自我保護意識。嚴格執行特殊工種持證上崗制度、安全生產培訓與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審核相結合制度,依法查處企業安全生產和用人單位職業健康違法違規行為。積極開展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和作業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健全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制度。深入開展高毒物品與高危粉塵作業職業病危害專項治理。用人單位已不存在或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人,當地政府應按照城鄉低保、醫療救助和臨時困難救助辦法的規定,對符合救助條件的落實相應的救助政策。
牽頭單位:市安全監管局。
責任單位:市衛生計生委、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財政局、人社局、住建委、交通運輸局、國資委、總工會、鐵路辦,各縣(市、區)政府。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四、推動農民工逐步實現平等享受城鎮基本公共服務
(十七)有序推進農民工在城鎮落戶。進一步推進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全面放開我市各城區、縣城和小城鎮的落戶限制,促進更多有意願有能力,在城鎮有穩定就業和住所(含租賃)的農民工及其隨遷家屬在城鎮有序落戶並依法平等享受城鎮公共服務。全面實施流動人口居住證制度,逐步實現勞動就業、子女入學、升學考試、醫療衛生、住房租購、社會保障等領域“一證通”。
牽頭單位:市公安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人社局、教育局、民政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委、衛生計生委、統計局、法制辦。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十八)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一是多渠道提供農民工居住場所。用工單位是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的責任主體,可以採取無償提供、廉價租賃等方式向農民工提供居住場所,具體方式可在勞動契約中約定。招用農民工較多的企業,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可在依法取得的企業用地範圍內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農民工集中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應按照集約用地的原則,集中建設農民工集體宿舍。城中村改造時,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各開發區和工業園區管委會,可以比照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相關優惠政策,建設符合農民工特點的住房。各城區政府要積極引導和鼓勵城鄉結合部居民利用自有住房向農民工出租。二是保證農民工居住場所安全、衛生。向農民工提供的居住場所應符合住宅安全、消防標準和基本衛生要求,遠離危險源和污染源。集中建設的農民工集體宿舍和專供農民工租用的住房,要做好規劃設計和建設管理,充分考慮農民工的居住需要和生活成本。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要將長期在城市就業與生活的農民工居住問題,納入城市住房建設規劃。各級人民政府要立足轄區實際,指導和督促用工單位逐步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三是加強政策扶持,強化監督指導。各級人民政府對集中建設向農民工出租的集體宿舍項目,在選址、供地及相關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予以支持。對農民工聚居區域,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規劃和管理,營造良好居住環境。要逐步將建立穩定勞動關係的農民工納入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範圍,調整和完善住房公積金提取使用政策,對農民工購房、租房給予支持。
牽頭單位:市住建委、市政園林管理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土資源局、國資委、國稅局、地稅局。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十九)推動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按照“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全日制公辦學校接收為主”和“相對就近,免試入學,統籌安排”原則,解決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問題。將農民工隨遷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地區教育發展規劃和公共教育服務體系,與我市戶籍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保障農民工子女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權利。加大資金投入,加快城鎮公辦義務教育學校建設,積極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實施財政獎補政策,擴大城鎮普惠性幼稚園建設,努力滿足農民工隨遷子女就讀幼稚園的需求。落實桂政辦發〔2012〕330號檔案精神,保障符合規定條件的農民工子女在輸入地參加中考、高考的權利。
牽頭單位:市教育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公安局、財政局、人社局、住建委、婦聯、團市委。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二十)加強農民工醫療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落實愛滋病、結核病、血吸蟲病等重大疾病防治措施,落實“四免一關懷”等相關政策。將轄區內居住半年以上且辦理居住證的農民工納入當地社區衛生服務範圍,提供健康教育、建立居民健康檔案、預防接種、婦幼保健、慢性病健康管理、精神衛生等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為轄區內居住且持有居住證的農民工提供免費的愛滋病諮詢、檢測服務以及在結核病防治專業機構享受國家相關免費診療政策,持有居住證的35歲以上的農民工可在轄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享受免費高血壓、糖尿病篩查服務,保障農民工適齡隨遷子女享受免費免疫規劃疫苗接種權益,並加強農民工隨遷子女婦幼保健管理。積極推進農民工計畫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落實農民工在現居住地獲得與戶籍人口同等的宣傳倡導、計畫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獎勵優待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務。落戶城鎮的農民工,按政策規定5年內繼續執行原戶籍地生育政策。
牽頭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二十一)保障農民工土地和集體經濟權益。一是抓好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引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2015年要繼續擴大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試點範圍,重點抓好一個縣“整縣推進試點”的樣板。同時,開展農村土地流轉調查研究,積極引導農村土地流轉,實現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引導工商資本進入農業,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推動現代農業發展。二是加強農村土地流轉服務體系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體系建設。各縣(市、區)要依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部門,逐步形成縣有土地流轉服務中心、鎮(鄉)有服務站、村有服務點的三級土地流轉服務網路。縣、鎮(鄉)農村土地流轉服務機構要做到有人員、有辦公場所、有微機及電子顯示屏等辦公設施,有規範土地流轉的各項工作制度。各縣(市、區)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建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仲裁委員會,並加強仲裁庭建設,仲裁庭要有場所、有標牌、有制度、有必要的辦公設備及交通工具等。三是積極探索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在試點的基礎上,按照農經發〔2014〕13號的要求,擴大試點範圍。2015至2017年,各縣(市、區)要選擇1至2個具備條件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開展試點。到“十三五”末,全市具備產權制度改革條件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應改盡改。改革後組建的股份合作社、有限責任公司要建立成員代表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等法人治理結構,健全集體資產監管體制和運營機制,形成集體資產保值增值的發展模式,建立成員財產性收入長效增收機制。對於還沒有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要全面推行農村會計委託代理制度,加強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
牽頭單位:市農業局
責任單位:市國土資源局、林業局、司法局、法制辦、中級法院。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五、積極促進農民工社會融合
(二十二)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權利。建立以輸入地黨、團組織為主,輸出地黨、團組織密切配合,城鄉一體的農民工黨、團員教育管理體系,注重在優秀農民工中發展黨員、團員。完善基層工會管理制度,創新農民工入會方式,引導農民工加入工會組織,提高農民工組織化程度。完善農民工參與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制度,落實農民工的知情權、選舉權、參與權、表達權、決策權和監督權,保障農民工依法參加各類社會組織、行使法定民主政治權利。
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
責任單位:市民政局、人社局、國資委、總工會。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二十三)豐富農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將農民工納入我市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各級公共文化設施向農民工免費開放;推進重大農民工文化惠民工程建設,加強“職工書屋”建設;利用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現有基層服務點,在社區、工礦、企業、建築工地等開展農民工服務,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農民工文化服務工作;鼓勵引導用工企業加強農民工文化建設;設立農民工文化專項經費,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的農民工文化工作經費保障機制。
牽頭單位:市文新廣電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民政局、財政局、國資委、體育局、總工會、鐵路辦、市委宣傳部、團市委,各縣(市、區)政府。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二十四)做好關愛農村“三留守”工作。建立健全“三留守”人員關愛保障體系,完善和加強“婦女之家”建設,以鄰里為單位成立婦女互助小組,制定定期探視制度,並由市、縣(市、區)、鎮(鄉)共同出資設立互助基金,作為解決農村“三留守”人員實際困難的應急資金。發放貧困留守家庭保健手冊,每兩年定期組織“三留守”人員到鄉鎮、社區衛生院進行免費體檢,體檢項目包括老人常患的糖尿病、高血壓等檢測,農村婦女“兩癌”檢查項目,學齡前兒童的一些常發重大疾病的預防檢查。完善農村留守兒童監護制度,加快農村幼稚園和寄宿制學校建設,加大“兒童家園”建設和農村親職教育宣傳普及力度,加強留守兒童校外監護。培育和扶持以婦女為主的龍頭企業和經濟合作組織,促進農村留守婦女在家門口就業。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健全農村老年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制度,發展適合農村特點的養老服務體系。依託鄉鎮(街道)文化站、建制村等陣地,實現每個鄉鎮(街道)建制村都有鄉(村)級老年人活動中心和老年協會及鄉(村)級老年學校(或培訓中心);積極推進農村幸福院建設,為農村老年人居家養老提供基本保障。完善鄉村治理機制,保障留守人員安全。
牽頭單位:市民政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財政局、人社局、扶貧辦、婦聯,各縣(市、區)政府。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六、進一步健全農民工工作體制機制
(二十五)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政府要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農民工工作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的組織領導,把農民工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政府目標考核內容, 建立健全考核評估機制,落實相關責任,明確工作目標。市、縣(市、區)政府要成立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不定期召開農民工工作分析會議,積極研究解決農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研究制定本部門涉及農民工管理服務的政策措施,各司其職,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創新服務,全力支持協同做好農民工工作。
牽頭單位:市農民工工作辦。
責任單位: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縣(市、區)黨委、政府。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二十六)加大農民工公共服務等經費投入。深化公共財政制度改革,建立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和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民工市民化掛鈎機制。按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統籌考慮農民工培訓、就業、社會保障、公共衛生和計畫生育、隨遷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務的資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為農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務提供經費保障。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農民工工作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範圍。
牽頭單位:市財政局。
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住建委、文新廣電局、衛生計生委。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二十七)創新和加強基層黨組織、工青婦組織、社會組織對農民工的服務。要把服務農民工作為基層服務型黨組織建設的重要內容。積極創新工會組織形式和農民工入會方式,將農民工組織到工會中來。在農民工相對集中的重點工程、重大項目工地、工業園區建立工會工作站,打造工會服務農民工新載體。以輸入地共青團組織為主、輸出地共青團組織配合,逐步建立農民工團員服務和管理工作制度。積極從新生代農民工中發展團員。各級工青婦組織要創新服務農民工的聯動機制,切實履行維護農民工權益的職責,有針對性地加強本組織服務領域的農民工就業創業培訓工作,促進勞務品牌建設。創新社會組織服務農民工機制,引導和培育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鼓勵多方力量為農民工提供多元化的服務。開展社區工作者培訓,提高服務農民工的能力。
牽頭單位:市委組織部。
責任單位:市工信委、民政局、總工會、婦聯、團市委。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二十八)夯實做好農民工基礎工作。進一步完善輸出地農民工統計監測調查信息,開展輸入地農民工統計監測試點,加快建立輸入地與輸出地相結合、標準統一、信息共享的農民工統計調查監測體系。深入開展農民工工作的理論和政策研究,為黨和政府相關決策提供依據。
牽頭單位:市統計局、梧州調查隊。
責任單位: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二十九)營造關心關愛農民工良好氛圍。大力宣傳農民工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和農民工中的先進典型,讓黨和政府有關農民工工作的各項方針政策深入人心,努力營造有利於做好農民工工作的社會氛圍。
牽頭單位:市委宣傳部。
責任單位:市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三十)建立健全農民工工作督查制度。各級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農民工工作的組織實施。研究制定農民工重點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加強對農民工工作督促檢查。
責任單位:各級農民工工作領導小組。
時間進度:持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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