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緒二十二年(1896),川、滇、黔官運總局詳定。共十五條:通利運道、仿商僱船、盤灘過堋、照發水腳、水腳發錢、照舊請領、照章補配、就地辦公、變通水勢、收買耗鹽、備換鹽筋、體恤櫓船、札委船總、核實開支、嚴定勸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