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的通知》(吉發〔2018〕44號)及省委批准的《梅河口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梅河口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梅河口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梅河口市市場監管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派出機構,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全市市場綜合監督管理。制定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政策和標準,落實質量強國戰略、食品安全戰略、標準化戰略和智慧財產權強國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落實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的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依職權負責全市反壟斷執法。統籌推進競爭政策實施,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反壟斷執法工作。
(五)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全市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全市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違法直銷、傳銷、侵犯商標專利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全市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市內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消費維權工作。
(六)負責全市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市級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導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負責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七)負責全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生產、進口、銷售環節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
(八)負責全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具體工作。
(九)負責全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全市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的機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全市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特殊食品備案和監督管理。
(十)負責統一管理全市計量工作。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一)負責統一管理全市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團體標準制定和企業標準化工作。協調組織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化活動。組織開展採用國際標準工作。
(十二)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市認證認可工作。組織實施國家統一的認證認可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三)負責保護智慧財產權。組織實施嚴格保護商標、專利、原產地地理標誌、積體電路布圖設計等智慧財產權制度。研究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推動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組織實施商標、專利執法和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糾紛調處。
(十四)負責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實施智慧財產權運用和規範交易的政策,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負責涉及專利強制許可的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中介服務活動。推動完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體系,指導運用便企利民、互聯互通的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推動商標、專利等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開展智慧財產權工作的域外聯絡、合作與交流活動。
(十五)負責全系統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指導所屬單位的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規定承擔技術性貿易措施有關工作。
(十六)負責藥品零售、醫療器械經營的檢查和處罰,以及化妝品經營和藥品、醫療器械使用環節質量的檢查和處罰。承接省藥監局下放的監管職權。
(十七)承擔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所屬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
(十八)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價格、收費方面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市直各部門和鄉鎮街及市直企事業單位的價格、收費違法案件。依法調查和處罰各類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對轄區內涉農價格和收費進行監督檢查。指導轄區內的價格社會監督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承辦價格舉報案件。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組織實施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對標國際提高市內標準整體水平,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市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安全、藥品安全、醫療器械安全、化妝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全市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依職責許可權完善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管理制度。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和價格舉報專線。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二十一)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市場監管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管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市場監管局做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市場監管局應當予以協助。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檢驗檢測機構市場化社會化改革。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
3.與市農業農村局的有關職責分工。(1)市農業農村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市場監管局監督管理。(2)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動植物疫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4.與市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衛生健康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查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市場監管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局提出建議。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局建立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5.與市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商務局負責研究擬訂全市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的相關標準,市市場監管局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執行全市藥品流通行業發展規劃、政策的相關標準。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運行、政務信息、政務公開、保密、信訪、安全、信息化、機要、節能減排等工作。
(二)綜合規劃科。擬訂全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全市市場監管理統計工作。統籌組織重大課題研究並開展成果評選。研究提出與全市市場監督管理髮展相關的政策建議。
(三)法規科。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市場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規劃。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審核、清理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賠償工作。承擔、指導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覆核和聽證工作。組織開展有關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民營經濟發展促進科(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科)。配合相關部門承擔扶持民營經濟發展、開展就業再就業等相關工作。在市委組織部指導下,指導各市場監督管理分局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
(五)反不正當競爭科。貫徹執行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措施、辦法和指南。承擔涉及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相關工作。組織查處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
(六)價格監督檢查科。依法監管價格收費行為,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
(七)消費環境建設指導科。擬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具體措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並組織開展消費環境建設和消費環境評價工作。開展消費維權工作。指導12315網路體系建設。指導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工作。
(八)網路交易監督管理科。貫徹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規範管理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拍賣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
(九)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研究擬訂全市商標監督管理的措施。承擔全市商標專用權的綜合保護協調工作,查處商標侵權行為。指導地理標誌商標和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培育、發展、運用工作。指導企業實施商標戰略,依法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組織管理商標使用許可契約和商標印刷企業。承擔商標代理機構、評估機構的監管。承擔指導廣告業發展工作,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廣告業統計工作,擬訂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監管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組織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指導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指導促進公益廣告發展工作。
(十)信息化建設管理科。擬訂全系統信息化建設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網際網路+監管”“智慧食安”等信息化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全系統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組織全系統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
(十一)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科。擬訂全市重點工業產品質量監督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生產和流通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產品質量風險監控、分類監管、質量安全追溯工作。指導和協調產品質量的行業、地方和專業性監督。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監督檢查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食品藥品安全協調科。擬訂推進食品藥品安全戰略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承擔統籌協調食品藥品全過程監管中的問題,推動健全食品藥品安全跨地區跨部門協調聯動機制工作。承擔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擬訂全市食品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召回。組織開展全市食品安全評價抽檢、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組織配合開展風險監測工作,組織排查風險隱患。
(十三)特殊食品監督管理科。分析掌握全市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安全形勢,組織實施涉及特殊食品備案和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
(十四)標準化計量監督管理科。負責推行國家法定計量單位。承擔計量標準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我市計量技術規範體系建立及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擬訂全市標準化戰略、規劃、政策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協助組織查處違反強制性國家標準等違法行為。承擔推薦性地方標準的相關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行業、地方標準化工作。承擔地方標準的公開、宣傳、貫徹和推廣工作。依法監督管理團體標準和企業標準工作。統籌協調標準化試點示範建設。組織推動開展與國際先進標準對標達標和採用國際標準相關工作。協調組織參與國際、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化組織活動。管理商品條碼工作。
(十五)認證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科。組織實施國家認證和合格評定監督管理制度。落實國家認證和合格評定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強制性認證產品監督檢查,組織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的監督工作,協助查處認證違法行為。組織實施國家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全市檢驗檢測監督檢查。組織開展檢驗檢測機構能力驗證及比對。協助查處認可與檢驗檢測違法行為。
(十六)智慧財產權管理科。負責落實國家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承擔奧林匹克標誌等官方標誌相關保護工作,指導實施全市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對外宣傳、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上級部門授權或委託的專利業務工作及相關的服務性工作。貫徹執行強化智慧財產權創造運用和規範交易的管理政策和制度,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培訓工作。指導和協調全市智慧財產權管理工作,承擔智慧財產權優勢企業、聯盟的組織培育工作。落實智慧財產權促進產業發展政策,承擔推動智慧財產權密集型產業發展工作,組織指導專利技術實施與產業化。按產業領域加強專利導航,承擔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和區域布局等相關工作。承擔指導和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組織開展智慧財產權運營體系建設,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承擔智慧財產權金融服務工作。承擔加強智慧財產權標準化體系建設相關工作,組織實施國家企業智慧財產權管理規範。組織實施全市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和信息化建設,承擔智慧財產權信息加工標準制定相關工作,推動信息服務的便利化、集約化、高效化。承擔智慧財產權信息的傳播利用相關工作。擬訂智慧財產權服務體系發展的政策,承擔智慧財產權服務行業的監管。承擔專利統計工作。承擔全市申報吉林省專利獎和國家專利獎的管理工作。
(十七)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範。負責制定相關環節質量抽檢計畫。組織實施相關環節現場檢查和質量抽查檢驗,組織開展不良事件監測。組織查處相關違法行為。承接上級部門涉及醫療器械的其他工作。
(十八)化妝品監督管理科。依職責制定、執行國家化妝品檢查制度。監督實施化妝品標準、分類規則、技術指導原則和質量管理規範。負責制定相關環節質量抽檢計畫。組織實施相關環節現場檢查和質量抽查檢驗,組織開展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組織查處化妝品相關違法行為。
(十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應急管理科)。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貫徹落實省、市部署的安全生產任務,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任務落實,配合有關部門對職業健康進行宣傳教育。負責推動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統籌協調食品、藥品、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統籌協調食品藥品安全輿情監測和輿情應急處置工作。落實上級安排的環保工作,組織協調相關科室完成環保工作任務。
(二十)政務督查科。承擔全市市場監督管理專項督導工作;負責省市場監督管理廳和市委、市政府及局黨組重大決策事項的督促落實。負責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各項專項督查工作。負責工作紀律等督查工作。
(二十一)人事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及工資福利等工作。承擔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績效考評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十二)財務審計科。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預決算、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服管理工作。負責上級部門投資項目的審核、申報及監督管理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紀檢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股級以上(含股級)幹部、後備幹部等的選拔任用和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市市場監管局機關行政編制84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33名(其中正職25名,含市場稽查專員2名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職8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按實有人數暫保留4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派出機構
(一)吉林梅河口經濟開發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1個,行政編制10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2名(副科級),內設機構領導職數6名(正股級5名,副股級1名,副職含百里花市場監管所副所長1名)。
(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基層分局16個,行政編制124名,領導職數46名(正股級16名,副股級30名)。機關工勤事業編制按實有人數暫保留14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1.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信息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10名,領導職數4名(1正3副),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2.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10名,領導職數4名(1正3副),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3.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流通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10名,領導職數4名(1正3副),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4.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餐飲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10名,領導職數4名(1正3副),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5.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特種設備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10名,領導職數4名(1正3副),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6.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藥品流通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10名,領導職數4名(1正3副),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7.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山城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10名,領導職數4名(1正3副),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8.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海龍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6名,領導職數2名(1正1副),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9.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紅梅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6名,領導職數2名(1正1副),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10.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解放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6名,領導職數2名(1正1副),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11.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新華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6名,領導職數2名(1正1副)。
12.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光明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6名,領導職數2名(1正1副),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名。
13.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平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6名,領導職數2名(1正1副),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14.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福民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6名,領導職數2名(1正1副),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15.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郊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6名,領導職數2名(1正1副),機關工勤事業編制1名。
16.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百里花市場監督管理分局。行政編制6名,領導職數2名(1正1副)。
其他事項
市市場監管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本規定由市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