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蕉嶺縣分所

梅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蕉嶺縣分所(簡稱:蕉嶺防雷所)是蕉嶺縣氣象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承擔蕉嶺縣的防雷減災技術工作。

主要業務有:建構築物以及信息系統的防雷檢測、防雷設計技術評價、雷災調查及鑑定、防雷技術諮詢等,是專門從事雷電防護技術及管理的專業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梅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蕉嶺縣分所
  • 類別:事業單位
  • 辦公地址:蕉嶺縣氣象局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主要職責:負責雷電監測、預警預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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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碼證

(詳看右圖)
梅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蕉嶺縣分所

主要職責

1、梅州市防雷設施檢測所蕉嶺縣分所(簡稱:蕉嶺防雷所)是蕉嶺縣氣象局的下屬事業單位,承擔蕉嶺縣的防雷減災技術工作。負責雷電監測、預警預報、檢測與防護技術研究開發服務等雷電業務。
2、組織實施蕉嶺地區雷電防護檢測、雷電防護工程、雷電災害調查分析鑑定、雷擊風險評估等服務業務。
3、組織開展雷電防護技術的科學實驗研究、產品開發研製、標準制定、技術指導、技術推廣和業務培訓,防雷知識科普宣傳。
4、組織重大雷電災害防護工程設計技術方案論證、開展雷電災害防護工程技術服務和技術諮詢。
5、完成縣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防雷法規

粵府[1999]21號
第一條 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省經濟建設的順利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並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防雷設施的建設進行監督和指導。
未設氣象行政主管部門的縣(市),其防雷減災工作由上一級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電力高壓線路、發電廠、變電站的防雷減災工作,由電力管理部門負責,並接受當地防雷減災機構監督。
第五條 建(構)築物防雷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設計和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設計、無證施工或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
第六條 新建防雷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防雷設施的技術標準和規範。
第七條 對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易燃易爆等高雷擊機率的場所的防雷設計實行審核制度,未經當地防雷減災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按經審核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防雷減災機構的監督。設計方案需變更的,應按原設計、審批程式報批。
第九條 各級防雷減災機構應依法對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設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十條 防雷設施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檢測時間為每年一次。油庫、氣庫、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設施,每半年檢測一次。檢測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應及時整改。
第十一條 防雷設施的使用單位要做好防雷設施的維護工作,發現問題要及時維修或報當地防雷減災機構處理。
第+二條 各級防雷減災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檢測工作制度,認真執行國家和地方的防雷技術規範,保證技術數據的真實、科學。
第十三條 各級防雷減災機構負責本地區的雷電災害調查和雷擊事故鑑定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建立相應的雷電災害調查制度,並把當年雷電災害情況報當地防雷減災機構匯總後,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其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處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防雷設施設計未經當地防雷減災機構審核合格,擅自開工的;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防雷設施未經當地防雷減災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拒絕當地防雷減災機構進行定期檢測,或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爆炸、人員傷亡和財產嚴重損失等嚴重雷擊事故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辦公地址

蕉嶺縣氣象局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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