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梁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梁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梁河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梁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辦公地址:梁河縣政務大廳4、5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或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範性檔案和相關政策;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縣級城鄉建設資金項目投資計畫並監督實施。
(二)指導城鄉建設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安全運營、應急管理;指導和監督城市建設管理及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農村人居環境治理、污水和垃圾處理設施建設;負責農村民居通用圖的設計及推廣:負責農村危房改造工程的監督管理。
(三)承擔城鎮保障性住房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城鎮保障性政策並指導實施;擬訂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年度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下達公共租賃住房、棚戶區改造項目資金並監督實施。
(四)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與產權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白蟻防治、危房鑑定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改革政策並指導實施。
(五)承擔監督實施工程建設標準的責任;負責工程建設標準化和造價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執行;擬訂地方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監督執行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六)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負責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對房屋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的活動進行監督執法: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的管理規定並指導和監督實施:負責組織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指導建設科技的推廣運用,推進建築節能、綠色建築、城鎮減排、裝配式建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綠色建築和裝配式建築及城鎮減排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節能項目;承擔建築工程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編制抗震防災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組織震後恢復重建工作:指導全縣城鄉建築風貌塑造,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組織或參與房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調查處理。
(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開展人民防空建設,配合參與搶險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有關工作;戰時組織開展城市人民防空襲鬥爭。
(九)根據我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人民防空戰備建設需要,編制人民防空建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編制城市戰時防空襲方案,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定防護措施、應急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人民防空指揮設施建設,開展防空襲演習、演練和人民防空民眾組織建設工作。
(十)承擔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制定人民防空宣傳教育方案並組織實施;制定人民防空設施開發利用發展規劃;協助州人防辦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計畫、技術和質量監管,按照規定負責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設計審查、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質量認可,指導城市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建設;負責縣級工程的開發利用和維護管理;參與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的計畫和項目報建聯審,負責人民防空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設;承擔人民防空信息系統信息資料庫建設工作;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報組網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戰時指揮通信、警報報知、情報報知工作;負責平時搶險救災和應對突發事件的指揮通信、警報報知等相關工作;負責通信警報、信息設施、設備的維護和管理。
(十二)負責管理縣級人民防空專項經費、資金和國防(人防)資產,編制人民防空經費預決算;負責人民防空建設經費和物資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十三)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擬訂城市管理綜合整治措施並組織實施;依法對違法建設、違規施工、占道經營、破壞城市公用設施等行為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做好對占道經營攤販的監管執法工作。
(十四)行使房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五)行使在城區內對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及製造影響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噪音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六)行使在集貿市場之外城區道路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流動兜售經營的行政處罰權。
(十七)行使對侵占道路(主幹道和車行道除外)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八)行使牲畜定點屠宰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
(十九)行使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占道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和占道販賣圖書、報刊、錄音錄像製品、雷射視(唱)盤等損害市容、阻礙交通和妨礙社會正常生活秩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行使對城市戶外廣告、招牌、燈箱等不規範使用漢字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和上級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催辦查辦上級安排的重要工作、局黨組會、局務會議定的事項;承擔機關文電、會務、機要、信息、保密、檔案、信訪、綜治維穩、綜合性檔案起草、新聞宣傳和政務公開、後勤服務及機關行政事務管理等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群團工作;負責統籌開展各類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負責機關人事、機構編制、幹部職工培訓及考核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綜合協調法治建設、普法宣傳、行政執法等工作;負責組織起草行業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負責“放管服”改革行政職權管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事項的政務公開工作;統籌協調各股室行政審批工作;負責部門財務預決算、機關國有資產管理和日常財務工作;負責單位財務會計制度建設、財務統計和資金(資產)監督管理以及績效評價、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工作;負責意識形態、黨風廉政建設日常工作。
(二)城鄉建設與執法管理監督股。負責擬定城市建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改革措施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指導和監督城市市政(城市道路、橋樑、排水、城市地下綜合管廊、海綿城市及污水處理、垃圾收集及處理、黑臭水體整治、城市照明等)公用(城市供水、燃氣、公廁)和園林綠化的建設及運營安全;負責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建設項目的審查申報,並參與竣工驗收;負責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園林綠化建設項目設計的初步審查;負責開展創建園林城市(縣城)、生態園林城市;指導市政公用基礎設施應急處置工作。指導鎮、鄉和村莊的建設管理工作;擬訂村鎮建設的政策、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農村危房改造;組織農村居民建房通用設計圖的設計和推廣;指導農村人居環境治理、小城鎮和村莊基礎設施建設、人居環境獎申報工作;負責村鎮建設業務的統計工作;參與移民建鎮、撤鄉並鎮、撤鄉建鎮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和有關指導協調與管理工作;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和傳統村落的調查申報及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市市政建設統計和村鎮建設統計工作;負責村鎮“一水兩污”建設工作;負責示範村的申報和建設工作。聯繫城市污水處理廠和自來水公司。
承擔重大行政決策和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工作,負責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執法稽查責任,制定執法稽查的相關規章制度並指導、監督執行;監督檢查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貫徹執行情況;組織對城鄉建設領域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專案稽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建立並管理稽查舉報、統計系統,受理投訴舉報並定期公布稽查工作情況。
(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綜合管理股。貫徹國家有關建設、人防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工程強制性標準,負責建設工程、人防工程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工程質量監督註冊、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備案管理工作。對全縣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管理;負責對各責任主體和有關機構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取證和核實,提出處罰建議;根據委託許可權,受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負責全縣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相關信息和數據的匯總統計和上報工作;負責組織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優良等級評定工作。負責對有關質量安全法律法規和施工現場文明施工管理規定的宣傳、貫徹落實;對全縣建築工程質量安全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制定建築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關鍵崗位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組織做好縣級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的評審及省級標準化工地評審申報工作;參與建築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受理對建築工程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制定、完善建築工程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查處違反國家有關建築安全生產強制性規範、標準條文的施工行為。
擬訂建築業的發展政策和規劃並指導實施;擬訂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施工許可、建設監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工程建設、建築業的行業發展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業施工企業、建設監理單位、項目管理企業、建設工程檢測機構的資質管理以及建築業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對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對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行業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活動;負責招標代理等招標投標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及備案工作;負責建立縣級統一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評標專家庫,並負責本行業專家的資格審查、篩選、推薦、培訓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監督管理;負責組織限額以上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建築業產值、增加值的分析、統計、上報工作;指導全縣城鄉建築風貌塑造;擬訂建築節能、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認真貫徹、實施、宣傳國家及有關部門在建設工程抗震防震方面的法規、政策,組織實施國家、省工程抗震防震方面的行政和技術法規;組織對現有房屋、工程設施和設備進行抗震鑑定與加固的技術管理;負責組織編制和指導實施城鄉抗震防災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對鄉鎮房屋建設的抗震設防進行業務指導;參與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建設、設施、設備的震害進行評估和經濟損失評定,對村鎮民房、特別是地震災區的民政民房建設的抗震設防進行指導;組織實施民房震後恢復重建工作。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政策,負責建設科技的推廣和成果轉化工作;承擔房屋牆體材料革新工作;制定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並監督執行;負責建築產品質量認證工作;執行建設工程通用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技術鑑定和行政調解;負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和工程造價專業技術人員的資質管理。
(四)住房保障和房地產業管理股。負責擬定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申報和下達城鎮保障性住房資金並監督實施;負責公共租賃住房和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工作;負責租賃補貼審核發放工作;負責縣級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化建設、計畫建設方面的統計和報送工作;研究起草城鎮住房保障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運營、管理、分配的地方性法規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公共租賃住房的管理和分配工作;受理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舉報、信訪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審計、審核工作;負責住建部門承擔的改善鄉鎮幹部基本工作生活條件工作職責。承擔縣棚戶區改造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負責房地產業市場的監督管理;擬定房地產市場監管和穩定房地產市場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擬定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負責房地產市場監測、分析、預警和調控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管理;指導房屋產權管理、危房鑑定工作;起草或擬定房地產開發、物業服務、房屋租賃、房屋交易、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白蟻防治、危房鑑定、房地產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執行;協助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工作;負責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房產信息查核報送工作;指導並監督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負責住房補貼發放審查工作;負責住建行業固定資產投資及GDP支撐指標分析、平安小區建設、房地產領域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外籍人員購房統計管理、房產信息數據管理等工作。
(五)人民防空辦公室。承擔組織指導編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專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職責;承擔指導人民防空指揮工程等單建式人防工程建設的立項報批職責;承擔參與城市新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的規劃和項目報建聯審職責;依法開展結建人防工程行政審批;承擔人防疏散基地的規劃建設職責;承擔人民防空工程技術檔案管理職責;承擔人防“結建”工程質量監管, 參與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及備案工作; 承擔指導城市進行地下空間開發建設職責;承擔人防工程的開發利用和維護管理職責; 承擔人防設計、監理、圖審、防護設備等企業的監督管理職責; 承擔指導“結建”工程平戰轉換職責;承擔推進人民防空建設與經濟建設融合發展方面貫徹執行職責;承擔人防行政執法和規範人防易地建設費的徵收和管理職責; 承擔人防學術理論研討和組織技術創新職責; 承擔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職責;承擔防空防災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普及進社區、進校園、進黨校、進企業、進機關“五進”職責;承擔防空防災知識、技能宣傳教育基地建設職責。
承擔戰時防空襲鬥爭人防指揮部組織指揮的綜合職能職責;承擔擬定人民防空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職責;承擔平時應急支援協調服務、綜合保障職責。承擔編制《城市防空襲方案》職責; 承擔與軍事機關、政府應急、國防動員成員單位的協調服務、綜合保障職責;承擔戰時防空、平時服務、應急支援的物質儲備,設備保障職責;承擔制定戰時疏散方案職責;承擔人民防空綜合實力統計職責;承擔人防部門平時防空防災訓練、演練的協調服務、綜合保障職責;指導人防專業隊的組建、訓練、演練;承擔全縣重要經濟目標單位的普查、登記、分類、報批職責;承擔指導重要經濟目標單位制定防護措施、應急方案並監督實施職責;承擔人防志願者隊伍的組建服務管理職責;承擔人防指揮所信息化建設職責; 承擔全縣人防綜合資料庫的規劃建設職責;承擔全縣人防組織指揮通信網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職責;承擔全縣防空警報報知網的規劃建設職責;承擔戰時指揮的通信、警報報知實施工作;承擔指導平時服務和應急支援的指揮通信、警報通信的組織保障職責;承擔將人防信息指揮網與軍隊指揮網相融合職責;承擔將公安天網、應急救災網、小區物業網等行業網路納入人防綜合指揮網職責;承擔組建人防衛星通信網路建設職責;承擔人防系統信息安全保密職責;承擔加強人防網路化、基地化、實戰化訓練的信息化條件下防空襲鬥爭核心能力建設職責。
梁河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下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機構規格為股所級。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的主要職責:
負責落實城管執法體制改革要求、依法履行城管職責;負責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負責制訂行政執法卷宗和台帳、檔案工作;負責重要執法活動安排;負責執法用車的調度管理;負責民眾舉報反映情況的協調處理工作;負責夜間建築施工許可,燃氣經營許可,城市道路挖掘許可,城市道路開口許可,建築裝飾裝修鋼鋁門窗施工安裝許可,城市道路建築施工臨時占用許可,銷售網點和其他項目設定占道許可,戶外廣告設定許可,城市綠化修剪、移植、砍伐、占用綠地許可審核工作,主要街道設定雨篷審批,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使(包括經過城市橋樑)審批,市政設施建設類審批。
負責組織起草行政執法的規範性檔案、規章制度和執法文書;組織或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和調研;負責行政處罰案件的審核、聽證、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工作;負責執法人員執法證件的申辦、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制訂年度法律、法規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對重大執法活動的對外宣傳工作,建立突發應急事件社會輿論導向處置機制,統一對外宣傳報導;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諮詢解釋,行政執法信訪處理工作;負責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案件審核及統計報表上報工作;負責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對口銜接、文書送接、執法協調工作;負責行政執法工作中的糾紛調處工作;負責承辦涉及綜合行政執法局的其他法律性事務。
負責行使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管理、建築市場、城市綠化管理、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依法決定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設施。行使房產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房屋拆遷、房地產開發、物業管理方面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在城區內對向大氣排放有毒有害氣體和煙塵及製造影響工作和居民生活的噪音污染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在集貿市場之外城區道路和公共場所擺攤設點、流動兜售經營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侵占道路(主幹道和車行道除外)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牲畜定點屠宰管理方面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未經批准擅自從事占道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和占道販賣圖書、報刊、錄音錄像製品、雷射視(唱)盤等損害市容、阻礙交通和妨礙社會正常生活秩序行為的行政處罰權。行使對城市戶外廣告、招牌、燈箱等不規範使用漢字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現任領導

局長:景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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