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世榮投河淹死案,發生於1811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梁世榮投河淹死案
- 發生時間:1811年
- 發生地點:貴州省
- 發生時期:清朝嘉慶十六年
案件記載
此案發生在清朝嘉慶十六年(公元1811年)。貴州省民梁世榮“因伊子梁三誆借伊戚李汪氏銀飾逃走,被李汪氏索討,愧忿投河殞命。”梁世榮的兒子梁三不務正業,到他親戚李汪氏處誆騙借得銀首飾後,挾物逃跑。李汪氏尋梁三不著,轉向其父梁世榮索還原物,梁世榮因子不肖羞愧忿激,投河自殺。案發後,經貴州司審理,查明李汪氏對梁世榮“並無威逼情狀”,但李汪氏“惟於其子借物,輒向其父索討,肇釁釀命”,正是釀成此樁命案的原由,故該司依《大清律例》之規定,將李汪氏照不應重杖收贖即將李汪氏判處杖刑,準其依例出錢贖罪。上報刑部,經覆核,認為原判“情罪允協”,予以照覆。刑部還認為死者梁世榮之子梁三不務正業,向親戚李汪氏“誆借銀飾逃走”,是致使其父“被索忿激自盡”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究與身犯奸盜致父母輕生者不同。”以前兒子因犯賭博等事致使父母自盡的案件都是比照“子貧不能養贍例”判處流刑。此案梁三因外逃未被抓獲歸案,刑部建議“將來緝獲梁三,似可仿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