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旅遊業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滿族自治縣旅遊業管理辦法
  • 地點:桓仁滿族自治縣
  • 類型:管理辦法
  • 內容:旅遊業管理
詳細內容,附則,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旅遊業發展,加強旅遊業管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建立良好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遼寧省旅遊管理條例》、《本溪市旅遊管理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為旅遊者提供遊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文化娛樂等綜合性服務的行業。
第三條 凡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從事旅遊業管理、旅遊開發與建設、旅遊活動組織及參與旅遊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風景旅遊管理部門是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行使旅遊業的規劃、管理、監督和服務職能,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業實行行業的全面管理。
計畫、建委、工商、物價、財政、稅務、勞動、保險、環保、林業、公安、安全、交通、土地、水務、文化(文物)、衛生、民族、宗教事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旅遊業行業管理工作。
第二章 旅遊資源保護與開發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資源是指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遊業開發利用,能產生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
第六條 旅遊資源的開發,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嚴格保護,合理開發,做到保護與開發利用相結合。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或擅自開發旅遊資源。
第七條 縣政府統一編制全縣旅遊業發展總體規劃。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與建設旅遊設施項目,必須符合文物、環境保護、風景名勝等法律、法規規定。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旅遊景區(點),旅遊設施,須經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按國家的基建程式到有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旅遊景區(點)對外開放,必須向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報縣政府批准公布,由縣物價部門核定票價後,方可接待遊客。
第九條 鼓勵投資者開發旅遊資源、興建旅遊基礎設施和服務設施;提倡各級政府、企業、社會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資體系。投資者可享受國家、省、市、縣規定的優惠政策。建立旅遊發展基金,促進旅遊資源和旅遊市場的發育成熟。
第三章 旅遊經營管理
第十條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從事旅行社、旅遊定點單位、一日游經營的單位。
第十一條 開辦旅行社業務,須向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同意後,按國家規定程式報批。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從事旅遊經營業務。
第十二條 旅行社應按國家規定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質量保證金。
第十三條 旅行社必須按照《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核定的業務範圍經營,不得塗改、偽造、出讓或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國內旅行社不得經營國際旅行社的境外旅遊業務。
國內旅行社接受國際旅行社經營的境外旅遊團隊"委託代理業務",必須經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雙方簽訂委託代理業務契約後,方可代理。
第十四條 旅行社與旅遊者必須依法簽訂書面旅遊契約,按契約約定提供服務,所提供的服務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旅行社接待旅遊團隊,須遵守旅遊定點制度。旅行社及其導遊員不得擅自安排旅遊團隊到非旅遊定點單位就餐、住宿、購物、娛樂、租用車船、醫療保健。
旅遊社必須為其組織的旅遊團隊的旅遊者辦理旅遊人身、財產意外傷害保險。
第十五條 旅行社必須聘用持有導遊員資格證書的導遊人員上崗服務;不得聘用未取得導遊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導遊。
第十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賓館、飯店、商店、娛樂場所、醫療保健點、旅遊景區(點)、旅遊車船公司(隊)、旅遊商品生產廠家,必須向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領取旅遊定點證書和標誌,方可從事旅遊團隊接待業務:
(一)符合規定標準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
(二)經考核合格的管理人員、專業人員;
(三)適合接待旅遊團隊的服務項目;
(四)健全的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
(五)符合標準的衛生消防條件。
第十七條 旅遊賓館飯店實行《旅遊飯店涉外營業許可證》制度。
旅遊飯店從事涉外經營,須經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領取《旅遊飯店涉外營業許可證》。未取得《旅遊飯店涉外營業許可證》的,不得接待境外旅遊者。
第十八條 旅遊飯店實行星級評定製度,申請評定星級飯店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星級飯店必須按照星級標準提供服務。
未被評定為星級的飯店,不得使用星級名義、稱謂和標誌進行宣傳、招徠遊客。
第二十條 旅遊景區(點)必須設定中英文對照說明牌和指示牌,各旅遊定點單位均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信息圖形符號。
第二十一條 旅遊定點單位、旅行社、一日游經營單位必須執行由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標準。旅遊經營者不準隨意壓價、提價,收費必須使用由財稅部門統一發放的專用票據。
第二十二條 在旅遊景區(點)從事旅遊經營車、船隻、索道、纜車必須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取得有關部門檢測合格後,由工商部門核發營運執照,方可運營載客。
第二十三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可對旅遊定點單位、旅行社、一日游經營單位進行服務質量檢查,達不到標準的,取消其接待旅遊團隊資格。
第二十四條 申請經營一日游的非旅行社單位,應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發給一日遊資格證書,方可經營: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有固定營業場所及必要的設施;
(三)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
(四)有專業管理人員和持有導遊資格證書的導遊員。
第二十五條 從事一日游的車輛和船舶,必須持有依法辦理的證照和一日游標誌牌,方可從事一日游運載服務。
從事一日游運載服務的車輛和船舶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國家交通、旅遊部門頒布的旅遊車輛、遊船服務質量標準提供服務;
(二)車(船)內應張貼包括一日遊行程表、線路價格、景點門票價格、旅遊投訴電話及遊客須知;
(三)車輛應按規定的旅遊線路遊覽、行駛;船舶必須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定員、水域、航線、停泊點航行和停泊。
第二十六條 凡從事旅遊經營單位要積極參與旅遊市場宣傳促銷,共同承擔宣傳促銷費用。
第二十七條 旅遊從業人員必須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熱情待客,精心服務,不得收受回扣,索取小費。
第二十八條 旅遊從業人員必須接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規範化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經考試合格並取得旅遊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後上崗。
旅遊從業人員必須保持儀容儀表整潔,上崗時應持有上崗證書,佩戴胸卡;使用標準國語。
旅遊從業人員必須為旅遊者提供符合規範的服務,不得損害旅遊者的利益。
第二十九條 旅遊經營單位必須配備相應的旅遊安全管理制度,強化旅遊安全管理。
對旅遊設施和遊覽點可能出現的危險情況必須設定警示標誌,並採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確保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
第三十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要經常會同有關部門對旅遊設施、遊船、旅遊車輛經常進行安全檢查,不合格的責令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條 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受到損害時,旅遊經營者應及時救護和查找,並要在24小時內上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禁止瞞報和漏報。
第四章 旅遊者權益保護
第三十二條 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旅遊經營者全面、真實地提供服務內容、標準、費用等有關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服務方式和旅遊商品,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銷售行為;
(三)按契約約定獲得質量與價格相符的服務,決定接受或不接受契約以外的有償服務;
(四)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受到尊重;
(五)人身、財產安全得到保障;
(六)法律、法規和旅遊契約約定的其它權利。
第三十三條 旅遊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尊重旅遊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二)自覺保護旅遊資源,愛護旅遊設施;
(三)遵守旅遊秩序和安全、衛生的規定,文明遊覽;
(四)損壞旅遊資源、設備、設施,按價賠償;
(五)法律、法規規定和旅遊契約中約定的其它義務。
第三十四條 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要求侵害的單位或個人停止侵害行為,賠償損失;也可向經營者所在地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後,必須立即審查,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1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告知投訴者和被投訴者,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必須在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書面告知投訴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章 旅遊監督
第三十六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旅遊行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合法證件,秉公執法,依法行政。
第三十七條 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行社、旅遊定點單位、一日游經營單位實行年度檢查,年檢不合格或不參加年檢的,取消其旅遊經營資格。
第三十八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遊從業人員上崗資格證書實行年檢制度。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的,取消其旅遊從業人員上崗資格。
第三十九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遊經營單位的開發、變更經營範圍、信譽等級、停業、吊銷許可證等,實行公告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旅遊經營單位要實行遊客監督卡制度,聽取遊客的意見,接受遊客的監督。
第四十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對旅遊廣告實行審查制。凡旅遊經營單位發布廣告,必須經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未經審查同意不得發布。
第四十一條 旅遊經營必須按規定向旅遊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統計報表。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國務院《旅行社管理條例》、《風景名勝管理暫行條例》、《遼寧省旅遊管理條例》、《本溪市旅遊業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妨礙旅遊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桓仁滿族自治縣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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