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仁滿族自治縣五女山山城保護管理條例是由桓仁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頒布的為加強對五女山山城的保護與管理的條例,於2004年4月20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桓仁滿族自治縣五女山山城保護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桓仁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 實施時間:2004年4月20日
- 目的:加強對五女山山城的保護與管理
簡介,管理條例,
簡介
2004年1月6日桓仁滿族自治縣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04年4月2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批准,於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
管理條例
桓仁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2004年4月9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五女山山城(以下簡稱山城)的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山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生產、經營、生活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山城保護範圍:山城內及城牆和山險牆的外牆基外,西350米、南100米、東150米、北100米以內。
山城建設控制地帶:由保護範圍四周向外延伸,東與南至大東溝桓龍湖,西至劉家溝村西哈達河,北至大東溝鄉路與201國道。
第三條 自治縣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是山城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
自治縣建設、規劃、計畫、財政、旅遊、公安、民政、工商、土地、環保、農業、林業、水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山城保護管理工作。
第四條 山城文物保護經費納入自治縣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條 山城保護規劃納入自治縣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山城保護規劃由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六條 山城建設控制地帶內嚴格依據保護規划進行管理,控制現存村屯規模。整治或拆除妨礙文物保護和環境風貌的建築。
第七條 山城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採石、採礦;
(二)伐木、毀林、墾荒;
(三)野炊、燒荒、燒紙;
(四)移動或破壞文物部門設定的標識。
(五)其它妨礙和損壞文物的行為。
第八條 山城保護範圍內保護現存地形、地貌和植被,禁止妨礙文物保護和損害環境風貌的任何建設。考古發掘,搶救災物及其它土木工程建設,嚴格按照規劃並逐級上報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九條 山城保護範圍內除執行山城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土、挖砂、埋墳造墓;
(二)摩崖石刻、塑立雕像、塗寫刻畫;
(三)林下種植、養殖;
(四)採藥、採摘野菜野果、折枝折花、拾柴、放牧、狩獵、攀岩;
(五)吸菸、燃放煙花爆竹;
(六)隨地便溺、亂扔垃圾;
(七)張貼或設定廣告;
(八)擅自設定商業網點、流動叫賣。
第十條 在山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發現文物,必須立即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並報當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由文物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予以制止,責令改正。對五女山山城的文物或歷史風貌造成破壞,尚不構成犯罪的,除賠償實際損失、恢復原狀外,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摩崖石刻、塑立雕像,未造成文物損壞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文物損壞的,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伐木、毀林的,處以毀壞林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墾荒的、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未造成林木或植被毀壞處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罰款;造成林木或植被毀壞的,處以毀壞林木或植被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塗寫刻畫的和第九條第(四)、(五)、(六)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的,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八)項規定的,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二條 文物管理人員和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監守自盜,徇私舞弊,造成文物損壞或流失,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4年4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