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縣自然資源局

桑植縣自然資源局

桑植縣自然資源局是桑植縣機構改革新組建的政府工作部門。

2019年3月14日,正式掛牌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桑植縣自然資源局
  • 成立時間:2019年3月14日
  • 辦公地址:桑植縣澧源鎮老觀潭社區新政府後棟
  • 性質:地方政府部門
  • 所屬地區:桑植縣
  • 所屬部門:桑植縣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宣傳、貫徹、執行土地、礦產、水等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按照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制定實施方案;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辦法;管理和監督縣域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方案並組織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推進以國土空間規劃為主體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等“多規合一”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和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負責城鄉規劃管理和“一書三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利用及儲備供應、礦產資源保護利用、規劃編制、基礎測繪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並提出縣級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和生態保護,做好耕地質量保護有關工作;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配合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地質工作;配合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專項勘查;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圖管理、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工作;負責測量標誌設立和保護;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地理空間資料庫統一建設;承擔全縣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共享工作;負責全縣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的統一獲取、處理、提供和套用。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全縣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負責集體土地徵收、徵用、房屋拆遷和補償安置管理;貫徹執行征地拆遷有關法律法規,組織擬訂全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制度、規定和配套辦法;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十五)根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委、縣人民政府授權,對鄉鎮政府及相關部門落實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組織處理涉及自然資源和規劃的人民民眾來信來訪工作;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行政執法工作,並對鄉鎮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政執法工作進行指導。
(十六)統一領導和管理縣林業局。
(十七)完成縣委、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最佳化有關行政審批流程、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自然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負責機關日常辦文、文電處理、會務組織、機要保密、信息報送、考勤管理、新聞宣傳工作;負責督查督辦、編輯年鑑工作;負責牽頭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重要檔案的起草和文稿的審核、印發;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外事及幹部出國(境)相關工作;管理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檔案和技術檔案;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受理、交辦、轉送、複查信訪人提出的信訪事項;負責統籌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信訪維穩、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工作。
(二)法規股。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契約等法律文書的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法治宣傳教育和依法聽證工作;推進自然資源系統依法行政、綜合協調、督促指導、政策研究和情況交流;承擔行政複議,歸口管理行政訴訟和行政裁決的有關工作。
(三)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股(測繪地理信息股、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股)。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負責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負責由縣級承擔的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人員培訓及上崗資格審查;承辦建設用地權籍及供地條件的審查工作;指導不動產登記資料管理。
擬訂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重大項目;建立和管理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執行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信用,管理測繪資質資格;負責測量標誌保護;擬訂地理空間數據安全保密工作制度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涉密測繪地理信息成果的運用;負責縣本級地圖審核、地圖管理和地圖市場監管,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提供地理位置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全縣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統一獲取、處理、提供和套用;承擔全縣地理空間數據匯集、共享工作,負責自然資源數據集中統一管理的信息化建設。
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等資源和地理國情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四)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股。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並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承辦土地使用權收回等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土地供應年度計畫;協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國有資產處置,負責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擬訂土地出讓方案並組織實施;負責委託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對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招標拍賣掛牌工作;負責土地出讓契約簽訂及管理;負責縣土地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國土空間規劃股。組織編制縣級國土空間規劃、各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縣本級“多規合一”工作。承擔“三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城鎮開發邊界紅線)、“五線”(紅線、藍線、黃線、綠線、紫線)的劃定、最佳化調整工作;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和提出用地規劃條件工作;負責全縣空間規劃數據成果管理,參與信息平台維護工作;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縣級城市設計相關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特色旅遊景觀保護規劃編制、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負責組織、指導、核查、考核村莊、工業園區規劃編制負責城鄉規劃市場監督管理、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的監督管理;負責國土空間規劃委員會日常工作。
(六)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組織擬訂土地利用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參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負責建設用地、臨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管理;負責土地地類轉用、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方案;負責全縣設施農用地管理工作。
(七)建設工程股。承擔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審查工作;負責建設項目規劃方案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實;參與相關規劃的編制與審查,參與建築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參與建設工程批後監管與規劃核實。
(八)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股(耕地保護監督股)。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參與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指導各鄉鎮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貫徹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九)地質勘查管理股。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和全縣地質工作;監督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專項勘查;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監督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等工作;監督地質資料的匯交、保管和利用,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礦業權管理股(礦產資源保護監督股)。執行礦業權管理政策,參與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縣級發證礦業權出讓、交易管理及審批登記工作;負責全縣採礦權、探礦權審批登記;調處縣級發證權屬糾紛;監督指導全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督促相關礦業權人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負責礦業權的查封、過戶等協助執行事項;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配合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及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負責全縣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及管理。
(十一)征地拆遷管理股。擬訂全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制度、規定和配套辦法;指導和監督縣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工作;負責對縣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費用的統一審核;組織協調處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中的矛盾糾紛。
(十二)行政審批與政務服務股。牽頭組織本部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對業務流程進行動態跟蹤和研究;牽頭組織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負責電子政務系統視窗管理工作;負責本單位對企業和個人辦理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受理、審核(審批)、送達、統計和綜合協調;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調研論證;負責有關行政審批和管理服務事項的政策諮詢、政務公開工作;負責做好“多規合一”線上審批與其他部門的業務對接;負責最佳化經濟環境工作。
(十三)財務與資金運用股。負責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使用、撥付及運用監督;擬訂部門財務、資產管理規章制度,負責編制和實施部門預決算和預算績效評價;負責政府採購(招標)的內部審計、國庫集中支付工作;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負責機關財務核算和日常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監督所屬各單位財務工作;負責機關政府採購和固定資產的統籌調配、處置等工作;參與自然資源領域工程項目的預決算評審及財務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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