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成立
2018年2月1日,桐柏縣召開監察委員會成立大會,並舉行揭牌儀式。
監察改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在全國各地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一、在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
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和
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
預防職務犯罪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
監察委員會主任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由監察委員會主任提請本級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監察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並接受監督。
二、監察委員會按照管理許可權,對本地區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
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
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
權力尋租、
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
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
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措施。
各地區、各部門要按照改革試點方案的要求,切實加強黨的領導,認真組織實施,保證試點工作積極穩妥、依法有序推進。
監察程式
監察對象對監察機關作出的涉及本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複審,複審機關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複審決定;監察對象對複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審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覆核,覆核機關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覆核決定。
複審、覆核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覆核機關經審查,認定處理決定有錯誤的,原處理機關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監察機構
桐柏縣紀委監察委實行統一管理的派駐機構13個,分別為:
縣紀委監委駐縣委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縣紀委監委駐縣政府辦公室紀檢監察組
縣紀委監委駐縣委宣傳部紀檢監察組
縣紀委監委駐縣教育體育局紀檢監察組
縣紀委監委駐縣衛生健康委員會紀檢監察組
縣紀委監委駐縣農業農村局紀檢監察組
縣紀委監委駐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紀檢監察組
縣紀委監委駐縣財政局紀檢監察組
縣紀委監委駐縣自然資源局紀檢監察組
縣紀委監委駐縣交通運輸局紀檢監察組
縣紀委監委駐縣人民法院紀檢監察組
縣紀委監委駐縣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縣紀委監委駐縣公安局紀檢監察組
監察範圍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
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
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現任領導
主任
劉彥
副主任
劉新、王世文
委員
張萍、賀修勝、羅士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