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柏縣國土資源局

桐柏縣國土資源局的前身是桐柏縣土地管理局,成立於1992年6月,1995年9月,桐柏縣房產處、房產交易所併入,更名為桐柏縣土地房產管理局,2002年3月,桐柏縣地質礦產局併入(2004年10月又分出),更名為桐柏縣國土資源房產管理局,2005年底實行垂直管理,房產業務分出,2010年7月桐柏縣國土資源局與桐柏縣地質礦產局合併,成立新的桐柏縣國土資源局,由政府職能部門轉變為政府工作部門,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的統一管理。局機關內設辦公室、人事勞資科、計財科、市場科、信訪科、礦產開發科、地籍管理科、徵收科、年租金徵收辦、紀檢監察室、老乾科、規劃科、耕地保護科、土地徵用科、地質環境科、地質勘查科、黨辦、政策法規科、測繪科等19個科室,下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地產交易中心、土地整理中心、土地儲備中心、土地房屋測繪隊等5個二級單位,下轄城關、城郊、吳城、月河、固縣、朱莊、大河、安棚、埠江、平氏、程灣、新集、淮源、回龍、毛集、黃崗、淮北產業集聚區所、安棚化工專業園區所等18個國土資源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柏縣國土資源局
  • 性質:政府機關
  • 地理位置:桐柏縣
  • 成立時間:1992年6月
職責調整,工作職能,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桐柏縣規劃控制區內新增建設用地的覆核驗收職責。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對鄉鎮政府及國土資源所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的直接查處職責。
桐柏國土資源局地址

工作職能

1、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
2、擬定全縣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礦產資源的規範性檔案;
3、編制和實施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
4、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的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權益,承辦權屬糾紛和國土資源違法案件查處工作;
5、貫徹落實國家耕地保護和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耕地保護、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檢查工作,確保耕地面積的增加;
6、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城鄉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登記工作;
7、按規定組織或參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轉讓租賃、交易、授權經營和政府收購儲備等工作,指導全縣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8、負責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上級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和報批工作;
9、依法管理全縣礦產資源的審批登記和發證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備管理和地質資料匯總、備案及上報工作;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採礦權評估結果;
10、組織、管理全縣的測繪工作;
11、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
12、承辦市國土局、縣委和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國土資源局設4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日常事務,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黨務、紀檢、監察、信訪、人事、編制、宣傳等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文秘、檔案、計生、工、青、婦及老幹部工作;負責目標管理和收集編報政務信息,制定機關內部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局內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相關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局機關及局統一核算的事業單位財務預、決算;負責局機關財務、會計業務事項及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統一核算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對下屬單位國有資產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負責局所屬單位的財務審計和監督工作;負責本單位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
(二)規劃耕保股
組織落實全縣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編制和實施縣級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國土資源專項規劃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計畫;開展全縣國土資源經濟形勢監測與分析,研究提出我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措施建議,參與全縣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承擔綜合統計和機關專業統計歸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落實全縣耕地保護政策措施,負責全縣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工作;指導全縣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有關政策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未利用土地整理、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等項工作;負責組織落實全縣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和新增耕地儲備庫建設。
(三)建設用地管理股
指導全縣用地審批管理工作;參與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用地事項的審查和協調工作;承擔報市、縣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和經縣政府報市政府審批的農用地轉用、徵用等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實施建設用地批後監管,指導和監督土地徵用的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轉讓行為;組織落實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負責報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四)地政地籍測繪管理股
擬定與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相配套的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糾紛調查處理規則以及權屬管理的實施辦法;組織全縣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管理地籍信息系統;調處跨鄉鎮和其他重大土地權屬糾紛;會同有關部門對規劃控制區內新增建設用地項目進行覆核驗收;負責編制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基礎測繪項目及大型測繪工程項目的審核、報批工作;監督管理地籍測量質量和確認地籍測繪成果;負責測繪成果的統一監督管理;承辦全縣各類測繪單位資格審核、認證的上報和測繪任務登記工作;負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市場管理,依法查處測繪違法案件。

人員編制


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為11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紀檢組長1名;中層領導職數4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1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

其他事項


(一)土地管理共同責任體系。國土資源部門全面負責土地管理工作,嚴格依法行政,對土地利用情況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準入標準和項目投資強度對各類擬建項目進行審查,提出項目用地的初步意見;城鄉規劃部門在城鄉建設規劃圈內,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提出具體項目用地的規劃意見;社保及民政部門加強對城市規劃區和農村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出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核意見書;林業部門加強對建設占用林地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的建設占用林地一律不予核准;農業部門加強對耕地尤其是基本農田的質量建設和管理,會同國土資源等部門做好對基本農田補劃的驗收工作;監察部門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加強對貫徹落實土地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做好查處土地違法違規案件工作;信訪部門加強對土地信訪案件的協調處理和督辦力度;公安部門依法配合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監督檢查工作。
(二)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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