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廬縣農村困難民眾住房即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

《桐廬縣農村困難民眾住房即時救助工作實施意見》是桐廬縣為進一步健全農村困難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完善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長效管理機制,根據《關於做好全省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即時救助工作的通知》(建村發〔2018〕347號)和《關於印發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相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浙建村〔2020〕57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桐廬縣實際,制定的實施意見。

具體內容,

具體內容

一、工作目標
按照“發現一戶、改造一戶”的原則,對縣民政局和縣殘聯提供的4類救助對象中的危房戶、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實施危房改造即時救助。做到即時發現、即時救助,切實保障低收入人群基本住房條件。
二、救助對象
全縣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家庭,均可申請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救助。
1.原有住房鑑定為C、D級危房;
2.符合縣民政局、縣殘聯等部門認定的農村低保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邊緣戶和困難殘疾戶等4類農村困難家庭。
三、救助程式
嚴格執行“先確認身份信息,後鑑定危房等級”的工作程式。各鄉鎮(街道)根據縣民政局、縣殘聯等部門認定的農村困難家庭名單逐戶開展危房鑑定工作,將居住在C級 和D級危房的困難家庭列為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即時救助對象。
1.列為救助對象後,落實鄉鎮(街道)、村兩級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和徵求民眾意見。
2.符合條件且公示無異議的,鄉鎮(街道)要及時組織救助對象填寫《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申請表》並簽訂《桐廬縣農村困難家庭接受救助承諾書》,同時給予辦理農民建房審批手續。在實施改造前救助對象要與有資質施工單位或農村建築工匠簽訂施工契約,救助對象要與所在村委會簽訂《農民建房“拆舊建新”承諾書》,採取置換或長期租用方式的須簽訂附有置換或長期租用雙方房屋所在村意見的置換或長期租用協定。
3.在實施改造過程中,各鄉鎮(街道)要明確告知救助對象改造標準,充分發揮村級組織及駐村幹部作用,每月開展不少於1次的危房改造進度督查和質量安全巡查。建立健全退出和準入工作機制,引導救助對象量力改造、理性建房,對違反救助承諾書要求的以書面檔案通知限期整改,仍無法整改到位的可不予補助,但各鄉鎮(街道)必須根據省、市要求完成“人解危”和“房解危”的工作任務。
4.縣住建局會同縣財政局、縣民政局、縣殘聯等部門對鄉鎮(街道)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匯總覆核,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標準。鄉鎮(街道)要按“一戶一檔”要求建立紙質檔案資料,同時將電子檔案錄入全省農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統。
5.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完成並經鄉鎮(街道)、村兩級驗收合格後,縣住建局會同有關部門對救助對象的危房改造、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覆核。鄉鎮(街道)整理完善“一戶一檔”資料,並報縣住建局備案。
四、改造方式
各鄉鎮(街道)要依據困難家庭的困難程度、行為能力不同,實施分類救助,具體可採取新建、修繕、置換以及提供公租房等類型實施改造。在具體改造過程中,對缺少辦事能力的家庭,鄉鎮(街道)、村要主動參與危房改造,可以由村建設集體資產性質的公屋為困難民眾提供長期租用,或者受委託由村集體實行代建代辦。
五、救助標準
(一)面積標準。新建房屋不得超過相關職能部門合法審批的農村建房各項指標。修繕房屋,不得超過現有住房面積修繕。
(二)質量標準。以消除各類質量安全隱患為前提,確保救助住房“安全、實用、衛生、經濟”。新建戶建築層數原則上不得超出2層,在農居點新建房屋可以按照農居點建設規劃控制層數。修繕和置換改造完成後,房屋安全鑑定需達到B級以上。
(三) 資金補助標準。根據不同改造方式與困難類型進行分類,為鼓勵新建,避免改造房屋出現再次返危,救助資金向新建戶適當傾斜。
1.縣級以上補助資金:低保戶、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新建和置換按42000元/戶補助,修繕戶按37000元/戶補助;低保邊緣戶新建和置換按32000元/戶補助,修繕戶按27000元/戶補助;長期租用按17500元/戶補助。
2.鄉鎮(街道)配套資金:鄉鎮(街道)對於新建、修繕和置換戶統一按13000元/戶進行配套補助,長期租用按2500元/戶配套補助。
六、資金保障和管理
(一)資金撥付要求。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專項資金一律通過鄉鎮(街道)公共財政服務平台,按照“鄉鎮(街道)錄入、部門審核、財政核定、銀行發放”的財政涉農補助資金管理和發放流程進行流轉。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即時救助補助資金按照“當年改造、按時補助”的方式實施,本年度救助資金與鄉鎮(街道)配套資金分階段撥付。每年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即時救助對象核准後,縣財政局根據進度情況分批核撥救助資金,保證項目動工時先按審批補助額度撥付30%比例的補助資金,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付清全部餘額。受委託由村集體或鄉鎮(街道)實行代建代辦且承擔所有改造費用的,經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對象同意,按程式通過驗收後,補助資金可撥付至組織實施的村集體或鄉鎮(街道)賬戶。實際改造費用少於補助資金的,村集體或鄉鎮(街道)應將剩餘補助資金髮放至農村困難民眾住房救助對象。
(二)落實危房鑑定費用。2021年起農村困難家庭危房鑑定費用由縣財政按 1000 元/戶/次補助鄉鎮(街道),由鄉鎮(街道)自行委託符合資質的鑑定機構開展鑑定工作,鑑定補助費用與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補助資金一併撥付。實際鑑定費用不足1000元/戶/次的,縣財政按實際鑑定費用撥付。
(三)規範資金使用。除慈善助殘危房改造資金及其他有明確政策規定的資金外,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補助資金與《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規範異地搬遷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19〕28號)中明確的有關異地搬遷補助資金不得疊加使用。已享受過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的困難家庭需要再次實施危房改造的,不得二次享受本補助政策,屬地鄉鎮(街道)應採取多種方式切實保障其住房安全。
(四)落實資金保障。縣財政局負責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專項資金的籌集和撥付。各鄉鎮(街道)嚴格按本實施意見要求落實配套資金。
(五)成立工作專班。各鄉鎮(街道)要建立相應的工作班子,明確專人負責困難家庭危房改造的組織實施和房屋建設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工作,做到職責明確、責任到人、抓好落實,確保工作任務的圓滿完成。
本實施意見自2022年1月26日起施行,由縣農村困難家庭住房救助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讀,原桐政辦〔2021〕4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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