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桐城市人民檢察院
- 主要職能:反貪、反瀆、公訴、案管、督查
- 檢察長:江晨
- 地址: :桐城市文昌大道附近
機構設定,主要領導,主要職能,機構榮譽,
機構設定
截止2013年底,本院共設二級機構十四個,分別是:辦公室、政治處、反貪污賄賂局、偵查監督科、公訴科、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科、控告申訴檢察科、民事行政檢察科、檢察技術科、孔城檢察室、法警大隊、案件管理辦公室、預防職務犯罪科。
桐城市人民檢察院
主要領導
黨組書記、檢察長;江晨
黨組副書記:胡平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華朝暉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楊賢斌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方勝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王執斌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餘輝
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劉文革
主要職能
1、刑事案件偵查權。偵查權是國家的專門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收集、審查證據,揭露、證實犯罪,查獲犯罪嫌疑人並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權力。《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的偵查權主要適用於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批准和決定逮捕權。憲法第三十七條和刑訴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
3、公訴權。公訴權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依照法律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犯罪的權力。除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外,刑事案件都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4、立案監督和偵查監督權。立案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監督的權力。人民檢察院通過立案監督,依法糾正和防止公安機關有案不立或者以罰代刑的現象,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追究。偵查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審查偵查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和移送起訴案件中對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權力。
5、刑事審判監督權。刑事審判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刑事審判活動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以及作出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實行監督的權力。
6、對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管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權。
7、民事審判監督權。民事審判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民事審判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的權力。
8、行政訴訟監督權。行政訴訟監督權是人民檢察院對審判機關的行政訴訟活動是否合法,以及作出的判決、裁定的合法性實行監督的權力,其中包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提出抗訴的權力。
9、預防職務犯罪職能
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指示精神,各級人民檢察院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在黨委統一領導下,黨政齊抓共管、職能部門協調參與,各負其責,檢察機關專門預防與社會預防有機結合的社會化預防職務犯罪網路。
機構榮譽
2018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在慶祝改革開放40周年之際,為桐城市人民檢察院記集體一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