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管理辦法》共十七條 ,自2018年7月7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7月7日
辦法全文,起草說明,

辦法全文

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桂林市國有石刻的保護,規範石刻保護資金的上繳、使用和管理,根據《桂林市石刻保護條例》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國有石刻保護資金是從國有石刻所在景點、景區、公園的經營者的經營收入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的專門用於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的資金。
第三條 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上繳、管理和使用,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上繳、管理和使用按照“依法上繳、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範、高效使用。
第五條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上繳、管理和使用應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凡國有石刻所在景點、景區、公園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上繳國有石刻保護資金。
第七條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按國有石刻所在景點、景區、公園的經營者每年經營收入的4.58‰上繳。
第八條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由國有石刻所在景點、景區、公園的經營者直接上繳市財政部門。
桂林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上繳和管理工作。
第九條 桂林市國有石刻保護資金按年上繳,國有石刻所在景點、景區、公園的經營者應當在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申報上年度的經營收入和應繳納的國有石刻保護資金,並按財政部門相關規定足額上繳國有石刻保護資金。
第十條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由財政部門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國有石刻保護。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上繳應當按照相關規定使用財政票據。
第十一條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的用
途和範圍使用,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部門預算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者坐支;未經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國有石刻的日常巡查和維護;
(二)新建、改建和擴建國有石刻保護設施;
(三)購置和維修與國有石刻保護有關的設備;
(四)國有石刻保護的科研、新技術開發、示範與推廣;
(五)國有石刻保護的宣傳;
(六)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與國有石刻保護有關的其他開支。
其中(一)、(二)和(三)的開支合計,不得少於當年國有石刻保護資金支出總額的70%。
第十二條 市、縣(區)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國有石刻保護資金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在資金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現違紀違法問題線索,應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國有石刻所在景點、景區、公園的經營者不按規定申報當年的經營收入和應繳納的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由財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不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由財政部門督促補繳應繳的資金。
第十五條 國有石刻保護資金使用單位截留、擠占、挪用國有石刻保護資金或者不按本辦法規定的用途使用國有石刻保護資金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對相關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或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7日起施行。

起草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就《桂林市石刻保護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石刻保護條例的必要性
桂林,位於廣西東北部,地處湘桂走廊的西南端,它既是風景優美的山水生態名城,又是令人嚮往的國際旅遊勝地,還是國家第一批歷史文化名城。古往今來人們驚嘆于山水的奇妙,紛紛將美好的歷程和內心的表白鐫刻在各處石崖上,希望能與青山綠水長存不滅,形成了“看山如觀畫,游山如讀史”的罕見山水人文景觀。這些石刻,起始於隋唐、興盛於宋、低落於元、復興於明清,有資料記載的摩崖石刻和摩崖造像就達2000餘件,形成了“摩崖殆遍 ”、“諸山無一無摩崖”的奇觀,在國內石刻中首屈一指,獨樹一幟,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此外,還有眾多石刻散落在各縣區和鄉村,它們見證著歷史的變遷,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研究提供了十分寶貴的資料。然而,斗轉星移,隨著時代的發展,這些石刻也歷經劫難,遭遇了自然毀損和人為破壞,尤其是近十多年來,我市城市建設和旅遊發展突飛猛進,桂林石刻保護面臨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主要表現在:一是石刻保護的管理機制有待加強和完善。桂林石刻分布較廣,管理主體責任不明晰,有的是景區景點,有的是文化部門,有的屬於國有,有的屬於私人,在管理機構設定、經費保障、設施建設、監管措施等方面缺乏針對性,特別是對散落在鄉野間的石刻更是缺乏保護辦法。二是受自然和人為破壞情況日益嚴重。因我市石刻大多在露天石崖上,長期受裂隙、溶蝕、風化等自然因素破壞,此外,石刻周邊一些企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和廢水也對石刻造成了嚴重破壞,不少重要石刻在近10年時間裡已變得面目全非。三是部分景區景點的違規行為也在危及著石刻的安全。如石刻周邊開辦餐館、燒烤、娛樂和燒香拜佛地等。四是石刻保護和文化旅遊宣傳教育結合不夠。桂林石刻是體現桂林深厚歷史文化底蘊的重要載體,具有極高的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但目前對桂林石刻開展的文旅項目、愛國主義教育、廉政教育及民眾性宣傳活動較少,廣大市民及遊客對桂林石刻這一歷史文化瑰寶知之不多。五是石刻保護專門隊伍人才奇缺,對石刻保護的研究開展少。
綜上所述,在認真分析總結我市石刻保護現狀的情況下,研究制定符合桂林實際和特色的石刻保護條例,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緊迫的。
二、《條例(草案)》起草的過程
根據《2016年桂林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畫》安排,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市人大教科文衛委、法制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以及市文新廣局、法制辦等相關部門負責《條例(草案)》起草工作,成立了條例起草組、審核組、專家論證組,明確工作目標和責任。
我委作為提案人,一是進行了石刻的檔案調研。除利用去年文物保護法執法檢查成果外,還認真蒐集了全國各省區制定的有關石刻保護方面的法規,反覆研究,充分借鑑好的經驗,並認真學習領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掌握其法律精髓。二是廣泛開展實地調研。與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文新廣局組成2個調研組,由石春蓮、趙德明兩位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帶隊,分赴洛陽龍門石窟和重慶大足石刻調研。併到市內石刻較為集中的景區和縣區進行實地調研。三是召開座談會。採取請進來走出去的辦法,多次就《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廣泛聽取專家論證,聽取市人大各專委和工作機構意見,聽取有關職能部門和有關縣區基層文保機構的建議。四是積極向自治區人大尋求支持和幫助。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王躍飛親自擔任桂林石刻保護立法起草工作組的“總顧問”,對石刻立法工作進行全程指導。《條例(草案)》形成後,及時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徵求意見並認真進行修改。最後,潘永建副主任又兩次主持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研究討論,形成了今天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五章四十五條,分為總則、保護管理、合理利用、法律責任、附則,需要說明的問題主要有五個方面。
(一)條例名稱
為更好的突出地方立法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結合我市石刻保護工作實際,將《條例》名稱確定為《桂林市石刻保護條例》。
(二)明確政府職責,引導社會參與
石刻保護工作需要社會各方力量共同參與,其中“政府主導、社會參與”是石刻保護的一項基本原則。
1、《條例(草案)》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石刻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石刻保護工作協調機制,將石刻保護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同時,鼓勵單位、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石刻保護工作。
2、《條例(草案)》明確了職能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本級區域內的石刻保護工作,同時對保護職責做了具體規定。
3、突出了石刻保護地方特色。針對我市石刻分布零散的實際情況,規定了石刻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職或兼職文物保護員負責石刻保護工作。
(三)關於石刻保護管理的具體要求
1、《條例(草案)》明確了市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應當制定石刻的具體保護措施,並制定相應的保養、修繕、研究、利用計畫。
2、對石刻本體的保護及其周邊的建設管制、生態保護、環境治理等進行了規定,設定了石刻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最低參數。
3、對在石刻保護範圍內墾荒種植、開山採石、餐飲燒烤等十一類破壞石刻的行為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並規定了已在石刻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不得違法排放大氣污染物和污水。
4、明確了對自然風化嚴重,瀕臨毀損的石刻本體的搶救性保護規定。
5、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就石刻保護工作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匯報。並對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四)關於石刻合理利用的具體要求
桂林石刻作為文化載體,蘊含了大量歷史、文化、宗教、藝術、民俗等內容,《條例(草案)》充分體現了石刻保護與創建國際旅遊勝地緊密結合的特色,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鼓勱發展文化旅遊,挖掘石刻文化內涵。
1、鼓勵旅遊企業、景區景點推出具有桂林石刻歷史文化特色的旅遊項目。
2、規定文物保護管理機構應當發掘、展示石刻的歷史、文化、藝術和科學價值,發掘石刻在開展愛國主義教育、革命傳統教育、廉政教育和弘揚民族精神等方面的作用,支持桂林石刻傳拓技藝的傳承發展。
3、規定了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石刻博物館、石刻資料庫共享平台及石刻數位化展示系統建設,加強石刻文化的宣傳普及,採取多種形式促進石刻文化走進大眾文化生活。
(五)細化了法律責任,強化對違法行為的追究,增強了法規的可操作性
經我委和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多次調研,借鑑外省好的經驗和做法,廣泛徵求自治區人大以及社會各界意見並多次論證反覆修改,法規草案各項規定與上位法一致,且符合我市實際,具有較強的現實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經基本成熟,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以上報告,請連同法規草案一併審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