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公安局

桂林市公安局

繼中國解放之後,1949年的11月13日,在武漢市組建的中共廣西省委決定,由原武漢市公安局秘書處長徐江萍、原河南省漂河市公安局長柯德夫分別擔任桂林市公安局正、副局長。由中共中央華中局(後改為中南局)抽調革命老區幹部及南下工作團、華北大學、武漢華中團校、武漢市公安局訓練大隊等單位的部分人員,組成桂林市公安工作隊(屬南下工作團第二大隊),同月下旬,隨解放軍南下,12月1日前後抵桂林市,在市軍事管制委員會領導下,接管國民黨廣西省會警察局,籌建市公安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林市公安局
  • 所在城市:桂林市
  • 屬性:政府機關
  • 局長:陳榮茂
歷史沿革,建國初期,文革之前,文革時期,文革之後,領導信息,主要職責,

歷史沿革

建國初期

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
12月8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成立,徐江萍任局長,侯暮寒(四十九軍保衛部副部長)、柯德夫任副局長,局址設在八桂路20號(1950年3月6日遷榕湖北路39號,12月10日遷中山北路265號,1957年1月遷回八桂路20號,1981年大門改為三多路3號)。
1950年2月,市政府公安局設定培義、八桂、鳳北、東江4個分局和將軍橋直屬分駐所、麗君、白龍、文昌、西門、北站、桂花、灕江、六合、鳳北路口9個派駐所,桂林南、北火車站、將軍橋、穿山水上等4個檢查站。同年4月,派駐所增至18個:將軍橋、南門、文昌、陽橋、西外、白龍、百梓、榕城、麗君、伏波、三皇、北外、北站、東洲、上關、下關、六合、灕江。9月成立西郊派駐所。
1952年7月,各派駐所改為派出所,撤銷八桂、培義、鳳北、東江4個分局,改在4個城區政府內設治安股,協助市政府公安局指導各派出所工作,同年8月,市郊區工作委員會成立,市政府公安局派科級幹部任工委委員兼公安特派員,並在東、南、西郊區政府設治安組,撤銷西郊派出所。
1954年4月撤銷東洲、麗君派出所,8月,市政府公安局增設郊區分局,撤銷3個郊區治安組,年底撤銷城區治安股。

文革之前

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公安處
1955年8月8日,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更名為廣西省桂林市公安局(簡稱:市公安局)。
12月,城區調整為百梓、榕城、白龍、陽橋、南門、三皇、北站、東江、灕江9個派出所。1958年2月,成立奇峰、甲山、屏風、穿山4個郊區派出所(10月這4個所撤銷)。7月,市公安局更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公安局。9月,成立瓦窯派出所(後改平山派出所)。1960年1月,成立機場派出所。7月,市公安局和專署公安處合併為桂林公安處,撤銷郊區分局,成立奇峰、甲山、清風、屏風4個郊區派出所。
1961年1月,恢復桂林市公安局,同時增設雁山派出所,8月,恢復郊區分局。
1964年4月,撤銷郊區清風、屏風、甲山、奇峰4個派出所,在郊區各人民公社設公安員,受郊區分局和公社雙重領導。
1965年5月,成立園林派出所

文革時期

桂林市公安局軍事管制委員會、桂林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 、桂林市革命委員會公安局
1966年未,因“文化大革命”,市公安機關處於癱瘓。
1967年2月,駐桂部隊對市公安局實行軍管,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桂林市公安局軍事管制委員會(簡稱市公安局軍管會)。1968年3月,成立中國人民解放軍桂林市公檢法軍事管制委員會(簡稱市公檢法軍管會),市公安局軍管會改名為市公檢法軍管會公安局小組。4月14日,成立桂林市革命委員會,內設政法部。
1l月,市公檢法大部分幹警集中參加鬥批改學習班,留下少數幹警和軍管會人員組成辦公室(又稱秘書組)、政工組、保衛一、二、三組。
1969年12月6日,市革命委員會政法部改為人民保衛組,形成兩個牌子(市公檢法軍管會、市革命委員會人民保衛組)一套人馬。
1973年7月9日,中共自治區黨委、革委、廣西軍區決定撤銷對公檢法的軍管,桂林市公檢法的軍管人員於9~10月陸續撤回部隊。
1973年12月,成立桂林市革命委員會公安局。翌年,局機關各級機構逐步恢復,

文革之後

桂林市公安局
1975年4月4日,更名為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市公安局。1979年12月,成立象山、秀峰、疊彩、七星4個城區公安分局。
1981年5月,城區增設桂青、三里店、蘆笛派出所,郊區增設拓木、二塘、大埠、甲山、穿山、大河、朝陽派出所。7月,陽朔縣公安局業務歸市公安局領導。1982年2月,城區增設麗君派出所,郊區增設草坪派出所,1984年1月,臨桂縣公安局業務歸市公安局領導。1990年12月,桂林市公安局轄象、秀峰、疊彩、七星、郊區分局(共23個派出所)和陽朔、臨桂縣局(共24個派出所)。

領導信息

局長:
陳榮茂
副局長:
李 傑
副局長:
副局長:
紀委書記:
副局長:
副局長:
副局長:
謝 堅
副局長:
周 雲
政治部主任:
交警支隊支隊長:

主要職責

公安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區委、區政府、上級公安機關的指示,指導全區公安工作。
(二)掌握全區公安工作情況和有關信息,綜合分析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治安情況,研究新形勢下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提出對策措施。
(三)負責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偵察,對境內外敵對勢力、反動社團、黑社會組織等的偵控和基礎調查工作。
(四)主管全區各類刑事案件、經濟案件的偵查和禁毒緝毒等工作。
(五)指導全區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企事業單位保衛組織的建設,負責經濟民警隊伍的管理。
(六)主管並指導全區公安機關的安全防範工作,依法管理戶籍、居民身份證、槍枝彈藥、危險物品和特種行業,組織、協調對重、特大治安事件和突發性事件的處置工作。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七)組織實施對來本區的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以及重要會議、大型活動的安全警衛工作,負責對全區公安機關警衛業務的指導。
(八)主管全區出入境工作。
(九)主管全區城鄉道路交通安全,處理交通事故,維護交通秩序,組織實施對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等,負責本區轄區國道和省道的交通管理工作。
(十)主管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內河水上治安管理。
(十二)負責全區消防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消防監督。
(十三)組織實施全區公安科技工作;規劃全區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建設;負責全區技術防範工作和社會公共安全產品的管理。
(十四)負責對全區的國際網際網路、計算機專用安全產品、重要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申辦網咖等的管理,依法查處涉及計算機系統的違法犯罪案件。
(十五)管理全區公安機關經費、通訊、裝備、被裝等保障工作。
(十六)負責全區公安隊伍建設、民警教育訓練和宣傳等工作。
(十七)分析隊伍狀況,研究制訂全區公安隊伍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負責警務督察;監督全區公安機關執法活動;查處違紀案件。
(十八)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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