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東縣氣象局

桂東縣氣象局是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物工作,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管理本行政區域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東縣氣象局
  • 局長主:李峰
  • 副局長:曹麗娟
  • 紀檢員:何倫開
領導分工,主要職責,

領導分工

李 峰:局 長 主持全面工作。
曹麗娟:副局長 負責氣象業務工作。
何倫開:紀檢員 負責紀檢、行政執法、氣象科技產業服務。

主要職責

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依履行氣象主管機構的各項職責。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事物工作,依法保護氣象探測環境,管理本行政區域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組織管理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監督有關氣象法規的實施,承辦市氣象局和人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對社會的承諾時限:
1、提起行政訴訟期限有三種情況:①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起訴訟或者自由選擇訴訟的案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②必須先提起行政複議(複議前置)或者當事人選擇行政複議後訴訟的,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③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立案期限。人民法院接到訴訟狀後,須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提出抗訴。
3、第一審期限。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作出第一審判決。遇到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延長。
4、提起抗訴的期限。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須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須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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