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東縣審計局

桂東縣審計局是桂東縣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桂東縣審計工作的政府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桂東縣審計局
  • 地址:桂東縣
  • 性質:政府機構
  • 下設機構:辦公室
主要職責,班子成員,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1.對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在縣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3.對我縣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4.對我縣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5.對我縣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6.對我縣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7.對我縣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8.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10.除《審計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審計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11.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12.根據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隸屬關係或者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關係,確定審計管轄範圍。
13.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其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14.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班子成員

郭貞輝:局長
扶良華:副局長
郭 銳:副局長
郭漢庭:紀檢組長
陳元旦:總審計師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處理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以及審計機關管理制度的起草;負責局務會、局長辦公會的會務、記錄和會議紀要的整理工作;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畫,負責指導本局計算機審計輔助軟體的開發套用和審計統計工作;負責宣傳、信息、新聞發布和機關文電處理、保密、信訪、檔案管理等工作,編寫《大事記》;辦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對審計工作提案及質詢的答覆事項;審核與覆核局機關業務股室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罰決定書、審計建議書;對局機關審計業務質量進行抽查;負責辦理機關編制、幹部任免、人員調配、工資福利、考核獎懲、教育培訓、專業技術職稱考評、人事檔案管理有關工作;負責局機關的財務工作,管理審計事業經費;負責本局目標管理考核工作;負責機關精神文明建設和後勤、接待工作。
(二)經貿審計股
擬定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總體方案,匯總審計結果;負責對縣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縣地方稅務局系統稅收征管情況以及預算外資金的審計;負責對鄉、鎮政府的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負責審計縣財政局、縣地稅局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狀況;組織財稅系統行業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
按照審計署的授權,組織對國有金融機構的審計;負責審計地方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對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批准發行的證券、社會募集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負責對縣屬國有企業或縣政府規定的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工交商貿企業及其下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及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組織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三)行政事業外資審計股
負責審計與縣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縣委機關、縣人大機關、縣政府機關、縣政協機關、縣法院機關、縣檢察院機關和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房改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負責審計縣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組織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對內部審計的指導和監督。
負責對分工範圍內的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的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扶貧開發、資源環保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
按照國家審計署和省審計廳、市審計局的授權,組織完成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任務;組織對境外機構、企業和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縣政府有關規定,對縣屬建設項目的概算執行、決算以及資金的來源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縣直各部門管理的固定資產投資、施工企業的財務收支;組織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
(五)經濟責任審計股
依據有關規定負責對縣直各部門、縣屬企事業單位以及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負責對鄉、鎮黨政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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