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欣法則(Gresham's Law) 指在實行金銀雙本位制條件下,金銀有一定的兌換比率,當金銀的市場比價與法定比價不一致時,市場比價比法定比價高的金屬貨幣(良幣)將逐漸減少,而市場比價比法定比價低的金屬貨幣(劣幣)將逐漸增加,形成良幣退藏,劣幣充斥的現象。在任何市場競爭中,突破基本底線的惡性競爭必然導致商品質量的整體降低,是格雷欣法則不斷演繹成為現實的核心。
如果有這樣兩位麵包師傅:一位賣的麵包鬆軟香甜,餡料可口,童叟無欺;另一位賣的麵包則乾癟粗糙,缺斤少兩,搞不好還是過期產品,但是價錢卻比第一位低一半,你認為哪一位師傅的麵包會熱賣?
答案並不一定如大家所想像的一定是第一位。為什麼?這就要引出格雷欣法則。
格雷欣法則是一條經濟法則,也稱劣幣驅逐良幣法則,意為在雙本位貨幣制度的情況下,兩種貨幣同時流通時,如果其中之一發生貶值,其實際價值相對低於另一種貨幣的價值,實際價值高於法定價值的“良幣”將被普遍收藏起來,逐步從市場上消失,最終被驅逐出流通領域,實際價值低於法定價值的“劣幣”將在市場上泛濫成災,導致貨幣流通不穩定。
大多數人都有過這樣的經歷,當錢包里既有新錢又有舊錢的時候,大家都願意把舊錢花出去買東西,留下“新票”。道理很簡單,出於對新錢的偏好。從這種偏好中,就出現了格雷欣法則的萌芽。
400多年前,英國經濟學家格雷欣發現了一有趣現象,兩種實際價值不同而名義價值相同的貨幣同時流通時,實際價值較高的貨幣,即良幣,必然退出流通--它們被收藏、熔化或被輸出國外;實際價值較低的貨幣,即劣幣,則充斥市場。人們稱之為格雷欣法則,亦稱之為劣幣驅逐良幣規律。
這一法則是以托馬斯·格雷欣爵士(1519一1579)的姓氏命名的。格雷欣是英國著名的金融家、慈善家,是皇家證券交易所及格雷欣學院的創建者。由於他對貨幣與交易方面的事宜了如指掌,因此成為英女王伊利莎白一世改革貨幣制度的主要軍師,業務包括與佛蘭德的商人議定皇室貸款、購買軍備以及偷運黃金進英國。他家境富裕、地位顯赫,曾經兩次邀得英女王成為他的座上客。
格雷欣於1560年提出了這個法則之後,就變成了一個貨幣史上的著名人物。
自從人類給金錢以一定的幣值時起,這一法則就起作用了。
追溯到古羅馬時代,人們就習慣從金銀錢幣上切下一角,這意味著在貨幣充當買賣媒介時,貨幣的價值含量就減小了。古羅馬人不是傻瓜,他們很快就覺察到貨幣越變越輕。當他們知道貨幣減輕的真相時,就把足值的金銀貨幣積存起來,專門用那些不足值的貨幣。這個例子說明:壞錢把好錢從流通領域中排擠出去了。為控制這一現象的蔓延,政府發行了帶鋸齒貨幣,足值貨幣的邊緣都有細小的溝槽。如果貨幣邊緣的溝槽被挫平,人們就知道這枚貨幣被動過手腳。
進入了紙幣流通的時代,貨幣的不足值性更加明顯,國家也必須有更加有力的手段保障其法償性。也正是在這時,格雷欣法則開始受到一些學者的質疑。事實上,沒有良幣出現,或者有強有力的政府禁止良幣的使用,劣幣也不能一直使用下去。
問題的根源在於,劣幣驅良幣並不是產生於競爭的前提條件下。每一套貨幣的發行,都是由國家強制人民接受的,儘管付款的一方很樂意使用劣幣,但收款的一方卻不會甘願接受,只有在國家能保證收款方接受的劣幣能夠繼續流通的時候,劣幣才能得以繼續存在,這條規律才能繼續起作用。
換句話說,如果國家濫用發行貨幣的權利,通過“劣幣驅良幣”的把戲來掠奪民間財富,這個過程可以說是強政府消費自己的信譽的過程。當這個消費過程超過了一定的限度的時候,人民也是有可能拒絕所謂的法償貨幣,通過自由的選擇使得貨幣自發地建立新規律的。
格雷欣定律雖然是貨幣、金融領域內的著名定律,但在商業領域也有一定的泛化傾向,比如我們在開頭所提到的例子。
後來,人們就用這一法則來泛指價值不高的東西會把價值較高的東西擠出流通領域,主要指假冒偽劣產品在多種渠道向正牌商品挑戰,並具有膨脹、蔓延的趨勢。
比如說,在軟體市場上的經濟秩序和法規約束尚不完善時,或者不能很好協調工作時,盜版軟體影響正版軟體的製作、銷售等,從而危害軟體業健康發展的趨勢。這種趨勢雷同於“劣幣驅逐良幣”,可稱為“盜版驅逐正版”,是一種非正常的市場狀態。
除了商業和金融領域,在社會上的其他領域中也存在這樣的現象。
一位從國外學成歸來的醫生,標準的“海歸”,就職於某市某家大醫院。該醫生不僅醫術高超,而且醫德高尚,工作兢兢業業、盡職盡責。僅有這些,還就罷了,此醫生有一“怪癖”,或者說,從國外帶回來了一個“壞毛病”,就是從來不“笑納”病人私下主動遞上來的“紅包”,這還得了,馬上就激起了大多數醫生們一致的憤怒。
於是,最後由院方出面,將這個醫生下了崗,解除了聘用契約。當然,根據中國大陸多年來的豐富鬥爭經驗,不是簡單的讓他一走了事,還扣了幾頂不大不小的帽子,言明這個醫生工作一向不稱職、不能勝任醫生的神聖崗位,弄得這位醫生下崗後四處求職不得,只好又被迫遠走他鄉,重新出國另謀他路。
二十世紀,義大利產生了一位最偉大的作家、思想家卡爾維諾。卡爾維諾寫道:在一個人人都偷竊的國家裡,唯一不去偷竊的人就會成為眾矢之的、成為被攻擊的目標。因為在黑羊群中出現了一隻牡羊,這隻牡羊就是“另類”,一定會被驅逐出去。
在一個缺乏良好秩序和約束體制的環境裡,劣幣驅逐良幣,稗子戰勝水稻的機制,帶給整個社會的會是什麼?這個問題值得我們每一個人深思。
這樣,當硬幣與可兌換紙幣混用時,它們的良劣如何區分呢?
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A. Marshall,1842-1924)在其《貨幣、信用與商業》一書中寫道:"'可兌換的'紙幣--即肯定可以隨時兌換成金幣(或其它本位硬幣)的紙幣--對全國物價水平的影響,幾乎和面值相等的本位硬幣一樣。當然,哪怕對這種紙幣十足地兌換成本位硬幣的能力稍有懷疑,人們就會對它存有戒心;如果它不再十足兌現,則其價值就將跌到表面上它所代表的黃金(或白銀)的數量以下。"顯然,硬幣是良幣,可兌換紙幣是劣幣。在正常情況下,兩者完全一樣,但當紙幣兌換成硬幣發生困難時,其名義價值就會貶值,嚴重時就會發生"擠兌"。這時,紙幣被賣方拒收,流通困難,從而迫使其持有人不得不擁擠地向發行銀行要求兌換硬幣。這種情況,實際上宣告格雷欣法則的失效,即已經不是作為劣幣的紙幣代替硬幣,而是相反,人們將持有硬幣以代替紙幣。在這裡,賣方也從消極被動地接受劣幣轉變為主動地拒收。
再如,二戰後,布雷頓森林體系國際貨幣制度下,美元與黃金掛鈎,規定黃金官價為每盎司35美元。這樣,美元以黃金作後盾,開始順利地在全球流通。但隨著美元由"美元荒"轉變為"美元過剩",外國商人在同美國做生意時,就漸漸願意接受黃金而不願意接受美元。這時,各國政府和中央銀行也紛紛向美國要求以美元兌換黃金。最終,迫使美國宣布停止以官價兌換黃金,導致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這也是紙幣形式的美元被拒收和造成各國向美國"擠兌",從而出現格雷欣法則失效的事例。
從上述可知,硬幣與可兌換紙幣混用時,格雷欣法則仍在發生作用,但其風險增大,即當劣幣驅逐良幣的作用發揮到極端時,往往就會走向反面,造成格雷欣法則失效,並促使賣方主動採取拒收行為。
在信用領域的“格雷欣法則”即失信者得利,守信者失利的現象。是由於我國處在經濟體制轉型期,舊的信用制度被破壞,新的信用制度又未建立而造成的。
在當前牙買加國際貨幣體系下,黃金非貨幣化,世界各國的貨幣都蛻化成第二代的不可兌換紙幣。這時候,兩種紙幣的良劣如何區分呢?已知區別金屬貨幣良劣的標準是按它們的實際價值。但是兩種紙幣都是貨幣符號,無法比較價值,只是紙幣購買商品時卻有實際購買力,這就成為它們的實際價值。其理論依據就是一價定律。它是說:"在商品經濟中,相同(同質、同量)商品,如不計算交易費用,在各地應以同一價格出售。"反過來說,同一價值的貨幣,如不計算交易費用,也應在各地買到等量的商品。外匯交易中的購買力平價說,就是一價定律的直接延伸。因此,根據紙幣所購得商品的多寡或外匯匯率的高低,就能判斷出它們的良劣。例如,美元與人民幣相比,美元是良幣,人民幣是劣幣;人民幣與港元相比,人民幣是良幣,港元則是劣幣。
當幾種不可兌換紙幣同在一地流通時,就會發生令人費解的格雷欣法則逆反現象,即出現"良幣驅逐劣幣"的貨幣現象。這可以有下列多個事例加以證明:
1.解放戰爭時期,陝甘寧邊區政府發行了自己的"邊幣",但是始終不能驅逐國民黨政府的"法幣"。由於邊區經濟十分弱小,所以邊幣是劣幣,而法幣是良幣。在邊區與國統區交界地帶,兩種貨幣都在使用,但商人一般直接使用法幣在邊區購買商品,或者在邊區貿易中出售商品後儘量直接收取法幣。這樣,在邊區貿易中法幣就部分地代替了邊幣使用,明顯是"良幣驅逐劣幣"現象。 2.深圳特區在建立初期,曾經允許港元、外匯券和人民幣三種貨幣同時流通。在深圳的商店中大部分商品也是三種標價,從收回貨幣的情況看,港元大約占30%,外匯券占20%。這樣,也說明作為良幣的港元和外匯券就把人民幣從流通領域驅逐出50%,也出現了"良幣驅逐劣幣"現象。 3.上世紀90年代蘇聯解體,盧布曾三改面值並嚴重貶值,從原來的約0.65盧布兌1美元貶值到5000-6000盧布兌1美元的悲慘境地。因此,在我國與俄羅斯的邊境貿易中,雙方商販均樂意用人民幣而不接受盧布。這裡,人民幣是良幣,盧布是劣幣,顯然也是"良幣驅逐劣幣"的現象。
不過總體而言這種逆反現象都出現在良幣與劣幣不是同一發行體的時候,因此是否是格雷欣法則的逆反現象人們對此有很多爭論。
對於格雷欣法則的逆反現象,如何從理論上加以解釋?我國經濟學家爭論不休,其實是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不可兌換紙幣沒有實際價值,其流通規律與硬幣流通規律剛好相反,所以對硬幣說是劣幣驅逐良幣的規律,就反過來變成良幣驅逐劣幣的規律。這種觀點未能解釋清楚紙幣與硬幣兩者流通規律相反的道理。他可能引用馬克思論物價對金幣與紙幣不同關係的話作論據。原話是"已知商品的交換價值。流通的金量決定於金的自己價值,而紙票的價值卻決定於流通的紙票的數量。流通的金量隨著商品價格漲跌而增減,而商品價格卻似乎是隨著流通中紙票數量的變動而漲跌"。雖然,馬克思在這裡清楚說明金幣與紙幣對決定物價的相反作用,但並不能據以說明格雷欣法則的逆反現象。
第二種觀點認為表面上"良幣驅逐劣幣"的現象,實質上仍是格雷欣法則的要求。不過這是從出售商品的商人角度立論,改變原來從買方角度作解釋。所以,在不兌換紙幣作為流通手段時,使用哪種貨幣已經不再取決於購買者的意願,而是轉變為出售者的強制要求--不付良幣就不賣給你好東西。
我們認為,第二種觀點符合使用貨幣歷史,即:使用硬幣→使用硬幣與可兌換紙幣→使用不可兌換紙幣;與其相應,使用貨幣者的行為也逐步轉變,即:買方主動用劣幣購物→買方繼續用劣幣購物但賣方開始主動拒收→賣方主動要求接受良幣拒收劣幣。因此,良幣驅逐劣幣只是劣幣驅逐良幣在新環境中的新形式,是同一定律的正反兩面。
這樣,根據我們研究,格雷欣法則並非只與"劣幣驅逐良幣"等義。該定律的全過程其實應當包括三個歷史階段,即:劣幣驅逐良幣階段--格雷欣法則失效的混亂階段--良幣驅逐劣幣階段。在這些階段中,買賣雙方行為的主動性也有相應的轉變。這種行為的轉變完全符合奧地利經濟學家米塞斯(L.E. Vonmises,1881-1973)所說"經濟理論就是一般的人類行為的理論"。所以,經濟學許多規律可以從人們的合理行為中找到解釋。只有這樣理解,才符合對該法則全面和科學的認識。
企業在員工薪酬管理方面的"格雷欣法則"有諸多具體表現:
1.在同一企業,由於舊人事與薪酬制度慣性等,一些低素質員工薪酬超出高素質員工,從而導致低素質員工對高素質員工的"驅逐"。
國企在此方面尤其如是。一家經濟效益頗佳的國有上市公司曾向作者敘述發生在該公司難解之"結":該公司年人均薪酬18000元左右,一般員工尤其是一線員工薪酬水平遠超出本行業同類企業,但核心員工尤其是少數關鍵崗位員工薪酬卻較多低於市場水平。該公司欲引進若干素質較高的計算機專業畢業生,按現行薪酬制度,每月薪酬只能略超出 1000元,但市場水平卻在3000元左右。因此,儘管公司對高素質計算機專業畢業生有強烈祈求,卻總未能如願。作者在為一些民企作薪酬設計諮詢時發現,幾乎每一民企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低素質員工薪酬超出高素質員工,因而高素質員工被低素質員工所"驅逐"。差別主要在於,在一些國企,低素質員工對高素質員工的驅逐甚至具有系統性;而在民企,這只是薪酬管理的"例外"。
2.在同一企業,由於舊人事與薪酬制度慣性等,一些低素質員工與高素質員工薪酬大體相當,從而導致低素質員工對高素質員工的"驅逐"。
此種情形可看作上述第一種情形的特例。
3.在同一企業,由於舊的人事與薪酬制度慣性等,雖然高素質員工薪酬超出低素質員工,但與員工對企業的相對價值不成比例。
現階段,這是低素質員工對高素質員工"驅逐"的一般情形。設在某企業有Q與P兩位員工,前者是高素質員工,後者為低素質員工,令員工P對企業的相對工作價值為1,則員工Q對企業的相對工作價值為3,但員工Q的薪酬只有員工P的1.5倍。這裡權威的參照系是市場薪酬水平,當我們說高素質員工薪酬水平較低,其實主要不是其與低素質員工薪酬水平的比較,而是其與市場薪酬水平的比較。抽象地說,當我們作企業兩類員工--低素質與高素質員工--薪酬比較時,聯繫市場薪酬水平,存在著以下兩種情況:
其一,儘管較之低素質員工,高素質員工的對企業的相對價值在薪酬上未得到充分體現,但其薪酬與市場水平相當。國有電信、銀行、電力等行業,因其具有壟斷性質,就在一定程度上如是。高校作為計畫經濟體制的最後避難所,亦在很大程度上如是。此種情形在競爭性行業極為少見。
其二,低素質員工的薪酬超出市場水平,高素質員工薪酬低於市場水平。本文側重分析的即為此類情形。
婚戀角逐中的格雷欣法則(劣幣驅逐良幣)
所謂劣幣驅逐良幣,就是在兩種實際價值不同而面額價值相同的通貨同時流通的情況下,實際價值較高的通貨(所謂良幣)必然會被人們熔化,輸出而退出流通領域;而實際價值較低的通貨(所謂劣幣)反而會充斥市場。
假定優男A,劣男B,美女C
若從資源配置來看,A C結合實屬大快人心。然而現實並非如此簡單。
A男因自身稟賦或客觀條件好,選擇面比較廣,“吊死在一棵樹上”的機會成本過大,而B男則相反,可能是“一無所有”,索性“孤注一擲,拚命一搏”。這樣B男在追求美女C的努力程度上顯然會大於A男,而C女只能憑藉對方的行為表現來評判其愛戀自己的程度。往往會被B男刻意粉飾的“海枯石爛,一心一意”的傾慕和忠誠而迷惑,被B男拖入婚姻的“圍城”。於是婚戀角逐畫上了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