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礦產企業電子計量產量稅收監控系統管理辦法》是格爾木市人民政府2009年1月1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格爾木市礦產企業電子計量產量稅收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 地點:格爾木市
- 類型:地方法規
- 內容:電子計量產量稅收監控系統管理
格爾木市礦產企業電子計量產量稅收監控系統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我市礦產企業電子信息監控系統(以下簡稱監控系統)的順利推行和正常運轉,進一步加強礦產企業稅收管理,規範資源開採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格爾木市礦產企業電子信息監控系統推行工作實施方案》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的要求,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凡格爾木市轄區內證照齊全、依法取得開採資格的破產品生產企業,均應納入監控系統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可分期分批進行。
第三條 監控系統推廣套用和管理工作由格爾木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具體工作由市推行礦產品電子計量產量稅收監控系統工作領導小組(格政辦[2008]93號)組織實施。
第四條 監控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格爾木市電子稅收監控中心負責,電子稅收監控中心設在市地稅局。市推行礦產品電子計量產量稅收監控系統工作領導小組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專題會議,及時研究解決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五條 各相關職能部門和各涉礦開發區及行委應樹立上下一盤棋的思想,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共同維護電子稅收監控系統的正常運轉。
第二章 運行保障
第六條 監控設備屬國有資產,各礦產企業對監控設備負有保管義務,各企業法定代表人為管理責任人。監控設備安裝後,各破產企業對監控設備負責以下管理負責:
(一)保證設備安全,防止丟失、被盜和人為損害設備。該系統屬於精密高科技產品,各礦產企業不得隨意打開控制箱,嚴禁進行敲擊、高溫烘烤、水淋等有損設備的操作。
(二)保證設備安全正常用電,設備用電必須與生產用電保持一致,使用同一供電線路。嚴禁人為斷電或破壞監控設備,該系統具有自動報警功能,斷電後故障信息將自動報告至管理人員。
(三)保證系統信號線路的安全和通暢,傳輸光纜是稅控項目中數據和圖像傳送的基礎,各礦產企業有義務對稅控項目傳輸光纜進行保護,要確保廠區內的光纜及桿路正常,一旦出現掛斷光纜或撞斷桿路的情況,應立即撥打10000號和市地稅局電話進行申告,並安排專人保護好現場,等待搶修人員。同時,損壞通信光纜的企業,要支付相應的搶修費用。
(四)企業內安裝的各種傳輸和監控設備,屬於專業設備,各企業不得挪用、移動或拆除,由此引起數據採集不上者,各企業要承擔相應責任並接受相應處罰,對於損壞的設備要照價賠償。
第七條 各礦產企業不得私自更改稱重組件的安裝結構,不得私自更換生產線及出料設備。需要進行生產改造的,須向市電子稅收監控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監控中心必須在3個小時內做出決定,經批准後企業方可進行生產改造。同時,對進行生產改造造成稅控設備損壞或需更換新的電子稅控設備的,所產生費用由企業自行承擔。
第八條 各礦產企業要為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維修以及例行檢查工作人員和售後服務人員提供工作便利,以保障設備的正常、精確運行。
第九條 電子稅收監控系統工作人員負責遠程礦業產量監控系統的管理、保護與具體操作。要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科學文化知識,熟悉礦產資源管理業務,熟練掌握感測裝置操作技能;嚴格執行操作規程,不擅自改變操作程式;及時掌握礦業動態信息,障礙報警排查及時,做到記錄準確並按規定上報礦業產量;嚴格按照保密許可權設定功能,嚴禁私自調整信息數據,原始記錄要保持準確性、連續性。
第十條 市電子稅收監控中心於每月月終後3個月工作日內計算出各礦產企業實際生產量,將實際生產量匯總報表及時上報市政府,並報送市財政局、開發區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鹽湖管理局、市統計局等部門;各類報表須由地稅局主管局長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十一條 電子稅控的運行維護費用列入市級財政預算。
第三章 稅費管理
第十二條 資源稅及流轉稅運用查定徵收方式,以計量系統記錄的產量為準,以產控銷 ,以銷控稅。企業所得稅運用核定所得的徵收方式。
第十三條 市電子稅收監控中心於每月月終後3個工作日內,根據監控系統的產量監控數據,統計出各礦產企業上月的監控產量,並及時告知各礦產企業。同時,扣除生產過程中所含水分及廢渣後,計算出實際產量。礦產品所含水分及廢渣的扣除,採取比例扣除法和據實扣除法兩種,具體由技術監督部門確定。礦產品廢渣或所含水分的扣除比例按照相關礦產品技術指標標準執行,超過技術監督部門核定標準部分,須由技術監督部門和稅務部門共同核實後據實扣除。並按計量單位編制月(季)產品確認表。年末,根據企業自行申報期末庫存和稅務部門現場測量期末庫存進行礦產品產量和銷量確認。
第十四條 產品銷售的確認方法:
當期銷量=產品期初庫存+本期產量—產品期末庫存。
當期核定銷售收入=當期銷量×單位計稅價格。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部門計算出上月實際產量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確定其銷售收入和應納稅額。
第十六條 各礦產企業應根據主管稅務部門計算出的上月銷售收入和應納稅額,按時申報並繳納稅款。逾期不申報、不繳納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七條 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對礦產企業實施分類統一管理,確定專人負責,做好本轄區礦產企業的日常檢查、產量核實、稅款計算和徵收工作,並配合售後服務人員進行日常維護、故障排除等工作。
第十八條 電子計量稅收監控系統稱重部分需經法定檢定機構檢定合格後,如企業申報產量與監控產量相同,按申報產量納稅,如企業申報產量小於監控產量則按監控產量申報納稅。
第十九條 市電子稅收監控中心進行產量核定時,應由市稅務部門填寫《礦產企業產量核定通知書》並加蓋公章送達企業。對核定產量有異議的企業在《礦產 企業產量核定通知書》下達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電子稅收監控中心,經雙方討論不能解決的問題,可向市國稅局、市地稅局提出複議。
第二十條 市電子稅收監控中心在每月月終後3個工作日內把通過監控系統測算出的各礦產企業礦業產量報送市國稅局、市地稅局,由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對每月各礦產企業礦業產量進行匯總比對後,在5個工作日內將信息反饋給電子稅收監控中心。
第四章 違規處罰
第二十一條 由於技術原因或其他客觀原因,應安裝監控系統但未安裝的,由稅務部門進行產量核定,核定後方法可參照同地區、同行業、同規模已安裝監控設備礦產企業的產量、單價等進行核定。
第二十二條 由於以下人為因素造成的數據傳輸終端或偏差的,除由稅務部門進行產量核定外,稅務部門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給與相應處罰,責令其立即恢復。恢復期間產量按最近30天的最高產量核定,情節嚴重的,提請相關部門切斷生產用水和供電,進行停產整頓;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一)人為斷電,造成監控數據無法正常傳輸的,責令其立即回復供電。
(二)人為遮蓋攝像頭或變動攝像頭監控角度,造成監控圖像失去意義的,責令其立即恢復攝像頭原監控狀態。
(三)人為禁止控制櫃無線信號發射,造成傳輸中斷、數據丟失的,責令其立即恢復正常狀態。
(四)人為破壞監控系統,包括剪斷感測器、控制櫃、攝像頭任意一處迴路,或使用外力等造成系統損壞,數據無法正常傳輸的,由礦產企業承擔更換或維修監控設備的全部費用。
(五)因保管不善(不管是礦產企業內部所為還是外部所為),造成設備丟失,數據無法正常傳輸的,由礦產企業承擔更換監控設備的全部費用。
(六)私自更改稱重組件的安裝結構,私自更換產成品出料系統或更換生產設備,造成稱重組件稱重數據出現偏差,影響正常產量監控的,責令限期修復,並承擔全部費用。
(七)其他人為因素造成稅控設備無法運行的。
第二十三條 各礦產企業因季節性停產或設備大修停產的,須向監控系統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進行。
(一)短期(一周內)停產的,須向市電子稅收監控中心提出電話申請,但要保證監控系統數據正常的傳輸。
(二)停產超過一個月,需恢復生產的,須向市電子稅收監控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過核實後提交地稅部門批准,同時,要保證監控系統數據正常傳輸。
(三)因其他原因,需停止對車間電力供應的,也要保證監控系統數據正常傳輸。
(四)私自停產,中斷數據傳輸的,停產期間產量按最近30天的最高日產量核定。
第二十四條 稅收監控中心將各礦產企業提供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等證件複印件作為原始數據輸入監控系統,作為礦產企業生產管理的依據。企業申報請求核減的廢渣、廢料等相關資料以及核實後的實際生產量數據也必須全部錄入系統。如企業請求停產、維修及技術改造的,應提交書面報告並建檔,在核減核實實際生產量時考慮企業實際情況予以核算;設計企業的核心技術和生產流程錄像等檔案資料,工作人員要妥善保存,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外傳,企業檔案僅對礦產企業和涉及單位提供查詢服務。
第二十五條 根據本辦法有關規定,對礦產企業進行處罰的,應由稅務部門填寫《礦產企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加蓋公章。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電子稅收監控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