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爾木市爭取專項資金國債資金獎勵試行辦法(修訂)
隨著我市爭取各項專項資金、國債資金規模的逐年擴大,現有爭取專項資金、國債資金獎勵辦法已不能適應當前發展的需要。為進一步調動各單位、各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加大向上爭取資金工作力度,促進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結合我市實際,現將爭取專項資金、國債資金獎勵辦法修訂如下:
一、獎勵對象
爭取專項資、國債資金的市屬各單位、各部門。
二、獎勵範圍
1、向上級業務部門爭取到的各類國債資金、專項資金。
2、向上級業務部門爭取到的各類無償資金和實物資產。
3、各項政策性資金不在獎勵範圍內。
三、獎勵原則
1、激勵先進原則。對爭取資金多的單位予以重點獎勵。
2、際到位原則。以當年實際到位資金為計算獎勵資金的依據,對上年已下達指標,但資金未到位的結轉下年計算。
3、兼顧公平原則。對於非項目資金爭取單位獎勵,綜
合考慮各部門各單位工作職責和工作性質的不同,承擔工作任務的繁重程度和對項目資金爭取工作的支持力度以及單位的努力程度等方面確定其獎勵額。
四、獎勵標準
1、向上級業務部門爭取到的各類國債資金、專項資金、無償資金和實物資產按照3‰獎勵。
2、在享受普通職工獎勵的基礎上,對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獎勵另按照正職和副職不高於職工平均獎勵額的二倍和一倍再分別給予獎勵。
3、兩個單位共同爭取的專項資金,其獎勵資金由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按爭取資金額的6:4分成;三個或三個以上單位爭取的專項資金,其獎勵資金由主辦單位和協辦單位按爭取資金額的4:6分成,其餘60%部分的獎勵資金由各協辦單位平均分配。
4、爭取專項資金和國債資金與上年相比增長率超過30%的單位,另按增長額的1‰予以獎勵。
5、對下屬單位的獎勵由各主管局根據單位的獎勵額和下屬單位爭取資金額的努力程度綜合考慮,統籌安排。
五、獎勵資金來源
獎勵資金列入當年財政預算,由市財政局撥付。當年的獎勵資金額原則上不超過當年的財政預算,如超過年度預算,由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對獎勵方案進行調整後,報市政府審定。
六、其他
1、向上爭取資金獎勵是否屬政策性資金由市財政局、市發改委負責界定,年底由市屬各部門填寫《向上爭取專項資金和國債資金登記表》,並附申報到位資金的下達資金檔案、會計憑證及資產調撥單等相關資料,市財政局、市發改委根據各申報單位出具的相關資料審核認定後提出獎勵意見。
2、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執行,以前制定的向上爭取專項資金、國債資金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3、本獎勵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