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河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根河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根據呼倫貝爾市委、市政府批准的《根河市機構改革方案》(呼黨辦發〔2019〕6號),制定本規定。

根河市退役軍人事務局(簡稱市退役軍人局)是根河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中共根河市委員會退役軍人事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退役軍人局,接受市委退役軍人事務工作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

市退役軍人局貫徹黨中央關於退役軍人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呼倫貝爾市委及根河市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加強黨對退役軍人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根河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所屬部門:根河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根河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信息,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關於退役軍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優撫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落實退役軍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優撫相關政策及退役軍人特殊保障政策要求。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範和價值導向。
(二)負責退役軍人安置工作。負責計畫分配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離退休幹部、退役士兵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及隨遷隨調家屬的移交安置工作。負責自主擇業、自主就業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工作。
(三)指導退役軍人培訓就業工作。組織指導退役軍人教育培訓工作,協調扶持退役軍人和隨軍家屬創業就業。
(四)負責退役軍人待遇保障工作。組織協調落實移交地方的離退休軍人、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軍人醫療保障、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
(五)負責傷病殘退役軍人服務管理和撫恤工作。制定有關退役軍人醫療、療養、養老等機構的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相關工作。組織指導軍供服務保障工作。
(六)組織指導全市擁軍優屬工作。負責現役軍人、退役軍人、軍隊文職人員和軍屬優待、撫恤等工作。
(七)負責烈士及退役軍人榮譽獎勵、軍人公墓管理維護、紀念活動等工作。依法承擔英雄烈士保護相關工作,審核擬列入全國、全區、全市重點保護單位的烈士紀念建築物名錄。總結表彰和宣揚退役軍人、退役軍人工作單位和個人先進典型事跡。
(八)負責維護退役軍人權益工作。指導並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開展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職能轉變。市退役軍人局應加強退役軍人思想政治工作和服務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集中統一、職責清晰的退役軍人管理保障體制,協調各方力量更好為軍人軍屬服務,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讓軍人成為全社會尊崇的職業,褒揚彰顯退役軍人為黨、國家和人民犧牲奉獻的精神風範和價值導向,更好地為增強部隊戰鬥力和凝聚力做好組織保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檔案運轉、信息宣傳、政務公開、內部督查、會務、安全、保密、機要、檔案、財務、內部審計、統計、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後勤保障、固定資產管理等政務事務性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擬訂退役軍人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落實退役軍人管理保障基礎設施建設標準。指導和監督退役軍人事業資金管理。承擔退役軍人事務系統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二)綜合業務室(思想政治和權益維護、移交安置和創業就業管理、擁軍優撫和褒揚紀念)
承擔退役軍人思想政治、輿論宣傳、總結表彰、榮譽獎勵和信訪工作,配合做好指導退役軍人黨建工作,監督檢查退役軍人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
承擔退役軍人權益維護和有關人員的幫扶援助工作。
承擔計畫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符合安置條件的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崗前培訓等任務。承擔移交地方的軍隊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和隨遷隨調家屬的移交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落實移交地方的離退休軍人、符合條件的其他退役軍人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住房保障工作。管理軍休保障單位,負責軍休保障工作。
承擔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復員幹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年度計畫的擬訂並組織實施,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檔案審核、接轉、存放,組織開展創業就業促進和教育培訓等工作,指導開展有關中介服務工作,協調落實退役軍人社會保險等待遇保障工作。
協調指導落實全市擁軍優屬、撫恤優待、醫療保障等工作。承擔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傷病殘軍人相關工作。指導有關退役軍人醫療、療養、養老等服務保障機構以及軍供保障機構落實規劃政策。協調指導隨軍隨調家屬創業就業。
承擔烈士褒揚、紀念設施管理保護和英雄烈士保護等相關工作。擬訂軍人公墓建設計畫並做好管理維護工作,開展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設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群團等工作。

人員編制

市退役軍人局行政編制5名。班子科級領導職數3名(1正2副)。
市退役軍人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信息

本規定由市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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