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關於“三農三牧”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三農三牧”工作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健全農牧業綜合執法體系建設。指導鄉鎮開展有關工作。
(二)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研究擬訂農村牧區社會事業發展規劃,承擔農村牧區社會事業發展方面的調查研究,參與相關政策的制定,統籌推動發展農村牧區社會事業、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指導農村牧區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
(三)統籌推進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牧區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指導農牧民合作經濟組織、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牧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負責農牧業信息化建設和交流合作。研究制定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農牧業品牌。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運行,開展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統計和發布工作。指導農牧業和農村牧區信息化有關工作。牽頭開展農牧業對外合作工作。組織開展農牧業地區間經濟技術交流合作,組織實施有關農牧業國際合作項目。
(五)負責農村牧區相關科研及技術推廣。擬訂農牧業農村牧區涉農涉牧科研、技術推廣規劃和政策。指導農牧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推動農牧業科技體制改革創新和產學研協作體系建設。負責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開展農牧業新品種保護工作。
(六)指導農牧業和農村牧區人才工作。組織有關部門指導農村牧區、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職業技能教育和開發工作。負責新型職業農牧民、農牧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七)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和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承擔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化工作。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組織指導農畜產品質量安全追溯體系建設、信用體系建設,無公害農畜產品、綠色產品、有機農產品、地理標誌農畜產品相關工作。
(八)負責農牧業各產業及產業化經營工作。組織落實促進主要農畜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貫徹落實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規劃。組織構建現代農牧業生產體系、產業體系、經營體系。引導農牧業結構調整、布局最佳化,推進優質高效綠色安全農牧業發展。指導農村牧區特色產業、農畜產品加工、休閒農牧業發展和產業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農村牧區產業扶貧工作。
(九)負責農牧業資源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工作。指導農牧業用地、漁業水域以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水生野生動植物的保護與管理、監督管理漁政漁港。負責質量保護工作,擬訂耕地質量保護措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保護和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牧業、生態循環農牧業、節水農牧業發展以及農村牧區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牧業生物質產業發展。
(十)負責農牧業投資管理。提出扶持農牧業農村牧區發展的財政政策,以及農牧業農村牧區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組織編制中央、自治區和市財政安排的農牧業農村牧區投資項目建設規劃。組織起草產業扶貧、農田水利、農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計畫規劃,編報部門預算。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根河市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的農牧業農村牧區投資項目,負責農牧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動植物(農作物、畜禽和水生生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動植物疫病的防治。指導動植物防疫和檢疫體系建設,組織和監督動植物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突發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承擔動植物有害生物普查和外來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負責獸醫隊伍、獸藥和屠宰行業管理工作。
(十二)負責農牧業行業防災減災和安全生產工作。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種子、農藥、化肥、獸藥、飼草飼料等救災物資的儲備和調撥,提出農牧業生產救災資金的安排使用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三)負責有關農牧業生產資料和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落實有關農牧業生產資料和投入品國家標準,依法開展農作物、牧草種子(種苗)、肥料、種畜禽、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許可權範圍內的生產銷售許可及監督管理。負責飼草飼料、獸藥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農藥、獸藥殘留檢測。負責對農牧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十四)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關於水利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擬訂全市水利規劃,組織編制全市水資源規劃、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
(十五)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全市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十六)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指導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
(十七)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十八)負責水利建設項目監管。按規定製定全市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基本建設投資安排建議,提出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和根河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意見,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項目。
(十九)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指導全市重要江河湖泊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全市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二十)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並監督全市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按規定許可權組織有關工程的驗收。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二十一)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組織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牧區水能資源開發、小水電改造和水電農村電氣化工作。
(二十二)負責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負責市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
(二十三)負責水利行業執法和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仲裁全市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農村水電站的安全監管。
(二十四)開展水利科技和相關外事工作。組織開展全市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擬訂全市水利行業的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承擔水利科技相關工作。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二十五)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關於科技創新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貫徹落實全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十六)承擔推進全市創新體系建設工作。指導科技資源合理布局和協同創新能力建設,推動科技創新平台、載體及園區建設。推進自治區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
(二十七)貫徹落實推進全市科技體制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推動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
(二十八)負責編制市本級科技計畫並監督實施。統籌關鍵共性技術研發和創新。牽頭組織重大技術攻關和成果套用示範。組織實施全市創新調查和科技報告制度。
(二十九)負責經濟和社會發展領域科技進步工作。組織擬訂高新技術發展、科技促進農牧業農村牧區和社會發展的計畫、政策和措施。組織開展重點領域技術發展前瞻性研究,提出重大任務並監督實施。
(三十)負責科技資源最佳化配置工作。建立全市科技管理平台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評估、監管機制。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
(三十一)負責全市技術轉移體系建設。貫徹落實科技成果管理、轉移轉化和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並監督實施。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負責全市科技保密工作和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等獎項的推薦申報工作。
(三十二)負責科技監督評價及科普傳播工作。負責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相關科技評估管理,統籌科研誠信建設。落實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三十三)負責科技交流合作。組織開展國際國內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落實引進國外智力工作,推動建立外國專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
(三十四)貫徹執行關於扶貧開發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開展有關扶貧開發政策研究,提出扶貧開發政策建議,擬訂扶貧開發有關政策、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會同相關部門配合落實行業扶貧開發政策。承擔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十五)指導全市扶貧開發工作。按照許可權組織指導扶貧培訓和科技工作。參與擬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發展資金分配方案。配合做好扶貧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三十六)負責扶貧開發宣傳、信息、輿情監控等工作。負責扶貧檔案台賬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扶貧開發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監督考核工作。
(三十七)統籌協調行業扶貧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開展定點幫扶工作。
(三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十九)職能轉變
1.統籌實施鄉村振興戰略,深化農牧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升農牧業發展質量,紮實推進美麗鄉村、美麗林區建設,推動農牧業全面升級、農村牧區全面進步、農牧民全面發展,加快實現農牧業農村牧區現代化。
2.加強農畜產品質量安全和相關農牧業生產資料、投入品的監督管理,堅持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嚴防、嚴管、嚴控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統籌整合農牧業投資項目,縮小項目審批範圍,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提升支農支牧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4.切實加強水資源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工作。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保護優先,加強水資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維護河湖健康美麗。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5.圍繞貫徹實施科教興市、人才強市、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最佳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和具體審批事項,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深入推進科技計畫管理改革,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推動政府部門不直接管理具體科研項目,委託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開展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過程管理、驗收等具體工作。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統籌市域內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市域外智力工作。
(四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市場監管局有關職責分工。
(1)市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食用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
(2)市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2.與市應急局有關職責分工。
(1)市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流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
(2)市應急局負責組織編制全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相關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指導協調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承擔根河市應對重大災害指揮部工作,協助自治區和呼倫貝爾市、根河市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防災減災規劃,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發布災情及應急救援情況。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
3.與市發改委有關職責分工。
(1)市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農牧業投資項目管理,組織擬訂產業扶貧、農田水利、農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計畫規劃。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農牧業農村牧區投資項目,負責農牧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2)市發改委負責分析研究全市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情況和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舉措建議。銜接平衡農牧業、林業和草原、水利、氣象、生態等發展規劃、計畫,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監督實施。
內設機構
(一)行政辦公室
協助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檔案運轉、信息宣傳、內部督查、會務、安全、保密、機要、檔案、文秘以及固定資產管理等政務事務性工作;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等工作;負責機關後勤保障、治安保衛工作;負責農牧水利科技行業職工的教育規劃、行業培訓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財務辦公室
負責機關財務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和統計工作。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指導監督系統內財務、國有資產、政府採購等管理工作。
(三)農牧業辦公室(產業化辦公室)
貫徹執行“三農三牧”重大問題相關政策研究,協調督辦有關方面落實市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決定事項、工作部署和要求等。承擔市委農村牧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有關全市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發展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牧區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承擔農村牧區改革措施和政策的落實。
負責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政策性建議。起草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中長期發展規劃。組織農牧業資源區劃和遙感監測工作,指導農牧業區域協調發展、綠色發展和結構調整。承擔農牧業產業扶貧開發工作。
協調推動農村牧區社會事業發展、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基礎設施建設,指導農村牧區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
提出扶持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發展的項目建議,編制年度項目計畫。組織提出農牧業投資規模、方向的建議並監督實施。參與農村牧區金融、信貸和農牧業保險的政策制定。
擬訂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體系、全市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規劃。承擔農畜產品品牌建設和市場推廣工作。組織開展農畜產品和農牧業生產資料供求、價格分析和監測預警。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指導農牧業信息服務。承擔農牧業統計和農村牧區信息化有關工作。組織開展農牧業對外合作工作,承擔地區間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事務。負責農牧業產業損害調查、國際合作項目的實施。負責與有關國際農牧業經濟技術組織的溝通合作事務。
承擔推動農牧業科技體制改革及相關體系建設、科研、技術引進、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監督管理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和外來物種管理工作。指導農牧業用地、生物物種資源及農畜產品產地環境保護和管理。指導農村牧區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清潔生產和生態循環農牧業建設。指導農牧業職業技術教育和新型職業農牧民培育。
組織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和信用體系建設。承擔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監測、追溯、風險評估及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發布等相關工作。
協調推進鄉村治理體系建設。監督減輕農牧民負擔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指導農牧民合作經濟組織和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組織協調農村牧區產業發展。擬訂促進特色產業、休閒農牧業、農畜產品加工業和鄉鎮企業發展政策措施。提出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發展的政策建議。指導建立農牧業產業化利益聯結機制的建設工作。指導開展農村牧區創業創新工作。負責農牧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巨觀管理和指導,負責對全市國家級農牧業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的監督管理。
貫徹落實農作物、飼草和畜禽水產種業發展政策、規劃。依法開展農作物、飼草種子和畜禽良種、凍精、胚胎管理和執法監督工作。組織實施農作物、飼草種質資源、畜禽遺傳資源、動植物新品種的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組織抗災救災種子的儲備、調撥。對南繁育種工作進行規劃和管理。
提出農田建設項目需求建議。承擔耕地質量管理相關工作。承擔農田整治項目、農田水利建設項目管理工作。擬訂農牧業綜合開發的政策及項目、資金和財務管理制度。組織編制農牧業綜合開發規劃。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農牧業綜合開發項目。
擬訂全市種植業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種植業結構和布局調整及標準化生產,調度農情信息。承擔肥料有關監督管理以及農藥生產、經營和質量監督管理,指導農藥科學合理使用。承擔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有關工作。
落實畜牧業和畜禽屠宰行業相關制度規範,起草全市畜牧業、奶業、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指導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組織開展畜禽屠宰、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畜牧業、奶業、畜禽屠宰行業統計工作。負責畜牧業防災減災工作。
負責擬訂漁業發展規劃。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組織水生動植物病害防控工作,指導漁業新技術推廣和新品種引進,指導水產健康養殖和水產品加工流通。監督管理漁政漁港。組織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及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負責漁港水域的安全監管工作,指導漁業安全生產。
貫徹落實農牧業機械化發展政策和規劃、農牧機作業規範和技術標準。指導農牧業機械化技術推廣套用和服務體系建設。組織農牧機安全監理。組織對在用的特定種類農牧業機械產品進行調查,指導農牧機作業安全。依法實施農牧業機械安全管理和試驗等工作。
組織飼料飼草資源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飼料飼草產品質量安全管理,監督管理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和安全監測預警。負責飼料和活畜養殖環節非法添加物的監管。組織開展飼料飼草科研成果和技術推廣項目的套用和實施。管理飼料飼草行業經濟、技術信息工作。指導飼草良種體系建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加工流通和儲備。
(四)水利辦公室
組織編制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和專項規劃,審核全市重點水利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指導水工程建設項目合規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重大調水工程前期工作。提出全市水利基本建設投資計畫和水利財政資金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負責部門財務和資產管理,統籌協調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承擔水利統計工作。
貫徹落實水利工作的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實施水利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工作,協調跨旗市區水事糾紛,組織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
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水資源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等制度。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有關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和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指導節約用水工作,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指導水權收儲工作並監督實施。
組織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重點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管理工作,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組織實施防洪論證制度。
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點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組織實施水利稽察工作。指導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堤防、水閘等水利工程的運行和管理。協調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工作。
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重點農牧水利工程初步設計。組織指導農村牧區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組織擬訂農村牧區水能資源開發規劃,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以及小水電代燃料等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指導農村牧區水利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負責全市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全市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審核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並監督實施。
(五)河湖管理辦公室
承擔市河長制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組織河長制工作的協調、調度、督導和考核工作。指導江河湖泊水域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
(六)扶貧開發工作辦公室
承擔呼倫貝爾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產業扶貧工作。組織指導實用技術、轉移就業、致富帶頭人培訓和科技扶貧工作。參與擬訂財政專項扶貧資金管理辦法、發展資金分配方案。配合落實行業扶貧項目。指導涉農資金整合,負責扶貧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工作。
負責擬訂扶貧開發規劃計畫並指導實施。貫徹落實扶貧開發政策和重要問題,配合落實行業扶貧政策。負責扶貧開發宣傳、信息、輿情監控和扶貧幹部培訓等工作。協調指導推進扶智、扶志工作。
配合做好自治區、呼倫貝爾市對根河市委、政府扶貧開發成效考核工作。配合做好有關行業扶貧的考核工作。開展好全市扶貧開發的督查檢查及問題整改工作。負責信訪舉報事項受理督辦工作。協調和配合做好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定點扶貧工作。牽頭開展全國“扶貧日”活動。
(七)獸醫辦公室
擬訂獸醫事業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全市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行業管理工作,指導獸藥行業安全生產。負責動物防疫檢疫、獸用生物製品安全、動物衛生風險評估和突發疫情處置工作。擬訂獸醫管理體系和隊伍建設發展規劃,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鄉村獸醫的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動物疫情應急相關工作。
(八)綜合辦公室
負責系統內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和公開權力運行流程工作以及今後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系統內行政執法行為的審核監督及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本系統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法治宣傳;負責相關法律顧問工作;組織系統內開展相關培訓和教育等工作。
負責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配合市政務服務部門做好相關工作。負責機關依法行政日常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重大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監督系統內行政執法,指導系統行政執法體系建設。負責牽頭指導協調局系統和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系統內信訪、維穩、工會、婦聯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建及群團工作。
(九)科技辦公室
貫徹落實科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做好科技創新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呼倫貝爾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的規劃並負責落實。組織開展軟科學研究。承擔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科技評估管理相關工作。承擔科研誠信建設工作。
承擔全市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協調實施,做好科技計畫項目上報工作。做好科技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工作,指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設。實施科技報告制度和創新調查制度。研究提出基礎研究領域重點任務並監督實施。推進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擬訂全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人才評價激勵機制。承擔科技統計相關工作。
承擔全市科研項目評估、監管等相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最佳化配置科技資源的政策措施建議,推動多元化科技投入體系建設。
擬訂高新技術發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組織實施關鍵技術科技攻關項目。推動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做好高新技術領域創新平台載體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市技術轉移體系工作,落實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相關政策,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指導科技服務業、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承擔推進科技軍民融合發展相關工作。承擔推進科技保密相關工作。負責自治區科學技術獎等獎項的推薦申報工作。
擬訂科技促進農牧業農村牧區和社會發展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創新驅動發展工作,推動科技扶貧工作和農村牧區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推動綠色技術等社會領域的技術創新。組織農村牧區和社會發展領域創新平台載體建設和管理工作。
落實政府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有關部門對外科技合作與科技人才交流工作。落實外國專家管理辦法,推動建立外國專家、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重點外國專家聯繫服務機制。牽頭負責外國專家項目和引智成果推廣項目的成果評估推廣。貫徹落實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出國(境)科技培訓政策、計畫並監督實施。
設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建、群團等工作。
人員編制
市農牧水利科技局行政編制16名,班子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兼扶貧開發辦主任)3副]。
市農牧水利科技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
本規定由市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