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關於市場監督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貫徹執行呼倫貝爾市市場監督管理有關政策、標準,組織實施質量強市戰略、食品安全戰略和標準化戰略,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規劃,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負責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組織管理全市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的登記註冊工作。建立市場主體信息公示和共享機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關信息,加強信用監管,推動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三)負責組織和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指導全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整合和建設,推動實行統一的市場監管。組織查處重大違法案件,協調查處督辦跨區域的違法案件。規範市場監管行政執法行為。
(四)負責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工作。依據上級授權,負責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及價格壟斷等反壟斷執法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五)負責監督管理市場秩序。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依法監督管理市場交易、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不正當競爭、制售假冒偽劣行為。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指導查處無照生產經營和相關無證生產經營行為。指導市消費者協會工作。
(六)負責巨觀質量管理。擬訂並實施質量發展的制度措施,推進品牌發展戰略。統籌質量基礎設施建設與套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制度,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建立並統一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七)負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管理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控、監督抽查工作,統一編制並組織實施全市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計畫。負責組織實施質量分級制度、質量安全追溯制度。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八)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管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監督工作;執行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和鍋爐環境保護標準。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工作;受呼倫貝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委託,負責接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等的開工告知;負責查處本轄區內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督查特種設備隱患整改;按應急預案和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救援。
(九)負責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組織協調。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政策。負責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指導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落實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報制度。承擔根河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覆蓋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監督檢查制度和隱患排查治理機制並組織實施,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安全風險。推動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抽檢、風險監測、核查處置和風險預警、風險交流工作。組織實施食鹽質量安全監管和特殊食品監管等工作。
(十一)負責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和標準。參與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標準管理。配合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質量監督管理。監督實施藥品、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管理辦法。監督實施化妝品經營、使用衛生標準和技術規範。擬訂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
(十二)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上市後風險管理。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醫療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妝品不良反應的監測、評價和處置工作。組織指導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安全應急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檢查。制定檢查制度,依法查處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經營、使用環節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
(十四)負責統一管理計量工作。落實國家計量制度,推行法定計量單位,管理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規範、監督商品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五)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承擔全市標識管理工作。
(十六)負責統一管理檢驗檢測工作。推進檢驗檢測機構改革,規範檢驗檢測市場,完善檢驗檢測體系,指導協調檢驗檢測行業發展。
(十七)負責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全市認證工作。查處認證的違法行為;依法對質量檢驗機構監督管理。
(十八)負責市智慧財產權工作。擬訂和組織實施市智慧財產權戰略、政策措施,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擬訂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建設方案並組織實施,促進智慧財產權運用,推進智慧財產權保護和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開展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管理市智慧財產權專項資金,組織實施重大智慧財產權轉化項目,促進智慧財產權轉移轉化。依法開展商標專利執法、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依法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組織指導智慧財產權預警等工作。
(十九)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開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團建工作。
(二十)負責市場監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設、新聞宣傳等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十二)職能轉變
1.大力推進質量提升。加強全面質量管理和質量基礎設施體系建設,完善質量激勵制度,推進品牌建設。落實企業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及經營者首問和賠償先付制度,創新第三方質量評價,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推廣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全面實施企業產品與服務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培育發展技術先進的團體標準,以標準化促進質量強市建設。
2.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業名稱核准、市場主體退出等制度,深化“證照分離”改革,推動“照後減證”,壓縮企業開辦時間。進一步減少評比達標、認定獎勵、示範創建等活動,減少行政審批事項,促進最佳化營商環境。
3.嚴守安全底線。遵循“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要求,依法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工業產品質量安全、特種設備安全監管,強化現場檢查,嚴懲違法違規行為,有效防範系統性風險,讓人民民眾買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快清理廢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各種規定和做法,加強反不正當競爭統一執法。強化依據標準監管,強化風險管理,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和“網際網路+監管”,加快推進監管信息共享,構建以信息公示為手段、以信用監管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
5.提高服務水平。加快整合消費者投訴、質量監督舉報、食品藥品投訴、智慧財產權投訴、價格舉報專線。推進市場主體準入到退出全過程便利化,主動服務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發展,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積極服務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和辦事民眾,促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6.進一步整合資源、最佳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建設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匯集全球智慧財產權信息,按產業領域加強智慧財產權導航,為創業創新提供便捷查詢諮詢等服務,實現信息免費或低成本開放,提高全社會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加強對商標搶注、非正常專利申請等行為的信用監管,規範商標註冊和專利申請行為,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二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公安局有關職責分工。
市市場監管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並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依法提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鑑定、認定等協助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2.與市農牧水利科技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市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食用農畜產品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農畜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後,由市市場監管局監督管理。(2)市農牧水利科技局負責動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環節、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3)兩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產地準出、市場準入和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3.與市衛生健康委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市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畫。市衛生健康委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通報、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市市場監管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市場監管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市市場監管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委提出建議。市市場監管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4.與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有關職責分工。
(1)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負責牽頭推進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建設等市場經濟秩序相關工作。負責擬訂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2)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上級授權負責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執法,承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等工作,負責酒類流通監管和酒類食品安全。(3)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商務局)負責擬定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市場監管局在藥品監督管理工作中,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5.與市委宣傳部有關職責分工。
有關著作權管理工作,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政府關於著作權管理職能的規定分工執行。
6.與市發改委有關職責分工。
(1)市市場監管局負責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
(2)市發改委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價格收費政策,提出全市價格調控目標,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制定和調整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信息、安全、保密、督查、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等工作。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擬訂市場監督管理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重要綜合性檔案、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擔並指導全市市場監督管理統計工作。擬訂全市市場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擔新聞宣傳、新聞發布管理工作。指導市場監督管理輿情監測、分析和協調處置工作。協調組織重大宣傳活動。
貫徹實施相關科技發展規劃,提出市質量基礎設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擔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信息化建設的統籌規劃、指導實施等工作。開展市市場監督管理領域電子工業監管追溯體系建設等工作。
承擔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黨組的日常工作。
(二)法規股
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依法依規設計執法程式、規範自由裁量權、行政執法案件審查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組織開展相關聽證工作。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工作。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三)執法稽查股
擬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及稽查辦案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查處市場主體準入、生產、經營、交易中的有關違法行為和案件查辦工作。組織查處智慧財產權違法行為。承擔組織查辦、督查督辦具有全市影響的大案要案工作。依事權承擔相關案件查辦工作。指導市場監管綜合執法工作。負責處理上級部門交辦的違法案件和其它地區要求協查的案件。負責中、蒙藥材集貿市場和藥品交易會監管。負責協調處置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工作。
(四)行政審批股(登記註冊、信用監督管理股)
指導實施市場主體統一登記註冊和營業執照核發的制度措施。承擔指導登記註冊全程電子化工作。承擔登記註冊信息的分析公開工作。提供涉企信息查詢服務。指導市場監督管理方面行政許可的申請受理、分撥及領證工作。
擬定行政審批服務指南及《食品經營許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辦事流程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市許可權內《食品經營許可》(餐飲服務經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受理、審查、制證、發放。承擔企業端申報平台指導與許可案卷裝訂歸檔管理工作。
組織指導對市場主體登記註冊行為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信用分類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及部門協同監管平台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雙隨機、一公開”工作。建立經營異常名錄和“黑名單”,承擔市場主體監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歸集共享、聯合懲戒的協調聯繫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市場主體年報工作。
(五)消費環境建設指導股
組織指導對有關服務領域經營行為規範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消費者諮詢、投訴、舉報受理和網路體系建設。指導消費環境建設和消費環境評價工作。統籌協調消費者權益行政保護工作。指導市消費者協會工作。
(六)價格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股
擬訂有關價格收費監督檢查和反不正當競爭的制度措施。組織實施商品價格、服務價格以及國家機關、事業性收費的監督檢查工作。組織指導查處價格收費違法違規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和打擊傳銷工作。組織實施公平競爭審查工作。依據上級授權,負責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及價格壟斷等反壟斷執法工作。
(七)網路交易監督管理股
擬訂實施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網路交易平台和網路經營主體規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網路市場監測工作。承擔依法規範和維護各類市場秩序、行為的監管工作。組織實施契約、拍賣、中介服務行為監督管理,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
(八)智慧財產權股
推進智慧財產權強市建設,統籌指導智慧財產權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承擔智慧財產權試點示範工作。擬訂實施智慧財產權激勵獎勵、創造運用的管理政策。承擔智慧財產權分析評議、運用及標準化體系建設。協調指導企事業單位智慧財產權工作,促進智慧財產權服務業發展。
擬訂實施鼓勵新領域、新業態、新模式智慧財產權的保護、管理和服務政策。承擔原產地地理標誌等官方保護,承擔指導智慧財產權爭議處理、維權援助和糾紛調處等工作。監督管理智慧財產權服務機構,推動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和執法協作機制建設。
擬訂廣告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實施廣告監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組織指導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廣告審查工作。組織監測各類媒介廣告發布情況。指導廣告行業組織的工作。
(九)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股
貫徹推進質量強市戰略和質量提升工作措施、制度並組織實施。貫徹質量基礎設施協同服務及套用規劃。完善並組織實施質量激勵制度措施,推進品牌建設。落實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強制報告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組織實施重大工程設備質量監理和產品防偽工作,開展服務質量狀況分析,組織重大質量事故調查。
貫徹市重點監督產品目錄並組織實施。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檢、抽查、分類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管理和食品相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棉花等纖維質量監督工作。
貫徹實施認證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制度。監督管理自願性認證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
(十)食品藥品安全協調股
承擔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分析預測食品藥品安全總體狀況,調查研究重大食品藥品安全問題,提出解決建議。負責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重大治理整頓和聯合檢查行動。督促檢查市食品藥品安全委員會決策落實情況、相關工作的貫徹執行情況及其考核評價工作。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統計工作。擬訂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等安全監督抽檢計畫並組織實施,定期公布相關信息。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等安全評價性抽檢等相關工作。組織協調市場監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
(十一)食品生產監督管理股
貫徹執行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掌握分析全市生產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擬訂全市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制度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落實生產環節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監督實施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組織實施全市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協助上級部門開展食品生產環節專家隊伍的建設。參與全市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貫徹執行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掌握分析全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擬訂全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和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落實餐飲服務環節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監督實施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組織實施全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參與全市餐飲環節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實施餐飲質量安全提升行動。統籌協調全市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召回等工作。
(十二)食品流通監督管理股
貫徹執行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掌握分析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擬訂全市流通環節(含食用農畜產品銷售,下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制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監督落實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主體責任,監督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範。組織實施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酒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全市流通環節食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貫徹執行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等)和食鹽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掌握分析全市特殊食品和食鹽的安全形勢及存在問題並提出工作建議。按事權組織開展特殊食品和食鹽的質量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監督實施質量安全管理規範,參與全市特殊食品和食鹽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督促指導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召回等工作。
(十三)藥品(蒙中藥)、化妝品監督管理股
掌握分析全市藥品(蒙中藥、蒙中藥製劑)安全形勢並提出工作建議。組織監督全市藥品零售企業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負責全市藥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負責全市醫療機構藥品使用質量安全監管。監督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按許可權開展醫療機構蒙藥製劑使用環節監督管理。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實施蒙中藥產業發展規劃。配合實施全市流通環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的監管。
綜合研判全市藥品總體安全狀況,並提出對策措施。指導開展全市藥品不良反應和藥物濫用監測工作。配合開展全市藥品零售企業現場核查、GSP認證等工作。配合開展藥品專家隊伍建設和管理。開展藥品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指導和監督基層所開展相關工作。
督促指導不合格藥品的核查、處置、召回等工作。
掌握分析全市化妝品安全形勢並提出工作建議。負責全市化妝品經營、使用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綜合研判全市化妝品總體安全狀況,並提出對策措施。指導開展全市化妝品不良反應監測工作。開展化妝品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指導和監督基層所開展相關工作。
督促指導不合格化妝品的核查、處置、召回等工作。
(十四)醫療器械監督管理股
掌握分析全市醫療器械安全形勢並提出工作建議。負責醫療器械經營、使用監督管理。組織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和醫療器械使用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協助上級部門開展醫療器械專家隊伍的建設和管理。配合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綜合研判全市醫療器械總體安全狀況,並提出對策措施。指導開展全市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配合開展全市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現場核查等工作。開展醫療器械職業化檢查員隊伍建設。指導和監督基層所開展相關工作。
督促指導不合格醫療器械的核查、處置、召回等工作。
(十五)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股
對全市特種設備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鍋爐環境保護標準的執行情況。負責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工作。受呼倫貝爾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委託,負責接受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等的開工告知。負責查處本轄區內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督查特種設備隱患整改。按照規定許可權組織調查處理特種設備事故並進行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作業人員。
(十六)計量股
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承擔計量標準、計量標準物質和計量器具管理工作,組織量值傳遞溯源和計量比對工作。承擔市計量技術規範體系建立及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商品量、市場計量行為、計量仲裁檢定和計量技術機構及人員監督管理工作。規範計量數據使用。
(十七)標準化股
負責統一管理標準化工作。依法協調指導和監督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制定工作。組織開展標準化試點示範工作。承擔全市標
識管理工作。負責商品條碼服務工作。
(十八)財務股
承擔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預決算、非稅收入、財務審計、國有資產、基本建設和各類資金、專用基金及制裝管理工作。承擔各類資金的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市市場監督管理系統裝備配備工作。
(十九)人事監察股
承擔機關和派出機構幹部人事、考核、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社會保險、隊伍建設、教育培訓、離退休人員等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相關工作。負責本系統的黨風廉政、政風行風、行政監察、行政效能等紀檢監察工作。
設機關黨組織,負責機關、派出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黨建、群團等工作及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黨建工作。
指導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建立基層黨組織,發展壯大從業人員黨員隊伍。配合黨委組織部門開展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專業市場的黨建工作。開展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團建工作。扶持個體私營經濟發展,承擔建立完善小微企業名錄工作。制定機關黨建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市市場監管局行政編制69名。機關行政編制37名,班子科級領導職數4名〔1正(兼市知識產權局局長)3副〕。
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行政編制共32名,其中:河東市場監督管理所,
行政編制5名;河西市場監督管理所,行政編制5名;敖鄉市場監督管理所,行政編制2名;金河市場監督管理所,行政編制5名;阿龍山市場監督管理所,行政編制5名;滿歸市場監督管理所,行政編制5名;得耳布爾市場監督管理所,行政編制5名。主要負責轄區內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市市場監管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信息
本規定由市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