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電廠設計安全要求

核電廠設計安全要求是對核電廠設計的基本安全要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電廠設計安全要求
  • 外文名:safety requirements fornuclear power plant design
核安全法規對核電廠設計的基本安全要求。核電廠設計安全的主要要求包括:貫徹縱深防禦原則、加強輻射防護、設定安全功能、提高系統和部件的可靠性、考慮人因、實行安全評價與驗證等。這些要求是國際上一致公認的,已反映在各國的核安全法規中。中國的核安全法規“核電廠設計安全規定”及其導則中,也對這些要求做了規定。
縱深防禦 設計必須適當地套用縱深防禦原則,使核電廠系統具有多級保護和多重屏障,以防止放射性物質的失控釋放,並保證可能導致重大放射性後果的失效或綜合失效的發生機率極低。
縱深防禦保證個別失效或差錯可得到改正或補救,甚至對於極不可能發生的多重失效的綜合,也能減緩對公眾造成的危害。按縱深防禦設計的安全系統,重點在於保持三個基本功能:控制核功率、冷卻燃料元件及包容放射性物質。縱深防禦措施包含事故預防及事故緩解兩個方面,主要注意力放在事故預防上,並要求在各種狀態下都要有緩解措施。
輻射防護 設計必須使對廠區人員的輻射照射,以及釋放到環境的放射性物質,達到合理可行儘量低的要求。
核電廠安全設計中必須遵循輻射防護接受準則:導致高輻射劑量或放射性物質大量釋放的核電廠狀態的發生機率要低,而發生機率較高的狀態輻射後果要小。在安全分析報告中,對於核電廠正常運行、預計運行事件和事故工況均必須滿足相應的接受準則。
設定安全功能 為了使核電廠保持在正常運行狀態,並保證發生假想始發事件後,能立即做出正確的回響以及事故工況後便於處理,在設計中必須系統地考慮並設定所需的安全功能。
(1)必須提供安全停堆手段,使在運行狀態中和事故工況期間及事故工況後的反應堆安全停堆,並使之保持在安全停堆狀態。
(2)必須提供排除餘熱的手段,使停堆後(包括事故工況停堆後)從堆芯排出餘熱。
(3)必須提供減少放射性物質釋放可能性的手段,並保證在運行期間任何釋放都低於規定限值,在事故工況期間低於可接受限值。
系統和部件的可靠性 設計必須保證核電廠能可靠、穩定和方便地運行,其主要目的是必須能防止和緩解事故。
為保證功能的高度可靠性,對於與質量有關的各個方面,必須予以極大關注。
凡屬可行,設備必須按照適用的、經認可的標準設計,其設計必須是此前在相當使用條件下驗證過的。對於所採用的標準和規範,必須加以鑑別和評價,以確定其適用性、恰當性和權威性。
為了使防止或緩解事故的安全設備高度可信,設計應達到:①多重性,各安全功能必須滿足單一故障準則;②多樣性設計以減少共模失效;③冗餘系統應獨立地觸發及實物分隔布置;④設備或系統的失效應使核設施處在安全狀態;⑤在可靠性設計中,計及設備停役的影響。
考慮人因 必須在各個設計階段及運行要求的制定中,系統地考慮人機接口及人的因素。
在系統設計上,凡屬可行,應考慮消除及緩解人因錯誤的影響,及核設施具有高度的容忍人因錯誤的能力。一方面使人的機智在非常環境中得到最佳發揮;另一方面能承受人的差錯。系統的設計確保只有在具有足夠時間進行診斷和糾正行動的情況下,才能要求操縱員作糾正故障的干預。
評價與驗證 必須進行系統的安全評價和獨立驗證,以證實核電廠的設計滿足安全要求及安全目標,最後按規定報送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審批。
設計應由一組與設計者分立的人員提供獨立的驗證,以研究設計是否達到安全要求及安全目標。設計者應與運行者保持密切的關係,從而了解設計的各項細節是否有效,設計是否滿足運行要求,並且適合於今後採用的運行規程。當然,設計是否滿足安全要求,還必須要有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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