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與環境保護條約,有關核能、核材料和核武器方面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能與環境保護條約
- 釋義:有關核能、核材料和核武器方面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
核能與環境保護條約,有關核能、核材料和核武器方面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核能與環境保護條約,有關核能、核材料和核武器方面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分為以下兩種類型。管理用於和平目的的核能的環境保護條約 主要有1980年《核材料實質保護公約》、1986年《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和《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
以上所列都屬專門為安全地和平利用核能而簽訂的國際條約。此外,還有不少其他領域的但卻與核能利用有關的國際條約,特別是關於環境保護的。其中比較重要的有:《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簡稱《1972年倫敦公約》以及《1972年...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是2005年7月8日由國際原子能組織大會通過,中國於2008年10月28日批准該修正案,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區環境(資源能源)領域條約,現行有效。1.1979年10月26日通過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以下稱“...
為了證實已生效的有關保護協定的實施情況,大約250位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專家在世界各個地區進行日常實地檢查,每年進行大約有2400次保護措施的檢查。其目的是確保在大約70個國家和地區的900個核設施所有的核原料沒有從合法的和平使用轉向軍事之...
第六條如發生第五條所述任何轉讓時,兩國政府應保證第三國承諾:僅用於和平的非爆炸性的目的;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安全保障;未經兩國政府同意不得再轉讓。同時,應保證按本協定第七條規定的適當的實體保護水準作出安排。當第三國是...
中國和日本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是由日本在1985年07月31日,於東京簽定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 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日本國政府,願意促進兩國之間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達成協定如下:第一條為本協定...
·根據一九八五年雙邊協定,本倡議也將涉及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原則 ·為了可持續地滿足能源需求並保護環境,中國將積極支持開展有關領域內的國際合作,並在公開、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則下,歡迎對中國的國際投資及開展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
為此,接受方應同國際原子能機構締結有關協定。第八條締約雙方應在各自境內採取必要措施,對按照本協定轉讓的核材料和設備提供充分的實體保護。第九條締約雙方應對按本協定實施的項目的進展情況互通情報,應鼓勵參加執行本協定的人員和機構...
三、締約各方保證在各自境內對本條第二款提到的物品根據附屬檔案所詳述的水準實行實體保護,以防止擅自處置或使用。如向第三國轉讓時,締約各方應通過與該國協定,確保第三國也保證實施相應的實體保護。第四條 一、情報交換在締約雙方或...
條約背景 核能發電在經歷了二十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的高速發展後,由於各種原因於80年代後緩慢平穩的發展。近幾年來,由於石油等能源的消耗急劇增加和環境壓力的增加,各國又將目光關注在核能這一重要能源。如今,核能已經廣泛套用於發電、...
二確保按照可適用的國際原子能機構保障監督條款保管任何核材料;和 三注意到國際原子能機構公布的實物保護建議以及健康和安全標準。二、在與第二條所述犯罪有關的訴訟結束後,或按照國際法規定於結束之前,經與有關締約國特別是就歸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