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與環境保護條約

核能與環境保護條約,有關核能、核材料和核武器方面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能與環境保護條約
  • 釋義:有關核能、核材料和核武器方面的環境保護國際條約
管理用於和平目的的核能的環境保護條約 主要有1980年《核材料實質保護公約》、1986年《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和《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救助公約》,這三項公約都是在國際原子能機構的主持下簽訂的。《核材料實質保護公約》是一項以保護用於和平目的的核材料的國際運輸為主要目的的公約。公約將受保護的核材料分為三類,並對其在國際運輸過程中的存放地點規定了嚴格程度不同的保護。公約還對核材料的國際運輸,發生核材料的偷竊、搶劫或其他非法取得行為時的國際合作作了具體規定。《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的目的是建立核事故的及早通報制度,以便將核事故的跨界影響減至最小。公約適用於締約國管轄之下發生或可能發生放射性物質泄漏並引起或可能引起對他國的輻射安全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跨界泄漏的設施和活動。《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救助公約》的宗旨是建立一個便於在發生核事故時迅速提供援助以便減輕事故後果的國際框架。公約規定在發生事故時,締約國必須互相併同國際原子能機構進行合作,以預防或減輕事故後果,並保護受事故影響國家的人民生命、財產和環境。   管理用於軍事或戰爭目的的核能的環境保護條約 這類條約主要是限制或禁止核武器試驗和部署的條約。1963年《禁止在大氣層、外層空間和水下進行核武器試驗條約》旨在儘早締結一項全面徹底核裁軍協定,以停止所有的核武器試驗,並結束核武器試驗對人類環境帶來的放射性污染。1968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目的在於防止核武器及其研製技術的擴散。1971年《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規定締約國承擔不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他大規模毀滅性武器,不在這些地點建立發射、儲存、試驗或使用這些武器的設施的義務。1996年《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規定締約國有兩項基本義務:一是不進行任何核武器試驗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並禁止和防止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進行上述核爆炸;二是不得引起、鼓勵或以任何方式參加上述爆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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