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執法

中文名稱核安全執法
英文名稱nuclear safety enforcement
定  義核安全監管機構對許可證持有者違反核安全法規和(或)核設施許可證條件所採取的強制性措施。包括責令立即停止危及核安全的活動、警告、罰款、限期改進、停工或者停業整頓直至中止或吊銷核安全許可證件。
套用學科電力(一級學科),核電(二級學科)

基本介紹

  • 外文名:nuclear safety enforcement
核安全監管機構對許可證持有者違反核安全法規和或核設施(核電廠)許可證條件所採取的強制性措施。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應擁有適當的權力以使法律、規章和許可證要求得到遵守,包括為保證核安全而要求持照人修改或糾正核電廠的規程、系統、構築物和部件的任何事項。在法律的授權下,國家核安全監管機構可制訂和發布執法行動的實施細則,並規定持照人的權利和義務。
在核電廠選址、建造、調試、運行和退役階段可能出現偏離或違反許可證要求和限值的情況,核安全監管機構可以提出警告,罰款,限期改正,並對改正的措施予以指導。遇到持照人嚴重違反核安全法規或許可證要求和條件,監管機構可依法停止或更改其許可證。
《中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凡違反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國家核安全局可依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進、停工或者停業整頓、吊銷核安全許可證件的處罰:①凡未經批准或違章從事核設施建造、運行、遷移、轉讓和退役的;②謊報有關資料或事實,或無故拒絕監督的;③無執照操縱或違章操縱的;④拒絕執行強制性命令的。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處罰決定不履行,逾期又不起訴的,由國家核安全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核事故,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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